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充分考虑市场的供求条件和其他企业关系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各种决策行为;或者说是企业为实现其既定目标而采取的适应市场要求的调整行为。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协调行为,具体包括企业定价行为、兼并行为、协调行为、广告行为、创新行为等。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一个企业可以以市场价格卖出它所有想出售的产品。在这种环境中,企业没有动力去刊登广告,没有动力对竞争者所做的事情做出应有的反应,或者没有动力对新的进入行为进行有效的阻止。在一个无成本进入和容易进入的竞争性市场中,企业具有合谋的动力,但是任何这种合谋的企图都注定要失败。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市场行为就成为一个非常有趣的主题。在一个竞争性产业中,即使所有的小公司都能够协调成为一个卡特尔,新企业也照样能够进入市场。
在这种现实市场条件下,政府主要对以下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管制:
1.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政府管制
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的意思表达形式来看,它可以分为协议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默契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联合限制竞争的内容来看,它可以分为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非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具体分为:(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2)串通投标;(3)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4)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5)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6)联合抵制交易;(7)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8)掠夺性定价。
政府要对企业之间为自己的利益而合谋进行经济性管制。各国都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由于联合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联邦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适用“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为人的联合协议是否非法。尽管《谢尔曼法》最初在制裁方面虚弱无力,实施也乏善可陈,但它显然实质性地消除了相关产业中的卡特尔。[1]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1998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德国法对卡特尔不是全盘否定,一概禁止,而是采取灵活和适度的处理方式。《反限制竞争法》禁止的纵向协议主要是维持转售价格协议,该法对其他纵向协议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则上允许,但要受反滥用规定管制;另一种是原则上无效。[2]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3条规定:“事业者不得实行私人垄断和不当交易限制。”第2条第六项规定:“本法所称不当的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对价,或者限制数量、技术、制品、设备或交易的对方等,互相间限制或进行其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从以上规定可知,该法所称的“不正当交易限制”实质上就是限制竞争行为。另外,该法第六章“适用除外”条款中,又对“为了克服不景气的共同行为”“为了企业合理化的共同行为”等作了除外规定。
我国现行有关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既不系统,也不完善。依国际惯例应属于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所调整的集体报标、串通投标、瓜分市场、低价倾销等横向联合和搭售等纵向联合,在我国被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2.企业并购行为的政府管制
企业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依据法律通过订立契约而结合成一个企业的组织调整行为。
企业兼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通过影响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产生影响,企业兼并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www.daowen.com)
(1)市场支配力量的加强和垄断的出现。大企业之间的横向兼并很可能使兼并后的企业获得更强大的市场支配力量。这种市场支配力量表现在提高产品价格,采取行动阻止新企业进入或驱逐竞争对手,从而最终形成垄断势力,同时在原材料供给方面大企业又会形成买方垄断。
(2)进入壁垒的形成。兼并还会导致进入壁垒的形成。比如,纵向兼并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生产过程高度一体化,这样试图进入该产品市场的新企业也就必须在多个生产阶段同时进入,否则就不足以同原有企业竞争,但是这样无疑会大大提高新企业进入市场的资金投入和经营风险,实质上就是一种阻止其进入的壁垒。对于实现了混合兼并的企业而言,可以利用多产品和多市场的有利条件,实施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从而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对意图进入市场的潜在企业而言,也构成了一种进入壁垒。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企业通过混合兼并可以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并且具备承担短期亏损的实力,这无疑有利于降低该市场的集中程度,促进竞争。
因此,它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
就积极的方面看,兼并是推动产业存量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通过企业兼并,生产要素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新兴产业中的企业通过兼并衰退行业中的企业而使自身发展壮大,衰退行业中的企业通过被兼并顺利退出这个行业。
从消极的方面看,兼并导致的市场集中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产生垄断势力,并由此带来垄断的低效率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适当的产业组织政策来调节企业的兼并行为,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
由于组织调整行为是对市场关系影响最大的市场行为,因此如何对企业兼并的市场行为进行政府管制是各理论流派研究的主要内容。
哈佛学派主张对企业并购行为实行严格的兼并控制,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而芝加哥学派相信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如果长时期内存在着企业的集中,那或者表明由于存在规模效益只有少数企业能够存在这一领域,因而消费者福利并不能通过新的竞争者加入而提高;或者表明,只有这些企业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获得有效利润,现存的竞争者或新加入的竞争者不能仿效,只好退出,这样,就否认了企业集中与竞争之间存在矛盾,并通过所谓效率标准论证了企业集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企业广告和研发的政府管制
广告和研究开发将形成产品差别化,可能会使现有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操纵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决策。
对于企业而言,广告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信息披露,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广告既可以传达一些确凿的事实,也可以让受众形成一些模糊的认识,还能试图为企业本身、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创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市场绩效。
类似的,社会经常从研究开发中获益。研究开发导致新产品出现(产品创新),或者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生产现有产品(工艺创新)。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技术,本质上都是技术进步,都是构成合意的市场绩效的因素。
对广告和研究开发进行政府管制是为了维护各企业产品表明自身产品差别化的信息真实性。这类政府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政府或其他机构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政府对虚假信息的直接禁止、直接提供正确信息和建立识假机制、政府引导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中介的认证标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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