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高压水泵收费
1)高压水泵管理服务属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其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但《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业主已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不再交纳高压水泵管理费中的大修费、折旧费。
3)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为0.10元/(建筑平方米·月)。
运行、维修费包括工资、管理费、电费、水质化验费、水箱清洗费、主泵和备用泵的维修、消防泵试泵费、普查费、消毒费、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
2.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
1)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非住宅小区(楼宇)、住宅小区,如用户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量的,经用户委托可继续由广州城市用电服务公司摊分公共用电。
2)如用户不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电量的,非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用户自行摊分;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物业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摊分办法后摊分。
3.哈尔滨市供热计量试点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 热用户热费实行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2)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3)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4)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www.daowen.com)
(2)缴费方式 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3)收费管理
1)单位用户使用工业蒸汽的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单位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建筑层高3米和3米以下的,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层高3米以上的,按下列规定计收:
①层高3米以上,4米和4米以下的,加收0.3倍。
②层高4米以上,5米和5米以下的,加收0.5倍。
③层高5米以上,6米和6米以下的,加收1倍。
④层高6米以上的,加收2倍。
居民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
2)使用工业蒸汽用户,每月10日前应当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50%,月底结清。用户每年5月1日至10月25日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一次缴清有困难的,10月25日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70%以上的热费,年末前应当足额缴清。
3)用户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由产权单位收缴后,向供热单位缴纳;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特约委托收款。居民用户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无工作单位(含停薪留职人员)的,由个人缴纳。
4)拖欠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热费;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缴热费协议,按期偿还。
5)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空闲期间的热费,由建筑单位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