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酬金的提取
在酬金制模式下,物业公司普遍存在着面对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不高或者很低,如何提取酬金及如何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提供合同标准的服务的难题。
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普遍的观点是物业服务费欠费应由企业背负,并主张按实收物业服务费金额提取酬金,这就是经营风险,否则企业没有压力,就不能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提高服务费收缴率。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立场就非常尴尬,这是因为收缴率在很多时候与业主入住率、消费意识与消费能力有关,而与服务品质无关。物业服务费收缴不到位,物业公司势必要垫资或负债经营,如果连合同酬金都无法收取,作为企业就会存在是否有必要继续经营下去的问题。
2.业主欠费的追索
酬金制下,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既然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那么物业公司特别是已经退出项目管理的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追索欠缴的物业服务资金?(www.daowen.com)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按上述条款,追索业主欠费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但在业主委员会没有追索成功时(实际操作中,业主委员会没能尽到这一义务),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追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交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解释”的定义来看,物业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追索业主欠费的行为,但前提是业主在物业公司催交欠费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费时才可以行使这个权利。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十分注意,不要在退出管理时再集中追讨欠费,而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随时解决欠费问题。
3.酬金制的现实局限
实际操作中的酬金制,类似于变相的包干制。一个小区物业公司的退出与承接,在财务操作上只是对物业服务费的债务部分(即预收以后月份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交接,对债权部分(即业主欠费)不进行交接,由退出物业公司自行收取,或是委托承接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并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至于退出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服务费上的盈亏,只有自行承担,而没有留盈补亏之实。因此,酬金制解决不了自身的短板问题,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取代包干制,达到大一统的局面。将来即使普遍采用酬金制,物业管理纠纷问题也依然存在,并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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