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关区域间就可能存在空间外部性或外溢性,这会导致公共品供给不足。而合适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强化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动机。Williams(1966)提出了一套补偿方案:①根据提供的公共品产生的外溢性而获得明确的补偿;②根据从其他供给主体获得的外溢性而支付补偿;③原则上将补偿视作可用以消费公共品或私人品的所得,及具有一般化的购买力。Brainard和Dollbear(1967)指出,如果辖区对可流动物品拥有产权,那就可以要求受辖区根据其获得收益给予相应的规划或者补偿,此时就可以达到最优。从本质上来讲,这和Williams的补偿方案思路一致。Irawan和Ring(2008)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出发研究了具有较强外溢性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结果证明财政转移是将空间外溢性内部化的合适工具,尤其是州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转移补偿市政府在辖区内对环保外溢性公共品的供给。在我国,由中央政府承担生态资本投资的主要职责,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财政体制的特点,然而单一的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制度无法应对大规模的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内的学者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陶恒(2010)、刘姜艳(2020)构建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和法律体系建设建议,期望通过区域间的财政横向转移支付增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契合中央提出的“谁保护,谁受益”的环境保护政策。李宁(2009)、徐孟洲(2010)、李齐云(2008)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核心,主张以立法的形式不断强化“事权-财权”匹配建设思路,逐步完善政府间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和程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率。李香菊和刘浩(2016)对1997—2013年我国29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生态资本投资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存在着门槛效应,需要构建和完善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强化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责任。王德凡(2018)在探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必要性的基础上,构建以“生态补偿基金”为核心的区域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段铸(2016)引入生态足迹的概念及其分析方法,在京津冀地区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核算的基础上,计算了各省市2004—2013年的生态足迹和生态承受力,设计了一套适合京津冀发展的横向生态补偿核算体系,并构建京津冀横向生态补偿新机制。
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以及本书的实证结果,笔者认为农业生态补偿不仅是协调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纽带,更是保障农业生态资本投资顺利推进和持续发展的基石。(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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