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治理机制与关系租金的局限性

市场治理机制与关系租金的局限性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明确的、可以由法庭强制实行的显性契约条款界定企业绩效,如果规定专用资产的使用范围,联盟各方就无法利用自己可以操纵的资产锁定、要挟对方,这使得核心企业迫使交易伙伴遵守既定条款的能力和跳到自我实施范围以外的能力受到了限制。相反,利用一个隐性契约实施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锁定、要挟发生。

市场治理机制与关系租金的局限性

(一)关系租金的市场治理机制

市场机制对关系租金的调解和治理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1.专用性资产治理

专用资产是联盟正常开展的核心资产。资产质量的好坏是联盟契约实施的基础。联盟资产的质量差异,使得下游企业通过对不同品牌比较,决定是否通过契约进行专用性投资。联盟契约是在下游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以最大获取利润,并降低败德行为可能性的机制,良好的资产质量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加盟,增加联盟契约履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利用劣质专用资产套牢对方。所以,最为根本的措施在于对加盟的专用资产建立严格的质量、技术评估和认定体系。

2.联盟行为治理

现代契约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重点在于不完全契约行为分析上。经济学家们把契约看做交易各方充分界定未来业绩和配置未来事件风险的方式。理论上,显性契约可以解决联盟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常常成本极高。由于各种偶然事件无法低成本地在契约中规定,甚至无法预料,并且由于法律解决冲突的成本很高,因此交易者一般也依赖隐性的契约,这种联盟契约利用市场而不是法律实施契约,它通过终止预期未来业务造成资本损失。

(1)显性契约治理。在联盟契约中,下游企业可能向联盟方投入一次性专用资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潜在的“锁定”从下游企业(通过提供劣质服务搭共用商标的便车)向核心企业(无故终止或者威胁终止联盟契约)转移。

通过明确的、可以由法庭强制实行的显性契约条款界定企业绩效,如果规定专用资产的使用范围,联盟各方就无法利用自己可以操纵的资产锁定、要挟对方,这使得核心企业迫使交易伙伴遵守既定条款的能力和跳到自我实施范围以外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因此,明确的契约条款节约了联盟各方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比较成本,由于明确契约限定,联盟各方的共同所有权可以保护联盟相互依赖的价值。所以对于战略联盟来说,责任能被恰当集中,利益能够统一,通过显性契约把不确定性转变为可测度的风险,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消除或者削弱道德风险,联盟就会更有效。

一般而言,供应链联盟的显性契约分为以下类型:

①最小购买量契约。买方承诺在单次交易或某段时期内的订货量不小于一个指定的最小量。作为交换,卖方会提供价格折扣。在实际操作中,卖方会列出一个详细的表单给买方,上面给出不同的购买量可以对应不同的价格折扣。买方可据此挑选一个与相应折扣相对的最小购买量。这种契约类型适用于纺织工业。

②灵活的最小购买量契约。卖方在提供价格折扣时,会在总购买量上强加一些限制条件(例如限定某种产品数量)。超过这些约束条件的任何数量的订货都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

③定期的固定购买量契约。买方需要在每一个时期购买固定量的货物。卖方的折扣是根据买方的最小购买量水平来给定的。通常,卖方会在价格折扣所对应的购买量上强加一些限制条件。任何超过这些限制条件的订货量要支付更高的价格。

④弹性购买量的定期契约。卖方一般会指定一个最大购买量和一个最小购买量,而买方可以在这个连续的区间内自由选择购买量。单位购买价格由区间宽度决定,并随着宽度的增加而增加。

⑤滚动弹性的定期契约。在第一阶段买方允诺会在每期购买指定的货物量。买方变动订货量的弹性是极有限的,他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变更以前的购买量,单位价格随着灵活性范围的加大而提高。这种契约类型应用于电子工业。

期权定量契约。买方承诺在未来各期购买指定的货物量,而且还向卖方购买了一个期权。这个期权允许买方在未来按规定的价格购买一定相应数量的产品。通过期权的购买,买方就获得了调整未来订单的权利。

⑦质量担保契约。卖方知道自己的生产质量水平,拥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处于信息劣势。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卖方做出错误的质量承诺,买方不能正确辨认卖方的能力,由此产生了悖逆选择问题;第二,卖方可能采取欺骗行为,存在着败德行为问题。为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保证供应链绩效优化,契约双方必须运用合作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信息共享),采用合同惩罚(当卖方提供不合格的产品的惩罚)。

