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管制是对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市场失败的必要手段

政府管制是对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市场失败的必要手段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上面分析了市场机制和联盟内部协调对“道德风险”造成的市场失败有自动的缓解作用。依此类推,结果导致整条供应链联盟成员都维持更高的库存水平,从而发生更高的成本。(三)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1.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的理由:联盟合作伙伴企业产权是否明晰、合作伙伴之间的合约是否完善产权是否清晰问题。供应链联盟的形成,使原有的企业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

政府管制是对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市场失败的必要手段

我们在上面分析了市场机制和联盟内部协调对“道德风险”造成的市场失败有自动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使市场机制和联盟内部协调对“道德风险”造成的市场失败的缓解作用大打折扣。

(一)牛鞭效应表明市场机制对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缓解的有限性

在供应链联盟中,由于存在大量的“信息孤岛”,联盟中的企业对需求信息的“道德风险”沿着供应链下游向上游逐级放大的现象,就是所谓的“牛鞭效应”,它指的是供应链联盟中最终用户的需求随着往供应链联盟的供应链上游前进过程中的市场需求变大现象。

牛鞭效应具体机制如下:实践中,供应链联盟的生产源头与终点需求之间总存在时间滞延,导致“道德风险”出现,这种时间滞延造成的“道德风险”会导致反馈误解,这是因为联盟中的企业多依据毗邻企业的市场需求进行独立决策,而并不和其他成员进行协商,这种反馈误解使最终需求的一点微小变化传递到源头企业时也会出现不可思议的放大。

斯特曼(Sterman)在1987年的“啤酒分销游戏”中验证了这种现象。“牛鞭效应”的市场需求信息偏差增加了供应链的无效率作业(被迫大量增加库存),供应链延伸越长,中间非价值生产过程越多,链上所有成员维持的库存就会更高,就会发生更高的成本,从而导致整个供应链联盟效率低下。

以流通产业为例,在牛鞭效应的形成过程中,首先是零售商观察顾客的需求,然后向批发商订货,批发商向分销商订货。其中为了保证能够满足顾客的需求和应付各种不确定性,零售商订单的变动性一般明显大于顾客需求的变动性。为了满足与零售商同样的服务水平,批发商被迫持有比零售商更多的库存或比零售商更高的能力。依此类推,结果导致整条供应链联盟成员都维持更高的库存水平,从而发生更高的成本。

(二)内部协调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道德风险”缓解的艰巨性

在供应链联盟中,通过建立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激励合约,能有效调动供应链联盟委托方企业(核心企业)和代理方企业(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兼顾了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消除由“道德风险”带来的风险,使得供应链的运作更加顺畅,实现供应链联盟企业共赢的目标。然而在实践中,建立包括三个层次的,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激励合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在建立供应链联盟激励合约的过程中,还牵涉如何评价供应链联盟代理方企业绩效、监督技术、风险规避程度,如何确定供应链联盟收益、成本等问题。

(三)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

1.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的理由:联盟合作伙伴企业产权是否明晰、合作伙伴之间的合约是否完善

(1)产权是否清晰问题。一方面,由于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这将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及避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看,有效率的交易也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而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以我国为例,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的委托—代理模式,委托代理的激励成本远大于市场自由竞争的激励成本,代理问题中的“道德风险”相当严重。国有企业委托人的典型特征是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双重角色(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代理人问题比常规代理人问题更复杂。由于种种原因,产权明晰化始终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加之政府部门职责过于集中,导致了以钱权交易为主要特征的“寻租现象”,从而也使得企业在构建供应链联盟中,往往以丧失效率作为代价,或由政府干预勉强“联盟”,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无法选择到最佳“伙伴”。

许多国有企业虽然有很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方式上,仍然习惯于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办事,没有进行科学的协商决策和合作对策研究,缺乏市场竞争的科学意识。企业合作关系中短期行为也普遍存在。由于委托代理人问题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短期行为。企业的协商过程带有很强的非经济因素和个人偏好行为。(www.daowen.com)

(2)合约是否完善问题。供应链联盟的形成,使原有的企业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供应链联盟以及供应链管理思想,强调要塑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去和其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而每一个企业都集中精力去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业务,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通过技术程序的重新设计和业务流程的快速重组,做好本企业能创造特殊价值的、长期控制的、比竞争对手更擅长的关键业务,从而实现供应链合作模式的“双赢”或“多赢”的目的。

构建供应链联盟势必导致“合同物流”的出现,这样也就涉及合约完善和保障问题。供应链联盟在认识上是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模式,或者是一种管理方式,但在运作时表现更多的却是一个企业的实体特性,比如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供应链联盟竞争、有统一的计划、与外界的边界等。但不管怎么说,供应链联盟作为一个许多企业的集合体或联盟是公认的,且具有较强的合同性,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需要法律来规范。遵守协议(规则)的前提是这一协议、规则能够为遵守者带来的利益比不遵守大。在一个具有协议或规则框架的组织中,次级行为主体实际上是要让渡一部分权力的,也就是说次级行为主体要用自己的部分权力和协议或规则相交换,求得利益最大化。

2.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

对供应链联盟“道德风险”实施政府管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供应链联盟企业产权明晰,为了完善供应链联盟企业之间的合约,主要办法有:

(1)政府要使企业产权明晰。产权作为一种经济上的权利制度,对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经济增长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产权将确定人们相对于财物的行为规范,严格界定人们使用支配资源的范围、空间和方式,确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原则。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产权主体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将会认真考虑和比较未来的收益和成本,从而选择能使他的财物价值增值最大化的行为方式。简言之,产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明确界定对财物支配的范围、空间和方式,确认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提供财产运作的权利基础;产权的明确界定,不仅能够保护和合理评价稀缺资源,而且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和产权自由转让,促进财产的动态利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2)制定和实施符合市场实际的经济合同法。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合同法的作用在于使市场交易双方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能得到履行,减少或杜绝合同订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障交易双方责任的履行、权利的实现。交易双方自行订立的经济合同需要有一个公正的外部强制力作为保障,唯有如此,合同对交易双方,特别是对责任方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

(3)政府应对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足够的处罚。政府强令交易者向对方提供真实的、尽可能多的信息是实现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条件,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不过任何法规都不可能没有遗漏,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人不遵守法规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就表明利用信息优势施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仅有立法的威慑和强制作用是不够的。政府对于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等各种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必须予以足够的处罚。所谓足够的处罚,是指行为人不能从施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得到任何的好处,反会遭受损失。政府的处罚对卖方或买方的损失必须足以超过其施行不公平交易与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得的收益。

基于本章的上述分析,在供应链联盟的构建和管理中,理论依据应该是由交易成本、产权制度及合约完善和保障所构成的三维标准。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的高低、企业产权是否明晰、合约选择的理性化及合约的制度保障是构建供应链联盟的经济性前提,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创新,政府必须对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进行政府管制。

本书将在以下的各章中分别论述供应链联盟的两大信息不对称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及其内部性政府管制问题。

【注释】

[1]牛鞭效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指供应链上的一种需求变异放大现象,是信息流从最终客户端向原始供应商端传递时,无法有效地实现信息的共享,使得信息扭曲而逐级放大,导致了需求信息出现越来越大的波动,此信息扭曲的放大作用在图形上很像一根甩起的牛鞭,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牛鞭效应。可以将处于上游的供应方比作梢部,下游的用户比作根部,一旦根部抖动,传递到末梢端就会出现很大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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