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修改《宪法》时,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宪法的范畴,进一步凸显了生态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从法律保障情况来看,2014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这一阶段,重大的背景事件是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召开。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划时代地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进行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而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将乡村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生态经济的优势,提供更多更好的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

这一时期,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条件和保障逐渐形成清晰的体系,主要体现在:产权界定是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前提条件,而农业生态资源资产化过程,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业生态产业发展是生态资本投资收益的来源,而在这一阶段,农业生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了强化;生态文明在农村地区得到了普及,这是农业生态资本投资价值观被农村居民接受的重要基础;政府部门对社会资金引入农业生态资本投资领域的政策有了明确的规定;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法律政策保障和组织保障形成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前提条件是“清晰的产权界定”。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对水流、森林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5年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的基础上制定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建立产权制度来实现自然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提升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在保障国家生态、资源安全的基础上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发展新格局。

第二,农业生态资本投资收益的实现条件是将生态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生态产业发展过程,实现农业生态资本增值。在农业生态产业发展方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村污染处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相关建设和运营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乡镇企业的环保积极性。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厘清了生态农业的边界,生态农业包括现代农业种业及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绿色有机农业、绿色畜牧业等11项,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包括低碳产品认证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广、绿色食品认证推广、有机食品认证推广等8项,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不能再盲目生产,而应结合当地农业资源,据此提供、推广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www.daowen.com)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是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文化基础。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树立和落实的正确理念到要坚持的“六个方面”,全面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细化搭建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2018年修改《宪法》时,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宪法的范畴,进一步凸显了生态的法律地位。农村优先发展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

第四,中央政府明确意识到,农业生态资本投资光靠政府投资还不够,需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支撑。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通知,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废弃渔网具回收再利用,加大对收储运和处理体系、还田管网设施、准用渔具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大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投入力度,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探索秸秆打捆直燃和成型燃料供暖供热,沼气生物天然气供气供热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保护、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开展村庄清洁、美丽宜居村庄、文明渔港和最美庭院创建等活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

第五,农业生态资本投资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从法律保障情况来看,2014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订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完成了《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物进行征税。同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检测方案,以保证守住国家的生态底线,如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这些自然资源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成,不仅逐步完善了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还明确了其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政府的问责机制和对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违法处罚力度。从组织保障体系来看,政府在监管政策上不仅加强了对市场各个主体和客体的监管,也加强了对政府自身的监管。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出台的考核办法在政府工作的业绩考核上加入了大量的生态指标,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环境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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