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以暴利时代结束为标志的成熟期的到来,企业总体而言出现合作博弈的倾向。如在家用电器(如彩电、冰箱、空调产品)等竞争相对充分、供应商和渠道商都呈现出集中态势的行业,供应链的进化正在加速发生,一个相对稳定的供应链结盟体系或许是可以期待的。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固然是为长期的共同利益走到了一起,但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仍然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且他们加入联盟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有时候,联盟中的一个企业总是为另一个企业无偿或以成本价服务,如何体现回报?因供应链优化的需要,某些企业承担额外支出(如汽车零配件厂商承担的库存),而另一些企业得到额外收益(如整车商实现“零库存”)。如果实际情况如此简单,就可将后者节省的钱补给前者。而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一般涉及多个企业,支出与收益的对象、数量很难辨别。各主体所处地位不同,信息不对称,为自身利益的实现,还会存在机会主义倾向。集体理性下的公平,有时候比个体理性还难以做到。
所以,供应链联盟上永远没有绝对的平等,供应链联盟的平衡永远是动态的。供应链联盟中的各企业的实力、筹码和地位会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而相应变化,“核心企业”的桂冠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现实中的供应链联盟绝大多数是按照核心企业的好恶来选择成员、确定规则的,是市场强势企业挟制和统领上下游的一种借口。如果供应链的某一环节一旦具有绝对控制力,谋求最大利益、盘剥上下游企业往往会成为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必须对供应链联盟的构建实施适当的行业进入管制,这种进入管制实际上是由政府对核心企业的市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乃在于通过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审查将不合格的交易者清除出市场,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从而减少市场上出现欺诈行为的可能性。政府实施这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规定核心企业的资格标准,任何经济主体要进入市场交易,就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标准,从而可以将不符合标准的交易排除在市场之外。
另一方面,对已进入的核心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查,从而使已进入的市场主体必须始终遵循政府所规定的标准,一旦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就取消其资格,将其清除出市场。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可大大减少利用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者而获利的市场主体的数量。
我们在前面的章节分析了供应链联盟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和意义,但供应链联盟在实践中不易实施,因为在现实中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认为这种战略协作关系优于传统的基于市场竞争(讨价还价)的供销关系,在市场中占优势地位的核心企业会有一种想法:即可能核心企业希望从优先状态中受益,而这种想法又常常导致供应链关系成员的责任与关系下滑。此外,在技术导向的现代社会,一方面,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价值极高(往往是企业最为核心的竞争力的表现),保密是第一要决;另一方面,不论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只有在拥有满足未来需求,具有价值无法估量的信息,能确信形成竞争优势时,方才会对供应链联盟合作加以信赖。所有这些都使得供应链联盟很难形成、开展和实施。
英国曼彻斯特一项涉及11家企业的案例研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是否建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1)过去合作伙伴关系需要花很长时间,不只一家企业认为“花很多时间,什么也没干”。
(2)合作框架有时会有限制开发更具有吸引力的市场机会的可能。(www.daowen.com)
(3)向同一供应商采购不止一种产品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现象。
(4)不止一家企业认为客户会利用合作关系压价。
(5)联合开发产品可能引发关于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这一点在高科技企业寻找研发资金时很重要。
(6)当采购数量不大时,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很困难,因为共同受益的潜力很小。
(7)从市场安全出发,小企业和为数不多的客户之一建立大份额的业务联系风险很大。
另据美国Deloitte咨询公司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虽然现已有91%的北美制造企业将供应链联盟列入关键或重要市场活动,但仅有20%的企业达到世界一级水平,差不多75%的企业在平均水平以下,其主要原因为:①尽管大多数企业都有供应链管理计划,但50%的企业其实没有正规的供应链战略;②缺乏集成和应用技术能力;③改革关键流程的阻力;④跨职能的阻碍;⑤缺乏有效测量供应链联盟的评价指标体系。[3]
从以上英国曼彻斯特11家企业案例研究及美国Deloitte咨询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情况看,要促成企业之间建立供应链联盟合作伙伴关系,必须解决两大问题:其一,解除潜在合作企业对核心企业合作信任、信誉的担心,使之有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作保障;其二,解除潜在合作企业对供应链联盟技术支持的担心,以保证供应链联盟成员间能够进行良好的互通(这一问题将在后面的章节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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