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书对劳资利益平衡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创新:第一,提出对参与决策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并设计了具体的规定。如此一来,不排除劳动者所获得的利润超过某些股东或管理者的利润。法律应当大方承认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当集体谈判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时,用人单位不能够拒绝劳动者提出的集体谈判要求,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书对劳资利益平衡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创新:
第一,提出对参与决策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并设计了具体的规定。本书认为,应当从经济利益和工作利益上保障参与决策的劳动者,经济利益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都希望他人来参与决策而惠及自己,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工作利益的剥夺则是资方报复劳动者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本书认为,在劳动者参与决策的时间段里,即使没有从事原本的应该从事劳动也应当按原来的薪酬支付。如果劳动者在参与决策期间同时也完成了劳动任务,就应当给付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应当结合参与决策制定的时间长短和劳动者的工资来确定。对于那些基于报复而侵犯劳动者工作利益的股东或管理者,分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所有情况的报复行为,都需要处以罚款,不能仅仅要求停止报复行为。
第二,围绕着以下四个问题具体设计了生存工资法律规范中的听证规定:听证的形式;明确生存工资听证涉及的事项;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听证的具体程序。(www.daowen.com)
第三,提出剩余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上参考两个因素,即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以及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如此一来,不排除劳动者所获得的利润超过某些股东或管理者的利润。
第四,提出用集体谈判代替现有的集体协商。法律应当大方承认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当集体谈判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时,用人单位不能够拒绝劳动者提出的集体谈判要求,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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