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的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愿望[2]。由于这种交易如果达成则对一方有利,而另一方受损,从而不能满足帕累托效率使交易双方共同得到剩余的条件。
在市场上,如果交易双方都知道产品的质量,市场又是完全竞争的,那么所有的产品都应当能够出售,且质量高的产品的价格也较高。然而实际上,卖主清楚地知道自己出售的产品的实际质量如何,而买主并不能够确切地知道该产品到底是好还是差,买主最多是根据以前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分布来推测当前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在这样的市场上,卖主拥有信息优势,买主处于信息劣势,双方也都知道信息是不对称的。这样的市场交易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假定,交易的顺序是买主根据自己对产品质量的判断给出一个价钱,卖主接受则成交,否则卖主退出。当市场上既有高质量产品又有低质量产品出售时,买主愿意出的价钱介于最高和最低之间。这个价格高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保留价值而低于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保留价值,从而使愿意成交的产品都是低质量的产品,高质量的产品被驱逐出市场。再假定交易顺序是卖主提出价格,买主决定是否接受。由于低质量产品的卖主知道买主不具备产品质量信息,他的要价就可以与高质量产品相等。买主面对统一的价格,在不能判明产品质量时只好碰运气,随机购买。假定产品质量的分布是均匀的,高质量产品与低质量产品出售的概率相同,但由于成本不同,卖主的利润就不相同。由于低质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低,利润较大,使得市场的卖主都会出售低质量产品以牟取高额利润,好产品同样被差的产品驱逐出市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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