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运作方式

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运作方式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业现实中,供应链联盟成员采取详细的合同条款,并达成共同投资、相互参股和报酬计划协议等行为活动,正是受这一机制作用的。在发展供应链联盟关系时,程序合作机制显然也是作为一种基本的合作机制,作用于成员的合作活动。(三)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基本运行机制1.形成机制形成机制包括联盟伙伴的选择、谈判和协议的完成。签署合同给供应链联盟的运作提供了方向。

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运作方式

(一)供应链联盟的激励机制的“参与约束”:合同合作机制

在发展供应链联盟关系过程中,将各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任务分配,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能够减少整个供应链联盟的交易成本。虽然整个供应链联盟的运作也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这一成本低于纵向一体化的企业或完全市场进行协调的成本,供应链联盟或其他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组织性框架就会被组建起来。合同合作机制假定资产是可交易的,资产的专用性水平是决定一项交易应该在市场上还是企业中,抑或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些其他形式中交易的主要因素。当一项耐久性投资被用于支持某些特定的交易时,所投入的资产即具有专用性,如果交易过早地终止,所投入的资产便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因此,当资产专用水平高时,为了防止交易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提前终止交易,一些投资就需要以契约的或组织的保障来降低交易成本。例如,供应链联盟中的许多功能业务,如产品开发、设计、采购、制造、分销、配送等在各成员之间的动态转移和分配无疑是受交易成本影响的。通过合同可以确定与此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整个供应链联盟的交易成本就能降低。因此,合同合作机制实际上在信息不对称时,确定了联盟成员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联盟成员中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委托人为克服拥有信息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一定的契约激励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在商业现实中,供应链联盟成员采取详细的合同条款,并达成共同投资、相互参股和报酬计划协议等行为活动,正是受这一机制作用的。

(二)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激励相容约束”:程序合作机制

合同合作机制在给定的信息结构下,为供应链联盟成员进行合作提供了制度安排。然而,当企业的高层领导之间就组建联盟达成协议后,实际的交易活动则由双方的工程师、销售人员和产品开发人员通过日常的活动来完成。这些日常的活动,体现了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如何通过信息交换来进行合作,以使彼此都学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来适应对方。在供应链联盟发展过程中,成员之间存在频繁的商业接触,有许多行为活动。如一定的人员政策、监视、正式的报告制度、任务分配、预算、人员培训和共同决策、直接反击、间接反击等,都是促使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一些方式。这些行为活动大大地减轻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因而可以防止供应链联盟成员在联盟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使联盟关系能较好地发展下去。这些日常的活动正是受程序合作机制作用的,与合同合作机制作出制度安排不同,程序合作机制主要针对这些制度安排是如何被使用的。合同合作机制涉及成员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而程序合作机制涉及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换问题。程序合作机制显示了信息在各成员之间怎样、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共享,即信息交换的频率、时机选择、方向和手段。在发展供应链联盟关系时,程序合作机制显然也是作为一种基本的合作机制,作用于成员的合作活动。

实际上,合同合作机制和程序合作机制是相互补充的,合同合作机制作出发展成员关系的制度安排,程序合作机制则在合同合作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界限内,将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付诸实际,单独强调任何一种机制都会造成关系的失败。一方面,由于预期的不确定性,成员之间签署的合同,往往不能预见到所有会出现的情况。因而,合同不可能写得面面俱到,大量的合作活动无法脱离程序合作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实现一定的组织目标,程序合作机制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合同合作机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例如:减少供应链联盟“牛鞭效应”不仅是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还是与程序合作机制有关的激励相容约束问题。因此,合同合作机制和程序机制都是作为发展供应链联盟关系的基本合作机制而起作用的。

(三)供应链联盟激励机制的基本运行机制

1.形成机制

形成机制包括联盟伙伴的选择、谈判和协议的完成。联盟一方企业可能为合作项目投入无法作他用的联盟专用资产,同时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今后的联盟绩效表现有很大的影响。在这一阶段,联盟成员都较为谨慎,并进行以下一些行为活动。

(1)签署合同。签署合同给供应链联盟的运作提供了方向。同时,为了避免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给其他成员造成损失,合同条款往往不仅可以为受损失的成员提供保护,而且能发挥防止一方对另一方敌意接管、偷窃专有技术等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由于签约后,一方并不能完全观察到另一方的行动,这种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属于事后不对称。因此,一方面联盟成员在签署合同时,尽量全面考虑将来其他成员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及其后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委托人的一方通过合同设计,诱使作为代理人的另一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联盟双方在商业现实中就共同投资、相互参股以及采取何种报酬计划达成协议,大大限制了成员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

(2)制定人员政策。联盟成员通过组建联合团队作为双方信息传递的窗口,同时也将作为双方互相学习技能的接收者。但是,企业往往指示其在联合团队中的成员,哪些技能能够共享,哪些技能不能够共享。有时,企业之间建立联盟,正是由于一方拥有专有技术和知识,因此,拥有这些技术和知识的一方必须防止专有技术的扩散。这一类企业往往将人员政策结合进联盟的战略计划过程,使联盟关系在后续阶段得到健康发展。

