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倡导的社会责任原则与标准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倡导的社会责任原则与标准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外,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通过的190项公约所涵盖的内容被广泛用于各种社会责任标准。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倡导的社会责任原则与标准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在全球影响力较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有:联合国全球契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和国际劳工公约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ISO26000等。

1.联合国全球契约

联合国正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主要标志是前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安南郑重提出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联合国全球契约,号召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对社会负责的和富有创造性的企业表率,建立一个推动可持续增长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框架

“全球契约”10项原则如下:

1)人权方面

①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②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2)劳工标准方面

①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结社谈判的权利。

②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

③废除童工劳动。

④杜绝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任何歧视行为。

3)环境保护方面

①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②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③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4)反腐败方面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这10项原则分别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

“全球契约”计划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来自联合国系统的有关组织和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遵守“全球契约”10项原则。联合国大会2001年专门就“全球契约”问题通过了GA/55215号决议,授权联合国开展此类活动,许多成员国也表示支持安南建立各种实施机制、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并在国内开展促进活动。

为推进全球契约的实施,联合国专门成立了全球契约办公室,并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工发组织共同设立了一个工作团队,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成立了多个地区网络,在拉丁美洲、非洲、南亚、中亚、东亚和北美每隔一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区域具体问题,就对话、学习、项目、推广、交流等问题同其他全球契约网络及纽约全球契约办公室联络。联合国还于2005年6月成立全球契约理事会,由企业、劳工、国际社会及联合国系统的代表组成,为全球契约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此外,还成立了全球契约基金会,从私营部门集资,支持全球契约开展活动。到2009年12月,“全球契约”计划已有134个国家,超过7000家企业和团体加入其中。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公司指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于1976年协商并通过《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目的是“确保企业的运营与政府的政策一致,巩固企业与其所在社会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帮助改善外国投资环境,并扩大跨国企业所创造的可持续发展的效益”。

该指南明确要求企业应全面考虑其所在国家的政策,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观点。为此,企业应当:

①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做出贡献,以获得可持续发展。(www.daowen.com)

②尊重因企业活动受到影响的人的人权,并与东道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和承诺保持一致。

③与当地社区紧密合作(包括商业利益),采取措施,保证当地人才在能力上的发展。在国内和国外市场开展企业活动与良好商业行为的要求保持一致。

④鼓励人力资本的形成,特别是创造就业机会并促进对员工的培训。

⑤在环境、健康、安全、劳工、税收财务等方面,不寻求或接受法律法规框架中没有规定的减免。

⑥支持并坚持良好企业治理原则,并将良好企业管理经营付诸实践。

⑦发展执行有效的自我管理行为体系,以在企业与所在社会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⑧通过宣传企业政策(包括通过培训项目)促进员工对这些政策的了解和遵守。

⑨对于针对违反法律、本指南或企业政策的行为而向管理层或相关当局据实报告的雇员不采取歧视性或惩罚性措施。

⑩在适当的条件下鼓励商业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和承包商)采用本指南一致的企业行为原则。

指南还从信息公开、就业和劳资关系、环境、与贿赂作斗争、消费者利益、科学与技术、竞争、税务等方面对企业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在2000年6月修订的指南中,又对跨国公司在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反腐败各领域全面提出了具体责任要求。之后,经合组织理事会为促进和监督企业界对指南的实施,就执行指南在机构、程序等方面还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促其成为一个更为积极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3.《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及有关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成的三方治理协调机制。国际劳工组织于1977年制定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针对多国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劳资关系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并定期进行修订、更新。宣言的目的是鼓励跨国公司为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明确建议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及多国企业自愿遵守这些原则,并且执行宣言条款的要求,不应该对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产生的义务构成限制或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在成员国中定期开展有关《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的调查来考察《宣言》的实施情况。劳工局理事会在1983年通过了就三方宣言执行情况发生争端的审议程序。该程序仅涉及对三方宣言条文的理解发生歧义时提供解释。如果要求解释的请求合理,劳工局将准备批复意见草案,由多国企业分委员会通过,最后通过的案文将转发给相关各方,并在国际劳工局《官方通讯》上发表。

除《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外,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通过的190项公约所涵盖的内容被广泛用于各种社会责任标准。其中8项涉及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就业歧视以及健康、安全、工作时间、报酬等工人的基本权益的公约被公认为核心公约。

①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②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

③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

④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⑤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⑥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⑦1973年《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⑧1999年《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明确提出,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这些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的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使得这些公约对所有会员国都具有道义和国际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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