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一词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伦理学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重点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角度论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正当性,那么从伦理学角度研究其理论基础主要是论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性、应然性问题。在伦理学视域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外在的,工具性的,也不是外部环境强加给民营企业的负担,而是民营企业内在的、自生的义务和责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基础涉及的理论很多,笔者主要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和康德的义务论两个角度做一探讨。
1.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
德性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的其中一个理论。是把关于人的品格的判断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判断的理论。德性伦理学聚焦在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中国的孔子等都是德性伦理学代表。其主要的代表作有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孔子的《论语》和麦金泰尔的《追寻德性》。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出生于希腊北方一个靠近马其顿的城邦——斯塔吉拉。他的父亲是马其顿王阿明塔的宫廷御医。亚里士多德青年时期就进柏拉图学院学习和工作达二十年之久,成为柏拉图的学生和助手。公元前335年回到雅典,开办学校,从事讲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他的著作很多,涉及逻辑学、自然科学、哲学、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领域,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的思想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许多著作都谈到了德性伦理,但在这方面最主要的著作是《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是一种实践的学科而非只是理论性的,所以,一个人若要成为“好人”便不能只研读美德,而要亲身实践美德才行。他假设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而被他称为“至善”的最终目的则是幸福,实践美德是通向幸福之路。
《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43]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的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其目的都在于善。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
那么,人的实践所具有的最高目的或最终目的是什么?他说:“显然,我们的行动有许多目的,但我们把财富、长笛以及一般来说的器物作为达到他物的工具来选择。因此,很明显,并非所有目的都是最后的,只有最高善似乎是某种最后的东西。倘若仅有一个东西是最后的、最完满的,那么,它就是我们所寻找的最后目的,如果有不止一个目的是完满的,那么这当中最完满的就是我们所寻找的。我们说,一个因其本身而被追求的目的是比为了他物而追求的目的要更为完满。那从来不因为他物而被选择,比时而由于自身、时而由于他物而被选择的东西更为完满。因此,一个东西永远因其自身而绝不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目的才是最完满的(我们称为绝对最后的目的)。幸福似乎比其他任何东西都要无条件的完满,因为我们总是因它自身的缘故而绝不是把它作为工具而选择它。”[44]因此,幸福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1)至善即幸福
那么,如何追求幸福?亚里士多德说:“我们选择荣誉、快乐、理智,还有所有德性,都是因为它们自身的缘故,即使我们的选择不会带来进一步的后果,我们还是会选择它们;但是,我们也是为了幸福的缘故而选择它们,并设想通过它们我们会得到幸福。看起来,只有这才有资格作为幸福,我们为了它本身而选择它,而永远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45]亚里士多德强调,只有拥有德性,我们才有资格得到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要根据人本已有的功能或人的灵魂的活动来区分。人的活动和灵魂有非理性部分和理性部分之分,非理性部分是所有生物所共有的,如具有发育的性质(生命的生长功能、营养功能等)及感觉和欲望的功能,这是为人与牛、马等一切动物所共有的。然而人还有自己独具的活动与功能,这就是理性部分的活动。
按照灵魂的区别,亚里士多德把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的非理性灵魂接受理性的指导、约束,与理性相融合而成的心灵状态,如温良、谦恭、慷慨、节制等,这叫作伦理德性;另一类是纯粹理性,灵魂自身功能的优秀,如明智、智慧、理解等,这叫作理智德性。
正如其他技术一样,我们必须先进行有关德性的现实活动,才能获得德性。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人;有勇敢的表现,才能成为勇敢的人。确切地说,德性在于养成,有了长期的行为习惯才可说人们形成了某种德性。“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是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46]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体所从事的每个活动都有特定的目的,那就是善。而这种善又是手段善和目的善的统一。“一些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些是作为他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47]人的所有实践活动,都指向作为手段的善,所有作为手段的善又指向一个目的善,目的善是自身即为目的的善,也就是至善。这种人人都追求的至善就是幸福。善的事物有三类,分别是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幸福指的是灵魂的活动,是人的“灵魂的一种合乎完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作为个人的人,在社会中都承担着特定的责任,个体对特定职责的实现是个人存在的卓越状态,也是自身幸福的所在。幸福就是人人所追求的至善。作为个体对善的追求与整个社会整体对善的追求是相互融合的,当个体的活动以他特有的德性的方式去进行,总能完成得最好。
(2)中道即美德