2.运作机制

运作机制是对合同合作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进行执行的机制。联盟成员通过联盟的运作从而实现短期和长期目标。这一期间,成员之间有大量的信息传递,对对方的行为、表现以及自身收益也极为关注,主要表现有以下一些行为活动。(www.daowen.com)

(1)监视。当联盟一方拥有关键信息时,另一方通过监视系统,能够提高信息拥有者隐藏信息或扭曲信息被察觉的概率。虽然监视可能会阻碍双方信任的发展,但是,完全忽略监视,也会传递这样的信号。即对对方的道德风险行为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这会增加对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倾向,很有可能给自身带来极大损失。

(2)正式的报告制度。正式的报告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能使信息得到及时传递的途径,通过给负责联盟关系的团队人员分配相应的职责来组织报告活动。这一制度不仅能加强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从而建立起较为融洽的关系,而且,通过规定双方可接受行为与不可接受行为之间的界限,使得一些逃避责任或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定期反馈并得到有效制止。

(3)分配任务。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不同的任务分配方案,会伴随有差别的信息传递方式和数量,进而供应链联盟的运作效率和组织间技能学习都会受到影响。例如,联盟企业在合作开发新产品时,有多项任务需要进行分配。当任务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越低时,联盟企业合作的效率就越高,因为双方都可以独立完成各自的任务。然而,随着任务之间的依赖程度提高,复杂的知识交换过程更容易发生,进而扩大了组织间学习的机会。但是,商业现实中的企业组建联盟往往是因为一方拥有专有技术或知识,因此,其任务分配方案也往往考虑能有效制止发生偷窃专有技术和学习隐秘知识的道德风险行为。

(4)预算。人员培训和共同决策。联盟企业,尤其是以合资形式组建的联盟企业,通常对联盟工作人员所需资源进行预算。这样一方面可以限制无正当理由的花费,又能保证预算资金的花费建立在提高联盟绩效的基础上。对联盟双方的人员进行培训,可以增强一方员工对合资另一方的忠诚,尤其在国际联盟企业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员工有更开阔的视野,去接受不同组织、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从而防止逃避责任、隐藏信息和背叛等行为发生。共同决策一方面可以缓解潜在的目标冲突,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由文化差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这种方式使双方活动和意图更加透明,减少了双方隐藏信息或混乱关键信息的道德风险行为。

3.改进机制

改进机制是在联盟成员评价联盟绩效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的机制。在联盟的改进阶段,由于双方的行动接近于一次性博弈,短期的道德风险行为较容易发生。因此,成员之间往往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和活动,使联盟关系顺利发展下去。

(1)直接增加委员会成员、间接增加委员会成员。直接增加委员会成员指联盟一方吸纳另一方的执行人员进入自己的决策团体——委员会。这与因拥有股权而进入委员会决策不同,它实际上是联盟一方通过牺牲自己的某一些控制权,作为回报,换取一些对另一方决策和活动的控制权。一方成员通过让渡一些权利,能够得到另一方的信任,并使其相应地承担一些责任,进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使相互之间的关系能够持续下去。

间接增加委员会成员并非是将对方的执行人员引入本企业委员会,而是通过发展第三方企业与本联盟组建新联盟而实现。当原来联盟任何一方企图误评另一方投资的联盟专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或想突然中断联盟关系时,另一方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向道德风险行为者施加影响,从而制止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由于联盟企业享有复杂的关系资源网络,使得各方都慎重地对待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而使伙伴关系顺利发展下去。

(2)直接反击、间接反击。在联盟的改进阶段,随着一方道德风险行为增加,另一方也不得不采取较有威胁的行为活动作为应对措施,可以说,关系的维持和发展也是双方博弈的结果。直接反击意味着,当甲故意配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乙将延期支付货款;当甲企图偷窃乙的专有知识、信息时,乙将威胁滥用甲所投入的联盟专有资产。在双方这样的行动策略下,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所得到收益将会低于其所造成的损失,最终的均衡是,双方都遵守维持关系的准则。直接反击无疑发挥了传递信号的功能。

另外,当联盟企业中一方的实力处于劣势时,可能无力直接反击另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但可以通过间接反击,即通过毁损道德风险行为者的声誉来达到目的。在可能失去良好声誉的威胁下,具有道德风险行为倾向的一方将不会选择采取这一行动。

因此,关系作为供应链联盟的战略资源,已成为这一合作方式能否成功并最终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供应链联盟这一受交易成本影响而产生的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组织性框架,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成员道德风险行为。很大程度上,关系的维持和发展并成为联盟的一种战略资源在于,在联盟的各个阶段能有效地防止双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商业现实中,联盟双方的一些行为活动正是建立在参与约束(合同合作机制)和激励相容约束(程序合作机制)基础上,受这两个约束(机制)的作用,为使联盟关系长期发展下去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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