⑧备货契约。为买方提供一定的采购柔性,买方承诺在销售旺季采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卖方按其承诺数量一定比例为买方保留存货,并在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发出其余所有商品。买方可以按原始的采购成本采购卖方保留的商品并及时得到货物,但要为没有采购的部分支付罚金。

⑨退货契约和销价契约。退货契约经常应用在时令商品市场。在一定时期内,买方可以以一定的价格把积压的产品退还给卖方。销价契约是一种新型的契约类型,主要目的是避免买方把过时的产品退还给卖方,而以一定价格消减为激励,逼买方继续保留那些过时的产品。

(2)隐性契约治理。由于有限理性、不确定性、机会主义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用性投资中,锁定和要挟的现象不可避免。法院虽然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促使当事人进行谈判以减少这种现象,但是由于法庭或仲裁者的判断无力,也可能引起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各联盟企业间就必须创立一种自动履约机制,使得联盟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依赖于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但往往也是必要的。相反,利用一个隐性契约实施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锁定、要挟发生。针对契约各方的道德风险倾向,通过私下的契约快捷调整,可以在减少裁定的成本下获得良好沟通且易于接受,除非矛盾真正不可调节而求助于法庭上显性契约的裁定。联盟获利的一致性使得隐性契约成为调整的最佳形式。

根据这种情况,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性质和专用关系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合作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使得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的前科,以至于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造成进入其他联盟的困难。

(二)关系租金市场治理机制的局限性

上述对关系租金的市场治理的分析,是假设各联盟企业的合作契约是在现代契约理论的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下形成了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实际上是假定各联盟企业都有较好的市场信誉。因而,这种分析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市场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一就是信誉机制。联盟内部的信誉机制越完善,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才会更加稳固。信誉是信息占有优势方向信息占有劣势方所做出的不欺骗的承诺:在联盟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信誉是卖者对买者做出的不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承诺;在资本交易中信誉是企业对投资者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承诺。买者、投资者之所以相信这种承诺,是因为如果卖者企业不履行这种承诺,就要失去其他盟员的信任。如果这种信誉机制是完备的,则各联盟企业选择诚实能够获得收益,而选择欺骗则会受到市场机制的惩罚(而且惩罚要远高于其所可能得到的收益)。

但是信誉机制在供应链联盟中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我们可以将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双方的交易必须是重复的。如果交易关系只进行一次,当事人在未来没有赌注,放弃当期收益就不值得,信誉就不会出现。但如果交易重复发生,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发生,因为“声誉”的破坏有损今后的利益。用博弈论解释,就是重复博弈使囚徒困境中的双方最终走向合作。

第二,(当事方)联盟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当事方越有耐性,就越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为说到底,建立信誉就是牺牲眼前利益获取长远利益。

第三,当事人的欺骗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如果不能够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连续的欺骗,被发现的时间愈晚,当事人在这一段时间里的既得利益越多,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失信后被发现的损失。这一点说明,一个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对信誉机制发挥作用有至关重要的意义。(www.daowen.com)

第四,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惩罚对实施惩罚的人来讲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物质的成本,也可能包括非物质的成本。如果惩罚成本过高,受害人就可能没有积极性惩罚。因此对联盟来讲,如何降低惩罚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信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绩效都是有局限的。因此,关系租金市场治理机制也是有局限性的。

(三)关系租金几种治理方式分析

根据联盟成员企业间的关系互信程度、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高低,可以分为市场治理、三边治理机制、双边治理机制和一体化治理机制四种:

1.市场治理

市场治理方式下,供应链联盟内企业的关系是最松散的。这种治理方式对应于资产专用性低的标准化交易,如供应链联盟内企业将标准化零件的生产外包。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都能根据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容易地、低成本地寻找自己的交易伙伴,达成各自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都可以随时低成本将自己的资产移作他用。即使这种交易是长期进行的,这种长期关系仍可以当做一系列短期合约来做,因为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防止任意一方占另一方太多的便宜。