幸福就是过有德性的生活。为了实现作为人的终极目的,德性就成为必要的中间环节。那么我们如何确认德性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适度和中道的概念。他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过度或不及,都足以败坏人的德性,唯有适度才能造就德性。适度是过度与不及的中道,但是,这种中道并不像数学中的等差中项那么严格,它只是一种相对的中道。在生活中,适度就是一种恰到好处的行为,即不过度,也不能不及。“只有在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对于适当的人和对象,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才是中道,亦即最好的中道。”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理性表现为对适度的命中。德性作为中道,它是一种具有选择能力的品质,它受到理性的规定,像一个明智人那样提出要求。“中道在过度和不及之间,在两种恶事之间。在感受和行为中都有不及和超越性,中道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48]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德行是关于感受和行为的,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产生失误,只有中道才会获得赞赏,由此过度和不及属于恶,而美德就是中道。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好生活是以德性为中心的生活,德性的实践是人类好生活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发展好的习惯可以培养出好的人类,而练习奉行中庸之道则可以让一个人活得更幸福。
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阐述了理性的公民和城邦的关系,他认为理性是界定公民的标志,而城邦是公民存在的前提基础,因而理性的公民与城邦是紧密联系的。公民对于城邦的发展和繁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是理性的人的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植物的特点在于营养和成长,动物的特点在于感觉和运动,而人除了兼具这两个特点以外,还具有理性。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植物的标志。人灵魂中的理性使得人可以参与实践,过一种政治的生活。公民作为一种理性的人的存在,是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统治的人。“在最优的政体中,公民指的是为了依照德行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统治的人。”[49]在城邦中,公共领域内需要能够身体力行参与城邦政治实际活动,并且具有管理城邦和服从统治双重能力的公民。“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50]从本质上来讲,有理性的公民是城邦的政治动物。在优良的政体中,过一种政治的生活,是理性的公民特有的需要,公民由此也享有参与城邦发展和繁荣的责任。二是公民与城邦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位匹夫。”[51]人都有过社会生活的需要,城邦就是为了满足人们过社会生活需要而缔结的有机统一体。一方面个人无法脱离城邦而生存,另一方面城邦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了人城邦也将不复存在。城邦通过法律、准则等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护城邦秩序;个人也只有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在城邦生活中走向至善。
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讨论公民责任的应然性问题,但从他对公民与城邦的关系及中道即美德、至善即幸福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对城邦负有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生的、内在的、应然的。理性的公民注定要过政治的生活,要参与城邦的建设和发展;没有公民,城邦也就不复存在。作为个体的公民,一切的实践活动最终都指向了善。至善即幸福,是每个人所追求的目的。作为个体存在的善与作为类存在的至善是相容相通的,都指向了同样的至善的目的。而个体选择负责任的生活,既是个体美德的体现,也是追求至善的需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的责任是应然的,责任来源于公民与城邦的关系、中道与以及个体对至善的追求。
(3)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性、应然性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与城邦的关系以及个体对至善的追求等观点,作为“社会公民”的民营企业,它的责任也是内生的、应然的。民营企业和社会是一种双向亲和的关系。一方面,企业(民营企业)从社会中诞生,并享用着社会提供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资料,脱离社会,民营企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土壤。另一方面,社会也离不开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对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自然具有内在目的,一切创造物都是符合目的性的,幸福是人的最终目的,只有拥有德性,我们才有资格得到幸福。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帮助人类实现幸福的一种德性。美国经济伦理学家理查德·乔治认为:“经营企业是人们相互合作,交换产品和服务并实现共同利益的活动。经营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它是人们努力为自己和自己深爱的人寻求幸福生活的手段。”[52]由此,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公民”之德性,它的使命就是通过不断地践履自身以达到幸福和至善,并通过这种幸福的不断扩展来实现全人类共同的福祉。
另外,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来自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和履行的差异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任何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都有一个适度问题,不能超出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这也是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夫子倡导的“执两用中、适两守度”的“中庸”思想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运用。
2.康德的义务论
