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生产行为守则与供应商合作

企业生产行为守则与供应商合作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国公司通常参考其国内法、行业规范和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动标准制订其生产行为守则。一旦跨国公司发现供应商的不道德行为会累及自身声誉受损后,对供应商和产品生产工厂实施“验厂”就逐渐成为通用做法,对于不遵守守则的供货商与合作者,跨国公司常以取消订单作为惩罚。

企业生产行为守则与供应商合作

针对日益增强的社会责任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跨国公司开始制定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等的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和要求,从而形成了一场生产行为守则制订和认证运动

生产行为守则是指跨国公司制订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此类规范通常通过经济影响力向跨国公司自身、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推行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而在大多数生产行为守则中,劳动标准通常都居于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通常参考其国内法、行业规范和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动标准制订其生产行为守则。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1991年,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著名服装品牌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而制订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同时,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耐克、阿迪达斯、锐步、盖普等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制订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生产守则运动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的“外部生产守则”。(www.daowen.com)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绝大多数由跨国公司制订。这些跨国公司不仅制订并推行公司社会责任守则,而且要求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劳工标准,安排公司职员或委托独立审核机构对其合约工厂定期进行现场评估。一旦跨国公司发现供应商的不道德行为会累及自身声誉受损后,对供应商和产品生产工厂实施“验厂”就逐渐成为通用做法,对于不遵守守则的供货商与合作者,跨国公司常以取消订单作为惩罚。

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及行业协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生产守则趋同了投资国合作伙伴道德经营模式的同时,也一定意义上趋同了国际经济游戏规则,推高了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层级。如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供应商的“验厂”行为,就客观上把这些国家企业的管理体制推上了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轨道。但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雏形的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其商业利益,实施状况很难得到社会监督,仅限于在跨国公司内部和供应链范围内发挥作用,其约束力非常有限等。并且,由于不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不尽相同,相互之间没有通用性,一个同时处于多个跨国公司供应链体系上的企业往往面临同时面对多个版本的生产守则而显得无所适从。要克服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的局限性,只能由国际权威组织在听取各国、各利益团体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整个人类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形成具有国际约束力的通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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