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管控供应链联盟内部侵占行为?

如何管控供应链联盟内部侵占行为?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节的分析,供应链联盟的侵占行为指的是,市场优势地位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供应链联盟内部的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剥削性侵占行为是指直接剥削联盟成员企业,间接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三级价格歧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的。对供应链联盟价格歧视的侵占行为,政府管制的一般原则为:对各联盟中的重要产品实行有区别的、合理的政府限价。

如何管控供应链联盟内部侵占行为?

根据上节的分析,供应链联盟的侵占行为指的是,市场优势地位企业(核心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供应链联盟内部的秩序的行为和措施。笔者认为,侵占行为可分为两大类:排他性侵占行为和剥削性侵占行为。排他性侵占行为是指这些行为不是建立在一般的商业绩效基础上,而是寻求损害优势地位企业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联盟,甚至是市场。剥削性侵占行为是指直接剥削联盟成员企业,间接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优势地位企业试图通过它的市场力量提供的剥削机会而对消费者进行剥削。这种侵占行为,将其细分将会有很多种类,但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超高定价、价格歧视和搭售等。对这几种不同类型的侵占行为,政府要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制。

1.超高定价的政府管制

超高定价是剥削性侵占行为的一种。它是指优势地位企业(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产品或服务价格定在超过竞争水平之上的行为,强迫联盟其他成员接受。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超高定价是优势地位企业通过运用其市场控制力将价格定在竞争水平之上。但经济学界认为超高定价不是反竞争的,因为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里,若一个企业总是将其价格定在超高的水平,会使原来的联盟非核心成员退出联盟,自然会使这种超高的价格降下来。因此,超高定价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受到政府管制的太多关注。事实上,超高定价没有减少总的联盟福利,仅仅影响了这种福利的分配。

因此,对这种侵占行为的政府管制要视核心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的高低,进入联盟是否有障碍和核心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定。管制的基本原则为:

(1)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较为明显,进入有障碍的情况下,需要价格规制,不需要进入规制。

(2)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较为明显,进入无障碍,核心企业有承受力的情况下,政府不需要规制。有明显市场优势的核心企业有承受力能保证企业不会被挤出市场,由于进入无障碍,使得潜在的合作企业的进入威胁可以取代政府的规制职能,迫使核心企业制定盈亏相抵的中间产品价格。

(3)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较为明显,进入无障碍,企业无承受力的情况下,不仅需要价格规制,而且需要进入规制。价格规制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以消灭亏损,同时避免中间产品价格过高;不允许潜在合作企业进入联盟以保证核心企业不被挤出市场。

(4)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不明显,进入有障碍的情况下,只需要进入规制不需要价格规制。价格规制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允许核心企业盈利。

(5)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不明显,进入无障碍,企业有承受力的情况下,不需要规制。政府可借助潜在合作企业进入联盟的威胁,迫使核心企业制定边际成本价格。

(6)在核心企业市场优势不明显,进入无障碍,企业无承受力的情况下,既要价格规制又要进入规制。价格规制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允许企业盈利,不允许潜在合作企业进入联盟。

2.价格歧视的政府管制

价格歧视就是价格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指同一物品对同一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或者同一物品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庇古(1920,《福利经济学》)将价格歧视分为三种: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在完全价格歧视下,垄断厂商可以对不同的消费量索取不同的价格,从而获取全部的消费者剩余,但是这需要关于消费者偏好的完全信息,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做得到。二级价格歧视运用“激励相容原理”(Incentive Compatibility)对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消费计划,让不同的消费者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而选择愿意接受的消费计划和价格水平。这种价格歧视不直接针对人,而是通过设置一种“自我选择”的机制,让消费者愿者上钩,因而往往是通过对同一种商品不同数量的购买量设定不同的价格水平。例如,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差异、多买打折行为等就属于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则是通过直接的信号有区别地对待消费者,这些直接的消费信号包括性别、年龄就业岗位、地域差异等。三级价格歧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的。如同一种类的海尔冰箱销售商可以根据南京和北京消费者价格需求弹性的不同而向两地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各地区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

因此,价格歧视不仅影响联盟利益分配,而且还会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供应链联盟中优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价格歧视方法主要有:非统一定价、数量折扣、搭售、佣金津贴、推销佣金、为买者提供服务或设备、质量歧视等。

对供应链联盟价格歧视的侵占行为,政府管制的一般原则为:

