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应链联盟激励行为分析:策略优化与实践

供应链联盟激励行为分析:策略优化与实践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参与约束”在供应链联盟中,核心企业占主导地位,一般由它来对整个供应链联盟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只有满足了这条约束,整个供应链联盟才可能稳定地存在。供应链联盟中的参与者也不例外,核心企业在设计对参与者的激励机制时,一定要满足这一点。综上所述,达成供应链联盟成员企业间的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既要符合参与约束条件,也要满足激励相容条件。

供应链联盟激励行为分析:策略优化与实践

根据上节分析,我们认为,对供应链联盟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减少出现大量道德风险出现的制度、机制环境,同时,要极力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机制,使合作伙伴能比败德行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尽量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供应链联盟的激励流程图及分析

风险防范与激励机制流程图8-2如下:

图8-2 风险防范与激励机制理论模型[2]

在图中所示的“合同激励”就是指对上节一般激励模型中的“参与约束”所进行的激励措施。“合作约束与监督”“经济激励”和“非经济激励”就是指对上节一般激励模型中的“激励相容约束”所进行的激励措施。

(二)“参与约束”

在供应链联盟中,核心企业占主导地位,一般由它来对整个供应链联盟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站在核心企业的角度来看,在整个供应链联盟协调当中,供应链联盟的其他参与者拥有私人信息或信息优势(可以看做代理人),而核心企业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可以看做委托人)。核心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来最大化整个供应链联盟的利益时,需要其他参与者的配合与协作。

由于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来指挥其他参与者的行动,核心企业只能通过契约来寻求其他参与者的支持并约束它们的行为。核心企业在设计激励契约(协调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利益,即必须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参与者参与这个供应链联盟、接受这个契约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少于不参与这个供应链联盟、不接受这个契约时的所得。只有满足了这条约束,整个供应链联盟才可能稳定地存在。供应链联盟中的参与者也不例外,核心企业在设计对参与者的激励机制时,一定要满足这一点。核心企业应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再来寻求最优的激励机制,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对联盟成员间“参与约束”的合同激励关键性的要点在于:合作方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在市场运作中在所有关键业务上对对方公开,这样才有可能产生协同效应,实现能力上的集成。

以产销联盟为例,一般来讲,生产企业的核心业务主要是产品开发,零售企业的核心业务主要表现在店铺运营上。产销联盟实现合作时,产销双方需要将各自核心业务的诀窍和能力向对方展示,并且实行共享。但问题是,无论对于哪一方的企业而言,将自己的核心能力与其他企业分享,是有相当大风险的,尤其是在以利益(无论是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为纽带连接而成的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中,合作企业无论多么和谐,都非常清楚“世上没有永久的朋友”,因此,在这种观念和心理的驱使下,供应链联盟发展越是涉及企业的核心业务,关系就越紧张,企业之间的矛盾也就越大。

(三)“激励相容约束”(www.daowen.com)

激励相容约束指代理人有积极性来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即他这样做所得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那样做所得的期望效用。激励相容原则就是要求委托—代理合同中隐含这样的条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都获得他们预期的最大化收益。从理论上说,激励相容条件说明,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在代理人获得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使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

假定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标等价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委托人在监督双方契约的执行时存在的主要困难在于:

1.契约是不完备的

即契约中不可能确切地规定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即使作了规定,事实上也难以观测。

2.委托人不能完全依据企业的利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因为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委托人无法辨别利润的高低是否由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所致。从代理人的角度来看,他不仅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才能,而且他更了解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等信息。不仅如此,由于代理人对自己经营的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更为了解,付出过量努力与享受闲暇对代理人来说会带来负效用,所以代理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降低工作努力程度,从而也就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利益,最优契约的设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这就是所谓激励相容;②委托人代理人支付报酬后所获得的效用,不可能因采用任何其他契约而有所提高。

在供应链联盟中,要实现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既可能是制造商也可能是供应商)必须在实现参与约束(即设计出一个代理人能够接受的契约)的基础上,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进行必要的利益协调,并着眼于长远建立起长期的相互信任和协作关系,以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

综上所述,达成供应链联盟成员企业间的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既要符合参与约束条件,也要满足激励相容条件。这两个条件同时也是激励机制与绩效评估设计应满足的两个原则:

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是可行机制(Feasible mechanism)。

满足激励相容的机制是可实施机制(Implementable mechanism)。

同时满足这两类机制是可行可实施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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