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
(1)保险责任与投保范围 火灾保险是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闪电)和意外事故(如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物业火险投保的主要范围为建筑结构火险。建筑结构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外墙、地基、梁柱、室内固定间隔、公共设施和设备等。
(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固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或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如果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多项财产。如果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是一项时,应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财产的赔偿额分别不得超过其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1)保险标的自身变化、自身发热或烘焙所致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2.物业管理综合责任险(www.daowen.com)
物业管理综合责任险是把物业管理第三者责任险(即公众责任险)及电梯责任附加险、游泳场所责任附加险、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保险结合起来的一种保险。但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附加险不在之内。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下列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将按保险约定的赔偿限额之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管理下的房屋、公寓、建筑物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财产损失。
3)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2)责任免除
1)停放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2)在业主和使用人专用部位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及其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5)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6)精神损失。
7)战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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