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机制:信息传递与甄别的失误分析

市场机制:信息传递与甄别的失误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信号传递失真和信息甄别失准,市场机制对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逆向选择的自我缓解作用是有限的。信息接收者的“搭便车”行为或机会主义。

市场机制:信息传递与甄别的失误分析

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逆向选择本质上是一种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在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的作用下,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由于信号传递失真和信息甄别失准,市场机制对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逆向选择的自我缓解作用是有限的。

(一)信息传递失真的市场机制原因分析

1.潜在合作企业对私有信息的完全垄断

传送给核心企业的信息作为潜在合作企业经营情况的再现,其原始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只能是潜在合作企业而不可能是他人,因此潜在合作企业是企业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在信息的垄断供给下,垄断者凭借自身的垄断优势,进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会产生误导信息的激励因素,潜在合作企业有可能试图在短期内操纵信息,并且不一定会因为提供劣质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而付出代价。因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对企业信息的垄断生产和披露进行干预,使信息的披露能够达到理想状态。

2.信息传递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分为外部经济(也称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也称负外部性)两种。信息传递的外部性也就是一家企业发送信息对其他主体(企业)或个人的效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对于正外部性,由于潜在合作企业向核心企业发送信息可能不会得到带来正外部性活动的全部收益,它们必将尽可能地少发送自己的完全信息;相反,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潜在合作企业并不承担它们所发送虚假信息引发的负外部性的全部成本,必将促使它们过度地发送虚假信息。因此,无论何时存在何种外部性,由市场机制进行的信息传递调节不一定总有效率,这就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

潜在合作企业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外部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已发送的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核心企业在信息接收、信息甄别中由于在供应链联盟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无须付费消费(反而可能会收取潜在合作企业的信息甄别费用),而潜在合作企业在信息的生产和发送成本中除显性成本,如记账费用、会计人员工资等,因其可确认与计量而计入企业的费用并获得回收补偿外,而隐性成本,如因信息传递导致的竞争劣势成本,因其难以确认和计量不能补偿。因此,潜在合作企业在满足自身的决策需求下,往往会关心信息传递的外在收益和损失。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只有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潜在合作企业才愿意发送更多、更完善的信息。如没有政府的合理管制,没有哪家潜在合作企业愿意主动、完全地向核心企业发送完全信息,这样必然会使众多不合格企业发送的虚假信息盛行,合格的优良企业的真实信息的甄别成本增加。因此,政府对潜在合作企业的信息管制及其相关管制,在于强制或鼓励具有正外部性的信息的发送,限制或消除其负外部性。

3.市场机制无力组织和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

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一切产品大致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相对于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性,使它不能或很难通过市场生产和提供。潜在合作企业发送的信息在发送给核心企业后也具有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性。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其性质也决定了它不可能实现有效传递:

(1)信息的私人提供者(潜在合作企业)不能避免信息的非购买者(包括核心企业都不是购买者)使用,也不可能针对不同购买者制定不同的信息价格,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私人提供者将会少提供或不提供有关信息,造成信息虚假。

(2)信息接收者的“搭便车”行为或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或机会主义同样会使由市场价格显示个人偏好的机制失灵,使所发送信息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核心企业(使用者)根据市场价格来控制信息的消费,同时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又使得人们无法通过私人方式达成协议,从而会使每个信息搜寻者都想让别人来提供,自己免费享用信息,结果可能谁也不发送完全信息,或信息发送者考虑到过多信息可能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会掩饰一部分真实信息,这也会引起信息的不完善,造成合作伙伴的选择效率低下。因此,由于潜在合作企业已发送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所以政府要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立法或管制,如通过信息标准、信息披露制度等,以保证潜在合作企业发送的信息不被滥用。

4.信息发送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1)由于潜在合作企业存在利用内部信息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它可能会不顾长远利益,不愿放弃这种交易机会,使得信息的发送不及时、不充分。

(2)隐瞒坏消息。隐瞒坏消息可以避免损害企业形象以及由此而被逐出市场。

(二)信息甄别失准的市场机制原因分析

1.核心企业对潜在合作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收益悖论

核心企业所搜寻的信息,就是核心企业与潜在合作企业之间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即潜在合作企业的私有信息。这种对事前(未签订合作协议前)非对称信息的搜集主要集中在潜在合作企业的资格要素和赢得要素的信息。核心企业是依靠特定渠道获得上述信息的,其对信息搜寻渠道的选择,依据成本—收益原则确定。(www.daowen.com)

