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经济学将各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而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全。契约经济学主要用来构造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模型,但显然也可将之运用到政府管制中来。从契约经济学角度来看,供应链联盟政府管制失效的原因可基本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有限理性
在完全合约中,个人理性被假设是完全的,交易双方不仅完全了解自己与对方的选择范围,而且对将来可能的选择也清楚地知道,并根据其选择了解选择的结果或至少洞悉这种结果的概率分布。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尽管人的选择行为可能是理性的,但人的理性选择却是不完全的。西蒙认为,“我们可以假设可供选择的对象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集,而设想有一个产生各种方案的过程;也可以假设不知道结果的概率分布情况,而把这些情况的估计程序引进我们的分析……我们也可以不作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假设,而只设想一个令人满意的策略”[4]。当然,西蒙只是强调理性的有限而非认为理性不在发挥作用。人们应做的是建立易于把握和遵循并发挥相当作用的决策规则。林德布罗姆之所以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渐进性,自然是建立在这一行为假定之上。他认为传统的理性分析过程“超越了人类心智的能力……不论个人或组织,政策制定者在穷尽其分析之前,早就精疲力竭了”。[5]
而哈耶克则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对那种“设计”制度的企图大加抨击。根据他的观点,标准的理性假设高估了人所具有的理智力,却低估了他们活动于其中的社会领域的高度复杂性。他认为自由的政治秩序并非来源于设计,而是演化的结果,唯理主义传统“旨在构建一种乌托邦,极为夸张地设定了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6]。在捍卫自由秩序传统的同时,哈耶克澄清只是反对对理性的滥用,“亦即反对各种要求政府拥有强制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力的主张……这种权力不仅不容许任何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存在,而且还宣称自己拥有高于一切的智慧……所反对的还有那种最终会排斥较当权者所信奉的计划为优的种种解决方案的做法”[7]。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所反对的是那种强制性权力的滥用,认为企图通过命令来改善市场配置的干预是徒劳的。然而,由于管制并非仅仅未用命令形式,如果管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则产生出来的管制法规可以避免纯粹设计的危害。“通过重复的听证和法规制定,使产生的管制模式不但远不同于管制机构的成文法令,也远不同于管制机构的直接控制……无法被管制机构先验地预期或有效地设计”[8]。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视管制机构为人为设计的产物,实际上,这也是管制仍需在某种边界内继续存在的原因。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与人的有限理性有关。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合约双方占有不对等的信息量。不对称信息大体上有外生和内生两种类型,前者发生在交易之前,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禀赋;后者则是合约签订后他方无法观察、监督,事后也无法推测的行为。
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往往处于不对称的信息结构中,管制者一般很难获得被管制者的财务、会计、事业计划、需求结构和动向以及技术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信息不对称状态意味着由政府提供信息可以产生福利所得,但管制机构收集信息所耗费的巨大成本又提供了反对行政性配置资源的口实。管制活动的指挥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熟悉备至,在极端情况下,达到完全的控制起码要求按企业的管理组织来复制管制机构。而且管制机构取代市场配置机制的企图还涉及了解大量的有关消费者需求的资料。除了管制机构收集信息需花费大量成本之外,消费者和企业自愿或被迫向管制机构提供信息也是价格不菲的。如果考虑到有限理性,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甚至不仅仅是信息收集成本问题,更多地体现为因信息分布不均匀带来的监控上的虚弱。(www.daowen.com)
巴伦和麦尔逊在1982年的研究证明[9],在被管制者知道单位平均成本费用,而管制当局不知其正确值的不对称信息结构状态下,资源就会出现低效率配置,并且被管制者可以通过隐瞒真实信息而获得超过收支平衡状态的收入,从而缺乏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
3.管制合同的不完全性
有限承诺、多重委托人及管制收买引起的合同的不完全是导致管制失效的另一个原因。这种管制合同涉及立法者、管制机构及受管制企业三个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两重委托—代理关系。
(1)有限承诺。管制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政治制度的限制。由于规制决策大多具有事先决定的特点,而在事先预测事后可能产生的事情显然非常困难,因而管制者只能依据现有信息与被管制者签订弹性契约。当被管制者通过一些提高效率的措施降低生产边际成本时,在以后的管制契约中,管制者就会设法降低价格,甚至侵占被管制者的效率收益,形成管制中的“棘轮效应”(通俗解释是“鞭打快牛”),从而严重影响被管制者提高效率的激励。
(2)多重委托人特征。从合同角度看,公共部门区别于私有部分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前者具有在几个委托人之间分权的特征,而后者则可以看成是厂商的所有者以集中方式提供的一个总合同。这样,管制合同便是一系列双边合同,每个委托人具有自己特定的目标函数,都以局部眼光看待对企业的管制。多重委托关系时,受管制企业会利用管制合同的外部性及信息优势逃避控制,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租金。因此在设计管制制度时,应考虑到多重委托的成本。
因此,虽然相关的法规政策提供了管制的原则和准则,但是大量具体而详细的管制规则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和规定,这样,管制者便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对管制者缺乏监督时,管制者为了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将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创租和卖租,即出卖公共产权。由于这种创租和卖租活动常常不可避免地与政府自利性行为相联系,并且是再分配性活动其产出为零甚至为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的管制效率,是管制失效的一大根源。这种现象特别是在对管制者监控体制不健全的国家尤为严重。
(3)管制俘获。这个问题在经济学文献中讨论得较多,最经常为人们所提及的是斯蒂格勒的“管制俘获”理论。基本结论是,管制是为满足受管制企业的需求而存在的。从合同角度看,管制机构是作为一种信息中介而存在的,即公众委托其收集和获取有关产业的信息以提高社会福利,从而避免因为“搭便车”而导致的监督缺失。同任何委托合同一样,这里同样存在着对管制机构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而委托人无法观测到管制机构的全部行为,具有决策权的管制机构就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这就是“管制俘获”。管制机构具有决策权的大小取决于激励机制的强度。在高强度激励机制下(如价格上限合同),管制机制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企业有可能获取较高的信息租金。如果管制机构掌握到企业的成本状况和技术信息并将之公开化,则企业就会失去租金;相反,若管制机构宽容相待或视而不见甚至隐瞒,则企业就会获得很高租金。管制俘获的政策含义是,若这种威胁相当严重,应该减小管制的激励强度或增加收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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