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企业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企业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核心企业做出合理的合作选择。
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目前我国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相当多的企业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
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行业,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行业,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
(二)政府制定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质量标准(www.daowen.com)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是指由政府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的有效实施使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等有了保障。如果没有这种标准,就没法对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和效能进行评价,潜在合作企业也很难提供符合安全和效能的产品或服务。
事实上,质量验证越难的产品,信息越不对称,就越需要政府颁布专门的质量标准。因为质量标准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表明,按照质量标准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是有保障的,交易者因此无需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再收集其他信息,这种信息因此使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克服。
以食品安全的保障和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为例。根据绿色食品所面临的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需求水平的差异和绿色食品的生产条件,我国分别制定了AA级与A级绿色食品标准。在《AA级绿色食品认定准则》中,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的原则;而“A级绿色食品”并不完全排斥化肥与化学农药的使用,只是禁用部分品种和要求减少对它们的过度依赖,并做到科学适用,不对环境和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后果。我国《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木质板材》规定:人造板材中甲醛的释放量小于0.20毫克/立方米,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小于0.12毫克/立方米的属于环保产品。这些标准向市场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缺乏使信息劣势者缺乏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需要指出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克服信息不对称还有一个前提,即质量标准必须能够比较方便地验证。如果验证存在技术上的困境或资源上的限制,则不仅质量标准可能不会被有效遵循,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也会因验证中的困境而不能获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不能得到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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