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实施的主要管制措施

政府实施的主要管制措施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一些综合性、奠基性的战略工程和项目,政府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出面协调企业共同攻关。发达国家联盟活动的活跃,与良好的技术信息网是有密切关系的,这也和政府在这方面的投资支持有重要联系。因此政府对有关的市场机制和法律设计就十分重要。

政府实施的主要管制措施

1.制定供应链联盟发展计划

政府虽不直接干预联盟的组建,但可通过发展计划,宏观间接引导联盟的发展,发挥政府在制度环境变迁中的主导作用。如采取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与适当干预兼重的战略,把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心放在调整结构上,以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政府还可以放松对微观经济层面的管制(Deregulation)以促使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把许多过去被认为是合谋的行为现在更多地看做合作,给予联盟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股权式、非股权式联盟的大量涌现。

联盟发展计划的制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高新技术领域,支持长期性、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合作,协助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

(2)对一些综合性、奠基性的战略工程和项目,政府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出面协调企业共同攻关。

(3)对企业自发建立的联盟,政府可根据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给予不同比例的基金补贴。

2.加强技术信息网建设

联盟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信息交流是建立联盟的必要条件。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竞选中发表了《复兴美国的设想》,提出为了使美国再度辉煌,要建设21世纪的信息高速公路。继美、日之后,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2月也宣布兴建欧洲信息高速公路。

信息高速公路是数字化大容量光纤通信网络,用以把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和家庭等的计算机联网,一体化的数据库将实现信息资源的国际共享,为联盟活动提供非常好的物质平台和技术条件。发达国家联盟活动的活跃,与良好的技术信息网是有密切关系的,这也和政府在这方面的投资支持有重要联系。

3.发展企业技术联盟的法律保障

发展联盟同样离不开法律,即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联盟法,才能使供应链联盟成立和发展得到法律保障。

早在1984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国家合作研究法”,鼓励“在有相似技术需求的公司之间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我国应加快制定联盟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应当明确合作开发联盟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建社会性协调机制,及时控制、化解联盟内部冲突等。对强强联合所造成的垄断问题,法律也应制定相应的条例进行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以下的两节里将进行深入分析)。(www.daowen.com)

4.为联盟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除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外,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宣传建立供应链联盟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的“双赢”意识;同时介绍国外供应链联盟的发展经验,供国内企业参考。

(2)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建立联盟提供咨询服务。

5.引导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根本上依赖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守信可以大大地节约联盟内部各成员企业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相反,如果失信较为严重,交易者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收集有关的信用信息,同时采取各种手段来防范失信行为。

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有如下特征:

(1)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企业、商号或品牌等信用载体

(2)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传递过程,建立信用或信誉往往需要逐渐形成。另一方面,虽然不守信的坏名声也要有个信息传递过程,但通常是“下坡路好走”,因此短期行为者与失信的相关度较高。

(3)衡量信用价值的难度主要取决于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因此政府对有关的市场机制和法律设计就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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