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应链联盟成员委托代理关系解析

供应链联盟成员委托代理关系解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中,代理问题通常表现为供应商与制造商、制造商与分销商、制造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中。研究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通过代理理论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决策变量,在确保供应链联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供应链联盟企业各自的利益最优。

供应链联盟成员委托代理关系解析

(一)委托代理的基本原理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最早提出委托代理关系的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有一段论述:“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是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难以避免的弊病。”

伯利和米恩斯利用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一假说,发挥了斯密的思想。1932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在这项开创性的实证研究中,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命题被提出。[1]伯利和米恩斯认为,在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的经理阶层代表股东行使管理职能,由于股东和经理层在利益上有时会不一致,而且经理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信息,因此可能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代理问题就是研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经理层在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的利益。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凡是市场参与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就可以被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理人、公司和雇员、买方和卖方等都存在代理问题。

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首创交易费用学说,阐释出企业和市场在组织交易上的费用比较决定了企业的出现。在此后的三十多年中,无论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还是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假说,两者都被经济界束之高阁。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威廉姆斯等人对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发展,以及激励理论、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才使得始于科斯、伯利和米恩斯的现代企业理论取得快速发展。

近年来,“企业理论”的文献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条线索是不完全合约与双边道德风险。第二条线索是以霍姆斯特朗和米尔格龙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第三条线索的文献集中在层级结构,该类文献认为不对称的剩余权又是企业制度存在的关键

(二)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中,代理问题通常表现为供应商与制造商、制造商与分销商、制造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中。

供应链联盟的核心企业在发现市场机遇之后,会适时根据市场机遇的需求,主动向市场发出信号,并根据某种判断准则,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结成联盟。虽然供应链联盟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一个双向选择和评价的过程,但就某一次具体的合作关系而言,总是会存在委托方和代理方。可以将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抽象为委托代理关系,并将在具体任务的实现、执行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方,无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方。实际上,处于供应链联盟的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扮演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角色,正如任何企业一方面是其下游企业的供应商,同时又是其上游企业的用户一样。

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合作、交易活动是其中不同企业的采购、制造、组装、分销、零售、物流等过程将原材料转换成产品到达最终用户的过程,它是一个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直到最终用户的更大范围、更为系统的概念。由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存货、产成品构成的物流和企业间数据信息组成的信息流在供应链联盟企业间流动。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产品(这里的产品可能是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或产成品),下游企业再向它的下游企业提供产品。在供应链联盟中,位于上游的提供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叫做供应商(Supplier),位于下游的购买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叫做采购商(Purchaser)。

供应链联盟中的企业以最终用户的满意为目标,协同组织生产。但是与纵向一体化不同,供应链联盟上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向企业的投资者负责。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企业的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www.daowen.com)

根据波特(Porter)的竞争战略理论,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采购商存在着竞争关系,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企业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如原料或产品的成本、产品质量、企业的生产能力等。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样会引发委托代理问题,造成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Moral Hazard)。

(三)供应链联盟成员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

供应链联盟企业间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由于供应链联盟固有某些特征,其委托代理问题又不同于传统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供应链联盟企业间是一种合作竞争关系

在集成供应链联盟环境中,各企业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决策行为是理性的,基于任何决策变量的合同谈判过程均是一个博弈过程。另外,由于现代竞争的需要,企业间的博弈过程应确保整个供应链联盟实现优化。供应链联盟与传统企业模式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改变了对产品链上其他企业的看法,把其他企业看成是合作伙伴而不是竞争对手,供应链联盟中所有企业为了实现最终顾客满意的目标而进行协同生产,生产活动按整个供应链联盟实现优化,而不是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研究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通过代理理论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决策变量,在确保供应链联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供应链联盟企业各自的利益最优。

2.供应链联盟企业间委托代理关系是多阶段动态

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合作强调建立一种持久稳定的关系,企业需要长期进行交易,企业或许有短期行为,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可取的,因为他们发现虽然从短期行为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但随着合作信誉的受损,合作关系也会随之终止,而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所带来的收益的贴现值会远远大于短期利益,正因为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多阶段的、长期的,供应链联盟运作的激励就显得更为重要。

3.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委托代理是多任务委托代理

传统的企业间的购买策略是展开以价格为基础的竞争,企业通过在众多供应商之间进行价格竞争来获得最低价格的产品。然而随着竞争全球化、产品需求顾客化、技术创新加快,市场对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不可能单凭价格获得竞争优势。同样,供应链联盟企业间的供应商不仅仅是提供价格低廉的产品,而且还要在技术创新、质量改进、缩短产品提前期、提供服务等方面作出响应。供应商在采取行动时可能会产生冲突,如降低成本与质量改进、提高服务。因此,在有限的经济资源和时间资源约束下,供应商需要在多目标间作出权衡。而制造商的评价和报酬标准则是供应商决策的依据。例如,如果制造商把价格作为最重要的决策因素,那么供应商将会在技术创新和改进质量等方面缺乏积极性,因此制造商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价和报酬激励应该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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