这种高度标准化、重复进行的企业间交易是理想化的,这种市场也是瓦尔拉斯均衡的理想化市场,在实际存在的规模小、资源分散、充满不确定性、法律不健全、机会主义盛行的市场上,有限理性的各方企业很难对长期因素进行理性预期。因此,如果想将所有后果都能事先预测出来并且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极高,并且由于交易各方对于“履约”标准的理解难以完全统一,在各方掌握不对称信息的前提下履约也容易产生纠纷。

2.三边治理

对于供应链联盟内交易频率较低,但具有一定或高度专用性资产的交易,各联盟企业一旦确定了契约关系,就强烈地希望履行到底。在这些交易中,不仅已经发生了专用性投资,其投资在其他用途上的机会成本很低;而且,这些资产在转让给另一位供应商时会发生严重的资产估价问题。对于高度专用型交易,交易主体维持交易关系的动机特别强烈。

对于这类情况,市场治理并不能尽如人意。对于发生频率较低的交易,建立一个交易专用性治理结构的成本常常无法收回,因此,需要有一种中间制度形式。针对这种交易,各联盟成员企业可订立较为灵活的契约,保留市场交易的关系,同时规定,在发生冲突或争议时并不马上求助于法律诉讼,而依靠某一第三方机构或行业惯例进行协调,避免合作关系破裂。

3.双边治理

对于供应链联盟内发生频率较高,且具有一定或高度的专用性投资的交易,通常需要各联盟企业一起设计专门的治理结构。“对于交易的非标准化特征,根本性转换适用于这类情况。交易关系的持久性在这类情况中具有价值。交易重复进行的特征使专用性治理结构的成本能够收回。”

双边治理有以下三个适用条件:

(1)交易应该是重复发生的。不是一次性、偶尔发生的,进行专门投资也能够收回成本,这就为专门对这项交易进行投资提供了经济规模基础。

(2)交易需要的资产必须是高度专用的。当然不可能所有投资都是专用性的,但至少其中的核心投资部分是专用的,如果不用于这些交易,这些投资基本上是没有价值的,或者价位会大打折扣,以至于没有必要去将这些投资转换为别的用途,因为那等于重新投资于别的项目。

(3)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如果交易是标准化的,可以通过市场治理的方式得到满足。但在高频率、高资产专用性的情况下,对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的判断没有市场标准可以遵循,需要合作各方有战略上的合作意愿和默契,因而联盟各成员企业间要有紧密的“关系”。显然这种“关系”不会存在于市场上一般交易者之间,在双边治理结构中,这种关系和身份具有明显的市场价值,是合作的基础。交易对于双方的重要性已经使得交易双方要采取接近垂直一体化的方式进行共同治理。

双边治理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签订关系合同,合作建立在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双边治理与三边治理的区别在于:双边治理下的双方关系更加紧密,近似于垂直一体化关系;三边治理结构中的冲突解决机制在双边治理结构中在交易双方内部实现。由于任何一方脱离交易关系都要付出沉重代价,双方有强烈动机维持交易关系而不是让它终止。

4.一体化治理

这是供应链联盟治理结构的一个极端,垂直一体化就是将外部治理变为内部治理,将供应链联盟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变为企业内部的关系。它的优势是,如果有必要,可以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事宜进行连续调整,而不用考虑、终止或修改企业间协议。

综合上述,供应链联盟内的治理结构根据交易的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的不同而采用相应的治理方式,以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效果,如表9-1所示。

如果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或者没有发生专用性投资,企业间是较松散的接近市场交易的关系;若交易中发生了一定专用性投资,供应链联盟内企业要采用三边治理,交易双方企业签订协议式的合作合同,并针对交易对手安排大量的专用人力资源,按照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协调、解决双方的冲突。随着交易的特异性增强及交易频率的提高,交易双方采用更紧密的双边治理方式,此时企业的合作往往建立在权益性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交易双方可能相互持股或组建合资公司,以绑定彼此的利益,保证冲突和矛盾能在内部解决,而不至于导致联盟伙伴关系的破裂。

表9-1 交易性质与治理结构

资料来源:刘小卉.供应链构建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D].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3:22.

由于供应链联盟内企业的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因此要针对不同的交易特征采用或紧密或松散的合作方式。另外,动态地考虑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合作,在专用投资发生后,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或事后市场条件的变化,在合约的履行中就会出现“要挟”的道德风险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政府管制在一定范围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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