(1)搜寻成本—收益与搜寻时间的关系。信息搜寻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由斯蒂格勒提出的。经济学家认为,信息是人们作出决策的基础。信息是有代价的,获得信息要付出金钱与时间,这就是寻找信息的成本,称为信息搜寻成本。信息也会带来收益,有更充分的信息可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这种决策会使经济活动的收益更大,这就是信息搜寻收益。在市场交易中,交易者总是力图充分地利用信息,为自己谋利。一般来说,市场信息不断变化,作为交易者将面临两种不同的交易策略:一是随机交易,即在市场上随机地与其他交易者进行商品交换,而不进行价格的搜寻;二是在市场中通过与多个交易者接触后,按最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交易。从概率上讲,随着搜寻次数增加,信息搜寻者会发现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但一般无法搜寻到最优、最好的交易条件,因为在市场中,即使同质的产品、服务,价格也可能是离散的。随着信息搜寻者搜寻的继续,会形成一个最低价格的分布,当搜寻次数越多、范围越大,价格会更低。不过由于信息搜寻有成本时,完全信息不一定是经济或合算的,如果我们把多寻找一点信息所增加的成本称为边际搜寻成本,把获得这点信息所增加的收益称为边际搜寻收益,那么,寻找信息应该达到边际搜寻成本等于边际搜寻收益,这时就实现了经济学家所说的最大化,于是信息搜寻者将停止信息的搜寻。

(2)核心企业选择潜在合作伙伴的信息搜寻成本—收益。从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的角度来看,搜寻成本主要表现为时间和费用。显然,搜寻带来的收益是以较低的成本与选择的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因为搜寻时间越长、所花的费用越多,调查的潜在合作企业越多,核心企业发现的可能可以合作的企业就越多,合同利益也就越大。但是,搜寻信息的活动也给核心企业带来一定的搜寻成本,搜寻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调查不同的企业的信息,诸如潜在合作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性能所需要的时间成本,这主要是一种“机会成本”;另一部分成本是现实支出的成本,如交通费用等。这些费用,用制度经济学上的一个核心概念来概括,就是交易费用。

核心企业延长最后签订合作合约的搜寻过程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是不断变化的。一般来说,搜寻成本是边际递增的。其原因在于,如果核心企业只进行粗略的市场搜寻,那么时间的机会成本很低,核心企业想要进一步搜寻,则不得不挤占部分有安排的时间,单位搜寻的时间成本是递增的;另一方面,随着搜寻范围的不断扩大,核心企业将不得不转向那些对它来说事先并没有列入选择范围的企业,此时交通费用等搜寻成本也是递增的。但是,搜寻收益却不是简单地递减,而是在开始的一段搜寻时间内收益递增,然后才开始收益递减。因为在搜寻的初始阶段,核心企业获得一定的信息可以大大降低行为不确定性,但是,由于信息是有层次性的,且信息的层次越深,单位搜寻成本越大,所以,当搜寻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搜寻收益便开始递减。追求信息完全对称是不经济的,因为随着信息趋于对称,单位搜寻成本将趋于无穷大。因此搜寻的次数或时间存在一个临界值,在此临界值上核心企业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多于或少于该临界值的搜寻行为都不是最经济的。

而且,这种时间性成本对于不同市场地位的核心企业有不同含义,市场地位高的核心企业的时间价值相对较高,而市场地位低的核心企业的时间价值相对较低。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市场地位高的核心企业一般花钱节省时间,而市场地位低的核心企业则喜欢花时间节省金钱。可以推测,在选择自己的合作企业时,市场地位高的核心企业一般会比市场地位低的核心企业搜寻次数少。

因此,核心企业对潜在合作企业的信息搜寻如何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是核心企业对潜在合作企业信息甄别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中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核心企业希望或要求潜在合作企业向自己发送尽量完善的信息(虽然从总体上来讲这些信息可分为资格要素信息和赢得要素信息,但是还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这些信息至少有一部分是虚假信息);而另一方面核心企业又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科学的甄别,在甄别过程中就需要首先进行针对相关企业的信息搜寻,受信息搜寻成本—收益的约束,核心企业在这些搜寻过程中既要尽量进行次数较少的搜寻,又希望能够获得较好的信息搜寻效率。所以,核心企业在对潜在合作企业的自行信息甄别中处于较为两难的境地。

