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结构管制的基本原则

市场结构管制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市场结构的政府管制主要是围绕进入管制为中心来进行的。另一种是特殊的产业进入管制,如政府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企业需履行特殊的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特许经营的权利,方可进入并开展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控制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防止过度竞争。与进入管制相对应的退出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使获准进入的企业负供给责任的形式限制其退出,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市场结构管制的基本原则

对市场结构的政府管制主要是围绕进入管制为中心来进行的。所谓“进入”,是指一个厂商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并开始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原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替代品的行动集合;相反,“退出”则是一个厂商从原来的业务领域中撤出来,放弃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行动集合。

政府的进入管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产业进入管制,如政府对所有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履行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将企业纳入依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的范围。另一种是特殊的产业进入管制,如政府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企业需履行特殊的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特许经营的权利,方可进入并开展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控制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防止过度竞争。

与进入管制相对应的退出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使获准进入的企业负供给责任的形式限制其退出,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1.尽可能使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变得容易

新SCP范式的分析表明,限制进入或退出将妨碍可竞争性,最终损害市场绩效。而传统SCP范式的管制政策不仅对进入实行限制,而且也不允许受管制的亏损企业退出。决策者这样做的理由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根据可竞争性理论,即使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对被管制者提供补贴比禁止退出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因为禁止退出会鼓励交叉补贴。为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必须消除妨碍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的法律,使潜在竞争尽可能起作用。潜在进入者对利润机会的迅速反应有效地约束在位厂商的行为。因此,进入程序应该是透明的、规范的书面程序。当存在利润机会时,进入程序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进入过程。

2.利用有关的管制政策来消除沉没成本的不利影响(www.daowen.com)

可竞争性理论区分了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认为只有沉没成本才构成进入的技术方面障碍,在位企业可以凭借沉没设备获得超额利润。

管制者应消除这种不利影响:(1)确保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平等地得到沉没设备;或者把产业的沉没资本较大部分与可竞争部分分离开来,对资本的沉没性较大部分实施管制,对可竞争部分给予更大的进入和定价自由。(2)通过制度创新,降低转移和出售资产的难度有助于降低沉没成本的不利后果。

3.对在位企业和进入者的管制应遵循非对等原则

即使进入是完全自由的,由于在位企业具有某种“先占优势”,潜在进入者和在位企业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将严重损害潜在竞争的作用,应该通过对在位企业和进入者实行不对等管制加以抵消。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抑制在位企业对进入的价格反应,因为在位企业的反应性定价会阻止由利润机会引起的进入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进入保持某种“不确定性”。

4.应保持定价政策和进入政策的协调

在管制实践和放松管制的过程中,仅仅通过取消各种进入限制使进入更容易,就能够促进可竞争性。但是,进入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相协调才能有效地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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