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依据什么原则进行进人管制呢?我们认为,政府管制应对核心企业和潜在合作企业的兼容性、企业能力和合作意识进行审查,概括为3C原则。
第一是兼容性(Compatibility)。兼容性高低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硬件方面,包括战略、组织、生产、销售、财务和安全等内容。
就财务而言,主要应考察以下几点:双方在财务实力、风险政策、分配政策、再投资安排、资产/负债比率、现金管理等方面有何差异?从对销售和获利能力趋势的分析结果看,潜在合作者能承受多大的不可预见的财务压力?合作伙伴的主要持股人是谁?合作伙伴是上市公司、个人持股公司还是国有公司?等等。
兼容性的第二个方面是软件因素,在软件因素当中,最重要的当属相互之间的信任,在联盟中的相互信任有巨大的价值。而公司文化是否融合也是一个决定联盟命运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关于经营能力(Capability)。关于能力,归纳起来,主要应评价以下几点:①结构标准。最直接的评估企业的经济力量的方法,就是根据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市场占有率来判断企业的市场能力。但由于市场结构各异,仅凭市场占有率,未必能反映企业能力的强弱,所以,还须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的价格策略、获利能力、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高低、相关市场内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等,通过综合的评估,才能得出企业的能力。②行为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来判断企业的能力,如一家企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搭售、维持转售价格等市场行为。这是从企业的外部客观行为来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处的地位。③绩效标准。企业绩效是企业经营的成果,根据企业的实际绩效来判断企业的能力。具有市场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或者是能够影响市场价格,从而获得较高的经营绩效。该标准的问题是企业的经营绩效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人力资源的优势等均可成为企业提高经营绩效的因素。(www.daowen.com)
第三是关于投入意识(Commitment)。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审查:
首先,要考察联盟的业务是否属于合作对方的核心产品范围或核心业务范围。如果拟设立联盟的业务范围对合作者的主要业务来讲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合作者就很有可能不愿向合资企业投入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对象还有可能很容易退出联盟而使自己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然而,如果联盟涉及对方的主要业务或主要发展战略,这种风险便会大大减小。
其次,要分析审查合作伙伴退出联盟的难度。联盟面临的危险之一就是合作一方把合作纳入他们的全球战略,并且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而其合作伙伴却突然要求退出联盟,从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所以,公司在最终决定组建联盟前,必须测试这种可能性有多大,测试对方退出联盟的困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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