面对这种两难境地,核心企业一般都会采取以下两种信息甄别策略:一方面,通过优化自己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建立相对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内部系统,提升信息甄别效率。但是受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固有矛盾的影响,这种策略导致核心企业要么实行分权结构使效率更高,更多的合作企业被接受,但合作失败的风险更高;要么实行集权结构效率低,而使较少的合作企业被接受,同时合作失败的风险水平低。另一方面,核心企业会通过业务外包的办法,在市场上寻找专业的信息中介组织协助完成信息甄别工作,通过信息中介的一系列中介和有针对性的信息营销服务降低核心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但是这种策略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可能会使信息甄别出现偏差。

2.信息中介的信息搜寻

一般认为,信息中介是一个独立的、最大限度获取利润的信息加工的经济体系。它代表其他介质的信息需要并作出相应的活动(即信息获取、加工和分发)。该定义把信息中介看做任何协调信息生产者(本书指信息传递者:潜在合作企业)和消费者(本书指信息接收者:核心企业)之间有关信息关系的系统,它们的任务是收集、加工和给信息使用者分发信息。

(1)信息中介的信息搜寻服务手段。具体而言,信息中介可以为核心企业提供以下信息搜寻服务:

①提供信息附加价值。由于想获取有效信息的核心企业与潜在合作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质量的不对称现象,而信息中介能提供一些具有附加价值的服务供客户选择,如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更完善的信息、更易获取的信息、更有条理的信息或更便宜的信息等。此外,中介也可依据信息质量和客户特点请专家评估、选择和组织信息。因此,理论上讲,信息中介能缓和核心企业和潜在合作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具有相当不错的存在优势。

②利用规模经济来收集和整理信息。所谓规模经济就是扩大规模而节约成本。中介可通过捆绑信息商品获得规模经济。核心企业对单个现象的信息价值的评价是难以科学、客观的。但是,一旦信息中介把这些信息进行捆绑,向核心企业提供的信息集的价值期望就会比较稳定。信息捆绑对信息中介显然有利。

(2)信息中介市场与市场势力。信息中介给市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内容包括:显性信息服务和隐性信息服务。[1]显性信息具有普通经济商品的消费特点,信息易于评估其品质、数量和价值。一般而言,核心企业要求信息中介提供的不是这种类型的信息搜寻服务。核心企业要求信息中介提供的一般是潜在合作企业的隐性信息中介搜寻服务。隐性信息的价值在短期内难以预测,它的真实性和对核心企业是否有益也难以断定,因而对这类信息的搜寻、甄别是弱化核心企业与潜在合作伙伴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所在。

但是,由于信息中介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里,由于信息中介市场进入壁垒较低,政府缺乏足够的管理,中介机构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市场恶性竞争,短时间内很难形成有行业主导地位的中介组织机构,更难以形成统一的中介市场标准,因此许多中介机构在业务来源和业务发展上不能自立,导致其在业务来源上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依赖各种关系施舍,在业务发展上不能靠自身的能力和信誉去拓展市场,而是靠对服务企业的迁就、姑息、纵容等“旁门左道”去争取市场份额。上述原因导致中介机构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财产权,进而不能形成独立的人格,使得它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部门、依附于服务对象甚至依附于特定的利益集团,从而不能把对社会负责、对市场负责、对潜在合作企业的利益负责、对服务对象负责和对自己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和协调起来。正是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不能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就无法使中介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理念和公信准则,也就无法避免中介机构的短期行为和失信行为。

在核心企业对潜在合作企业的选择过程中,核心企业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它通过信息中介机构搜寻潜在合作企业信息的市场行为也使信息中介机构处于市场附庸的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的对潜在合作企业的信息搜寻就容易丧失客观性科学性的基础。

如何实现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搜寻的客观性、科学性,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信用问题。政府有必要把制定信息中介行业服务标准、颁发许可证和职业伦理准则三者相结合以保证信息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供应链联盟核心企业选择合作伙伴的过程中政府管制是必要的。这种政府管制主要是针对信息传递、信息甄别的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在这一核心企业选择潜在合作伙伴的过程中,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潜在合作企业向核心企业信息传递的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对核心企业选择的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的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和对核心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形成新的垄断实力的政府管制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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