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经办人办理存出保证金后即为责任人,应负责其跟踪、结算、回收、清理等事项。责任人未结清存出保证金期间,如发生工作岗位调整,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收回的存出保证金,责任人及部门要作出书面报告,经原批准领导同意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存出保证金无法收回的,经办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1.存出保证金管理制度
1)存出保证金在2000元以内的,需经部门经理、单位主管签字;2000元以上者,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共同批准;30000元以上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经办人办理存出保证金后即为责任人,应负责其跟踪、结算、回收、清理等事项。责任人未结清存出保证金期间,如发生工作岗位调整,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拟调离本公司的责任人,要在办妥交接手续并经财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3)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督促责任人及主管部门做好回收工作。对无法收回的存出保证金,责任人及部门要作出书面报告,经原批准领导同意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存出保证金无法收回的,经办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2.备用金管理制度
1)因工作需要周转资金的部门和个人,须办理借款手续,并经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支取备用金。但任何人均无权批准个人因私借款。(www.daowen.com)
2)备用金主要用于零星费用支出。
3)市内办事所需备用金,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驻外埠机构和个人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在公司总经理批准的限额内使用。
4)年末时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回备用金。需要继续使用者,于次年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5)备用金由借款人负责保管,安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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