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管制与信息中介的独立性及能力提高

政府管制与信息中介的独立性及能力提高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

政府管制与信息中介的独立性及能力提高

任何信息中介机构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第一,信息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的确保问题。第二,信息中介机构的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对信息中介机构的认同问题,涉及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价值问题。因为如果信息中介机构不被核心企业认可,那么其提供的信息也不会被接受,信息中介机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就不能发挥。

信息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看,政府管制可以从三方面来分析:

第一,使信息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www.daowen.com)

第二,强化营利性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如我国的《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市场主体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信息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

第三,在市场主体对不同层级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信息中介机构成立的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市场主体能够更信任信息中介机构。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一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是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以下对认证机构所提供的认证信息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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