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目标是要建立起以信息不对称为线索的供应链联盟政府管制的理论框架。
(一)本书内容
1.对政府管制的简要综述
在这一部分的研究中,将对政府管制理论的发展研究进行综述并简要分析该理论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同流派对如何进行政府管制的不同观点;各种流派主张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综述;政府管制理论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等。
2.对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管制的关系的研究
本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政府管制的主要原因。在这一部分,分析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导致市场失败的基本机理。
本书认为,市场机制虽然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有自动缓解作用,但由于信息披露可能不真实、信息收集具有成本,在激励合同执行过程中委托人同样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不完全合同执行的法律成本可能很高、完全合同制订的成本可能很高等原因,市场机制对市场失败的自动缓解作用效果是有限的。
本书进一步认为政府管制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有矫正优势,原因主要有:政府管制更能节约交易成本、适当的管制能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进入管制可以减少信息成本、产品质量标准管制能使市场交易更易达成。
3.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来分析供应链联盟政府管制问题
在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供应链联盟的逆向选择的具体表现和对其进行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供应链联盟的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和对其进行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
4.对供应链联盟的政府管制失效问题的简要分析
在分析供应链联盟的管制失效时将着重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管制失效问题。
(二)本书结构
本书的主体内容共分为十章。
第一章是对书的整体介绍。
第二、三章是关于政府管制的理论部分。(www.daowen.com)
第二章以时间为线索对政府管制理论的发展进行综述。本章认为政府管制理论经过“初步形成阶段”(哈佛学派)、“进一步发展阶段”(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和“新发展阶段”(新SCP范式的政府管制理论、后SCP流派的政府管制理论),随着可竞争市场理论、博弈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等新理论、新方法的引入,彻底改变了只从技术角度考察企业和只从垄断竞争角度考察市场的传统观念,开始深入到企业内部,从企业(公司)内部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变化来分析企业行为的变异及其对市场运作绩效的影响,为企业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
第三章主要分析信息不对称的政府管制。在本章中分析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市场失败,这种市场失败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上。虽然市场机制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有自动缓解作用,但是这种自动缓解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作者认为政府管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上相对于市场机制具有优势:更能节约交易成本、能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减少信息成本和使市场交易更易达成等。
在本章的最后部分,还简要阐述了政府管制失效的主要原因和防范对策。
第四、五章是关于供应链联盟的理论分析部分。
第四章分析供应链联盟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的缓解作用。在这章中,主要介绍供应链与供应链联盟的联系和区别,指出供应链联盟是在竞争、合作的市场环境下,由供应链上一些相互独立的实体为实现某种共同的市场目标(如缩短提前期、快速响应市场机遇)而结成的联盟,每个伙伴企业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如设计、制造或分销等)为联盟贡献自己的核心能力,相互联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一种新型的准市场组织形式。
在深入分析供应链联盟的产生原因、类型、特征、运行模式及优势的基础上,阐述了供应链联盟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败的缓解作用及这种缓解作用的有限性。
第五章是承上启下的一章。它既是对前四章的总结,又为后五章奠定基本分析框架。第五章从供应链联盟的风险模型入手,分析供应链联盟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主要表现,指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供应链联盟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两大表现形式。
本章认为对供应链联盟的逆向选择[信息传递、信息甄别(搜寻)以及信息中介的信息搜寻专业化机制]和道德风险(有效的市场竞争、供应链联盟成员间利益协调激励机制)的市场具有自动缓解机制,但是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原因为: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信息扭曲的现象、信息甄别也无法保证信息的完全真实性、牛鞭效应的存在、联盟内部协调激励机制不完善等。
因此,作者认为在供应链联盟的构建和管理中,理论依据应该是由交易成本、产权制度及合约完善和保障所构成的三维标准。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的高低、企业产权是否明晰、合约选择的理性化及合约的制度保障是构建供应链联盟的经济性前提,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创新,政府必须对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进行政府管制。
第六章至第九章是在第五章基础上展开的延伸论述部分,也是主干部分。
第六章深入分析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逆向选择问题,指出信号传递、信息甄别机制是供应链联盟成功的基础。
第七章详细论述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逆向选择的政府管制。这些主要措施有:政府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潜在合作企业)说明的义务;政府或其他机构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核心企业)提供信息;政府对虚假信息的直接禁止、直接提供正确信息和建立识假机制;政府引导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信息中介的政府管制;对联盟核心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行为进行政府管制。
第八章详尽阐述供应链联盟成员间的道德风险问题,指出强化联盟内部的激励机制是供应链联盟成功的核心。
第九章全面研究供应链联盟成员间道德风险的政府管制。这些措施主要有:供应链联盟内部关系租金的政府管制、供应链联盟成员间侵占行为的政府管制。
第十章是对与供应链联盟有关的政府管制失效的简要分析。本章对完善我国与供应链联盟有关的政府管制提出了原则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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