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负向溢出机理分析

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负向溢出机理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搭便车”效应导致投资效率损失具体来说,由于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对生态系统的改善作用并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可能会向周边地区扩散。农业生态资本投资产生的生态效益具有天然物品的属性,每个人都有权免费占有并使用,并忽视其对第三方产生的外溢效应。就农业生态资本投资而言,邻避效应产生的原因是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负向溢出机理分析

(一)“搭便车”效应导致投资效率损失

具体来说,由于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对生态系统的改善作用并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可能会向周边地区扩散。这种跨区域的溢出效应对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生态效应的影响是复杂的。一方面,在我国高度集权的垂直政治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以相对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绩效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各地区相对绩效考核机制来对地方政府进行奖励或惩罚,即邻近辖区、经济水平相似辖区或前任官员的经济增长情况对本地区官员的绩效考核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政治系统由五层管理机构构成:中央、省、地(市)、县、乡。在这种政绩考核体制下,各级地方官员都十分关注同级之间根据CDP等经济绩效指标进行的排名,以此争取晋升机会。由于可供晋升的政治职位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官员的政治晋升属于“零和博弈”。根据合约激励理论,锦标赛制下,代理人之间会不择手段地互相“拆台”以争取较好的名次,各种类似的恶性竞争行为必然会严重破坏团队合作和组织整体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身就因周期长、见效慢而不受地方官员青睐的公共品项目,当其收益可能会与竞争性相邻地区共享时,地方政府就更不愿意独立承担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供给成本了。

环境治理问题上,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具有极强的正外溢性,减排、治污、绿化等项目都会给第三方带来“零成本”收益。同时,其特殊性在于,一旦停止供给环境公共品,其逆转效应就会被放大,随即产生极强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而外部性总是会伴随着“搭便车”问题。农业生态资本投资产生的生态效益具有天然物品的属性,每个人都有权免费占有并使用,并忽视其对第三方产生的外溢效应。传统的环境联邦主义理论认为,地方政府竞争会导致各地争相放松环境监管标准的“竞次”现象,进而加剧环境污染。显而易见,污染的负外部性使相关联地区逃避分摊成本,相应地,污染治理具有显著的正外溢性,即收益会在相关辖区间分享,双重特性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意增加财政支出进行污染治理。目前我们国家的农业生态投资方式比较单一,农业生态投资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适当配套资金,但是配套资金往往很难落实。各级政府在进行生态恢复建设时的资金投入大多是以“撒芝麻盐”的方式,不痛不痒地分散于各生态投资,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与此同时,资金来源多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监督机制,致使资金往往被“截流”,因此,国家主导生态资本投资活动也会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避邻效应导致地区间投资政策不协调

邻避效应是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中国,“以邻为壑”的典故演绎出另一个版本:由于当地群众不甘承受“以我为壑”的污染成本,衍生出对政府引进项目的集体抵制。政府部门规划经济项目或公共设施,产生效益为全体社会所共享,但负外部效应却由附近居民来承担。于是受到选址周边居民的反对,这种“邻避效应”在国际社会已是普遍现象;对“邻避效应”的认识和引导,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挑战。邻避运动是居民的理性反应,因为保护领地是动物的一种本能(这里所说的领地包括土地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周边公共资源以及舒适性资源)。邻避效应的形成也源于既得利益的空间再分配效应,比如,在污染总量控制政策下,新建项目主要会改变污染的空间分布。邻避运动是居民保护房产价值和生活质量的理性反应。一方面,邻避运动间接促进了居民环保意识的觉醒,促使社会与公众参与,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邻避运动容易升级为暴力性环境群体事件,并因经济增长的阻力因素,减缓基础设施建设。(www.daowen.com)

就农业生态资本投资而言,邻避效应产生的原因是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资源在跨区域流动的过程中,一个区域实施生态资本投资会改善整体区域的生态环境,这种生态效应随着生态系统的流动性流向其他区域。比如河流,上游改善生态环境,下游便会受益。而上游作为生态涵养区,为了改善流域环境不得不牺牲许多经济发展的机会,长此以往,上游的生态资本投资意愿就会降低,因为其投入和收益并不匹配,甚至会优先考虑去投资只能让本区域受益的环境项目或者环境设施,或者采取措施截断农业生态资本投资效益溢出的渠道,让生态效益尽可能保留在原地。

(三)时滞效应抑制地区间投资的积极性

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政策实施系统是极度分权式的,依旧保持着“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体制:在中央掌舵的前提下,地方展开自由裁量。具体而言,中央政府、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和各地的生态环境局负责政策的实施和执行,省级政府拥有环境治理执行的实际权力。分权为地方执行者留出了与更高层级政府“讨价还价”的空间,进而根据地方自身条件来争取对政策执行的战略性调整。单一维度的GDP(国内生产总值)考核体系会促使地方政府形成“届别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纵向信息不对称作用的强化下,地方政府短视的自利行为很可能损害整体利益,出现激励不相容现象。在环境问题上,除了足量的要素投入,污染治理的成果和效益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这种绩效的滞后性抑制了地方政府提供环境公共品的动机,甚至诱使地方官员通过操纵统计数据等手段来逃避环境治理责任。因此,对于中央下达的环保监管政策,地方官员可能更多地将其视为GDP增长的阻力和当地发展计划的瓶颈,并根据自身需求灵活执行,换取工业生产带来的经济发展,从而增加地区利益,这也就造成了我国落后地区“以环境换经济”的现象。农业生态资本投资规模大,资金周转慢,建设周期长,因为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在投入后并不能很快产生效益,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所以农业生态资本投资收益的滞后性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动机,长此以往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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