理论教育 评析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

评析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对无产阶级革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现有劳资关系的稳定、劳资利益冲突的解决以及未来劳资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价值。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出现了马克思当时无法预料的新情况,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私有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又与过去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不大相同,因此我们应当发展地看待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

评析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

马克思劳资关系的理论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通过剩余价值深刻揭露和分析了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剥削,从利润的来源和积累,异化劳动分析了劳方与资方的对立和冲突,指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资方不断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利润,劳方也在不断地追求自身工作条件的改善。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对无产阶级革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现有劳资关系的稳定、劳资利益冲突的解决以及未来劳资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价值。正如恩格斯评价《资本论》时所论述的,“自地球上有资本家和工人以来,没有一本书像我们面前这本那样,对工人有如此重要的意义”[18]。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对我国矫正劳资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构建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又以企业利润的方式被无偿占有,因此劳动者应当与资方分享企业的利润,并对于企业决策有共同决定的权利。其次,由于劳资双方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马克思剥削理论,由于经济地位和利益需求的不同,劳方深受资方的剥削,利益极度失衡,为了恢复劳方的利益需要倾斜性地保护劳方的利益,表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劳方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再次,劳动报酬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维持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低线,立法应当保护性规定劳方的工资标准,防止资方侵占劳方工资。工资理论揭示出过剩的劳动力供给是劳方成为弱势者的原因之一,它造成资方对劳动报酬人为的压低,但是劳动报酬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动消费、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最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理论阐述了劳动者自由时间对自我发展的重要性,立法应当对工作时间进行强行限制,避免高收入下的高强度劳动。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马克思所处的历史背景,他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研究,在他所处的时代,资本家阶级垄断着生产资料,掌握着国家政权,而当时资本主义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工业革命促进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在这种环境下,劳动者承受着极度的剥削,体力极大透支的同时还过着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生活,劳资冲突激化,利益矛盾不可调和。因此在马克思眼里,劳资利益是无法平衡的,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除私有制,劳动者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出现了马克思当时无法预料的新情况,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私有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又与过去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不大相同,因此我们应当发展地看待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

首先,我国劳资利益冲突是非对抗性的,劳资利益可以实现平衡。利益的冲突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对抗性冲突是利益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冲突、对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冲突是因利益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排斥无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侵占无产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让无产者永久处于被剥削、被统治的地位。非对抗性的冲突的利益主体根本利益时是一致的,在这一基础上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利益不平衡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类冲突是可以加以调整而缓和的。在公有制社会并非不存在着利益差别,因为公有制社会的最高阶段是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们可以充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可见,个人的利益是存在着且有差别的。公有制社会与私有制社会利益的最大区别在于,私有制的利益差别是对抗性的,只能通过消灭对方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公有制利益差别是非对抗性的,是根本利益一致情况下存在的差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另一方面,利益分配的不完善和不公正使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常常产生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并非对抗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这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经济并非市场经济的主导形式,它是在公有制的影响和引导下存在着,由于私有经济摆脱不了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会造成一些劳资冲突,但是这些冲突不是对抗性的,仍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管辖之内,不会像资本主义劳资冲突那样会失控。劳动者不因一无所有被迫出卖劳动力,他们劳动是为了改善生活质量,能更好地生活。劳资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两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他们实质的不平等主要是因为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资本的稀缺性以及劳方的议价能力较弱。(www.daowen.com)

其次,社会主义理念可以约束资本的本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完全实现单一的公有产权结构,而是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不仅包括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和生产力不可能同归于一人,雇佣关系仍然存在。只要有雇佣关系的存在,劳资双方因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的冲突必然存在。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状况下,雇佣关系仍然是以资本所有者为主导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9]。利益失衡而导致的劳资矛盾大量存在,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为我国的改革提供了经济支持,为消灭私有制积累丰厚的物质条件,其存在是必要的,因此现阶段消除私有制是不现实的。但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毕竟不同,它可以使资本的贪婪属性受到约束,缓和劳资的利益矛盾。有的学者提出,资本原本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不同制度下的资本所发挥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具有明显的剥削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资本的剥削性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它更多地体现出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最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可以调节劳资利益的失衡。社会主义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劳资利益不平衡的状况大量存在,甚至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更严重,大部分劳动者还不能同资方以期分享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但这种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调整来解决的。在许多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获得最大利润,因此需要协调双方的利益,让每一方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利益的平衡并非要求双方利益均分,而是获得利益的权利平等、利益分配合理,所有利益主体拥有能根据劳动贡献的大小获得劳动报酬的平等权利,即按劳资双方贡献的大小进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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