(1)对各联盟中的重要产品实行有区别的、合理的政府限价。政府限价,使得核心企业可以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价格,使价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政府的限价可以使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起作用。

政府在实行政府限价时,还要特别区别的是价格歧视与价格差别是不同的,价格差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对价格歧视要强化管制。政府在对价格歧视治理的过程中要对这两者区别对待。

(2)政府要强制核心企业实现定价行为公开化。企业定价要公开化,一方面要广泛听取各联盟企业的意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各非核心企业监督定价行为。要想真正达到定价行为公开化,必须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全彻底地公开化,让价格听证的整个过程完全暴露在各联盟合作企业的面前,接受监督。第二,加强听证制度立法工作,从制度层面上确立参加听证会的成员组成比例,加大各联盟企业对价格的控制力。(www.daowen.com)

3.搭售的政府管制

关于搭售(tying arrangement,tie-i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是搭售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在这之前,1986年5月25日,国务院就商品销售中的搭售发布过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见,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早期即重视对搭售行为的管制。

随着人们对搭售行为认识的深化,对搭售概念的认识也进一步接近搭售的本质。《通知》对搭售有一个解释,认为搭售是“以名牌、优质、畅销商品搭配杂牌、劣质、滞销商品出售”。这种对搭售的理解,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当处于短缺经济时期,名牌、优质、畅销商品供不应求,不少商家借出售这些商品之机,对消费者搭配杂牌、劣质、滞销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后,如何理解法律所规定的搭售行为,权威部门解释为:“这条规定所讲的‘搭售’,并不是指零售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名牌、优质、畅销商品时硬性搭配杂牌、劣质、滞销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竞争的自由,也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的性质。依此解释,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链联盟搭售的侵占行为,政府管制的一般原则为:

(1)要分析搭售的核心(优势)企业是否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市场力量,很难成功地进行搭售行为,因为其他联盟企业可以进行多种选择,并非要选择搭售产品;即使企业能够成功地进行搭售行为,对联盟运行也不会形成较大影响,如果其他企业愿意购买搭售产品,极可能是基于效率的考虑,这种搭售对受搭售企业也是有利的,否则将转向其他企业的产品。因此,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进行搭售行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下列的因素可作为企业市场优势地位的原因:①如果产品是专利或著作权产品,则推定搭售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市场具有市场力量;②通过其他企业对搭售品的偏好或搭售品的特殊品质来判断搭售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③搭售品的市场占有率。

(2)要分析核心(优势)企业的搭售行为是否显著影响了市场竞争、联盟利益分配和联盟内交易数量。如果优势地位企业的搭售行为并未对市场竞争造成显著的影响,则企业的行为不违法。判断搭售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显著的影响,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市场结构。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搭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当产品的使用比例固定、产品间的关系为互补时,搭售对社会没有不利的影响,对搭售应按合理原则处理。当产品的市场结构为垄断性结构时,如果企业的搭售明显地损害其他合作企业的利益时,搭售不仅在短期内对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长期也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尤其是企业通过搭售基于排除竞争对手、促进默示的共谋等导致杠杆作用的结果,按本身违法原则处理。

②利益分配。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使搭售企业不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企业的搭售行为也按本身违法原则判断而成为违法行为,因为,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联盟利益的不公正转移。

③交易数量。搭售行为必然影响联盟内部的交易量,政府管制也有必要对这一数额进行相关的规定。

【注释】

[1]陆小曼.经济体制转轨与增强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J].湖湘论坛,2004(4).

[2]ECR是英文字母Efficient Consumer Response高效消费者响应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CR起始于食品杂货业,是指食品杂货的分销商和供应商以满足顾客要求和最大限度降低物流过程费用为原则,及时作出准确反应而进行密切合作,使物品供应或服务流程最佳化。

[3]JIT,及时制(Just In Time,简称JIT)指的是,将必要的零件以必要的数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到生产线,并且只将所需要的零件、只以所需要的数量、只在正好需要的时间送到生产。这是为适应20世纪60年代消费需要变得多样化、个性化而建立的一种生产体系及为此生产体系服务的物流体系。JIT是由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一种生产方式,1973年以后,这种方式对丰田公司渡过第一次能源危机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后引起其他国家生产企业的重视,并逐渐在欧洲和美国的日资企业及当地企业中推行开来,现在这一方式与源自日本的其他生产、流通方式一起被西方企业称为“日本化模式”。

[4]郑称德,赵曙明.供应链管理发展及其面临的困境——后成本时期供应链管理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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