义务论,基于希腊语的“责任”,认为行为不能由它的结果来评价,行为自身就有独立于结果的内在价值,行动的价值在于动机而不是结果。康德是该理论的最突出的代表。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出生于普鲁士东北部的哥尼斯堡(今俄罗斯加里宁格勒)的一个手工业者的家庭,16岁即1740年进入哥尼斯堡大学攻读哲学,1745年毕业。他大学毕业后,曾担任过家庭教师、大学讲师、教授,毕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一辈子没有离开过哥尼斯堡,并且终身未婚。他每天下午都会沿着一条小路散步,他的邻居甚至曾根据他散步的时间来核对时间。康德的生活完全是学院式的,他的一生是平平静静地沉浸于思辨的一生。所以,海涅说:“康德这人的表面生活和他那种破坏性的、震撼世界的思想是多么惊人的对比!”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
在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的。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有两样东西,始终使我们的心灵保持清醒;越是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我们对它的景仰和敬畏就越是强烈:那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居于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为实现某一个个人的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康德还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53]
康德义务论的核心概念有两个,即“绝对命令”和“善良意志”。康德认为人类是独立的道德行为者,他们自行做出与对错相关的理性决策。下面我们从“绝对命令”和“善良意志”入手,来分析康德的义务论。
(1)绝对命令
康德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这是人的先验的两种能力,即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实践理性是指行为的规范,它的对象是“至善”,探求和实现人的意志自由所需要的东西。在康德看来,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都是同一个“纯粹理性”,是这个“纯粹理性”的两个方面,它们都追求一种不能在经验范围内发现的超验的无条件的东西,在理性中存在着的普遍必然的先验法则,它们二者在本质上是共同的。但是在应用上,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又有所区别,后者揭示一切事物必然发生的规律,寻求知识的普遍必然的客观有效性,要求与主观经验相区别;前者揭示应该发生的规律,只服从于由理性赋予自身的普遍的必然法则,追求具有普遍有效的客观道德法则,要求与任何主观准则相区分。因此,理论理性是一种与经验相关的主体,它从感性出发,经概念最后终止在原理上,为自然立法;而实践理性则不受经验制约,是一种超验的主体,它从原理出发到概念,又从概念到感性,为自由立法。两者相互区别,但同时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居优先地位的是实践理性。因此,本体统一现象,现象归属本体,认识世界从属于意志世界,自然界因为道德界才具有意义。
康德道德哲学的出发点仍然是当时普遍流行的人性二重论。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谓理性的存在者,是指人的意志自由,人的行动可以摆脱外物的影响,人可以根据理性自身颁布的道德法则对自己发布命令而行动,人自身就是主宰自己的力量,具有独特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所谓有限,是指人不仅是理性的存在者,同时也是感性的存在者。感性的一面使人必须受外物的支配。因此,在这方面他和自然现象中其他事物一样,服从必然规律,属于现象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人具有双重性,既是感性世界具有自然性的存在,也是理智世界具有理性的存在。康德把人的主体认识能力分成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阶段。在感性世界中,感性直观提供丰富的感性经验,而知性则运用自身先验的判断,对已有的经验进行综合和整理,从而形成科学知识。由于在感性知性世界中,人无法摆脱自然因果律的束缚,因而是不自由的。但在理智世界,人是自由的。因为在理智世界,理性的对象是理性自身的规定,不是客观被给予的,理性所遵循的不是自然的因果律,而是自由的规律。因而康德认为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具有自然特性,受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制约,使人具有感性的本能欲望;另一方面,人有理性而使自身超越自然,超越自然本能的感官欲望而追求普遍的道德法则,并且以责任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康德看来,人的意志也同时具有自然性和道德性。“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把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低级的欲求能力之中,倘使没有足够决定意志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那么任何高级的欲求能力都可能得不到承认了。”[54]康德认为,要想摆脱本能欲求对意志的影响,就必须依靠纯粹形式的意志法则(即普遍道德律),个体必须绝对服从意志法则的命令,进而确立人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既包含人意志自由的一面,同时包含对普遍道德律的遵守,由此产生了道德责任。
康德主张:道德律应当同自然律一样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绝不能是经验的原则,而是一种先验的原则;它至高无上,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切有理性的人所遵循。道德律不同于自然律之处就在于:它必须具有“应当”的特征,是一种指示意志“应当”如何行动的原则。换句话说,它必须采取“命令”形式,是对意志宣示的一道“命令”。这种“命令”是一种“绝对命令”(即“定言命令”)。所谓“绝对命令”,就是任何人都普遍具有的一种无条件的、必然的、先验的指挥行为的力量,它不受任何经验、情感欲望、利害关系、效果有无等条件的限制,是以其自身为根据而成立的。“绝对命令”是一种强制的客观力量,它要求必须无条件服从。“绝对命令”之所以具有这种力量,是因为它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纯粹理性,为每个有理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因此,只有从“绝对命令”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绝对命令”是道德行为的法则,同时也是人们对道德评价的标准。人行为的道德价值来自是否遵从了绝对命令的要求。绝对命令明确了责任的具体内容,即责任就是对绝对命令无条件地服从。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是理性为自己颁布的行为法则,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目的。
(2)善良意志(为义务而义务)
人应该按照“绝对命令”行动,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尽义务,不掺杂任何欲望,不为任何情感或快感所左右,不考虑任何效果。在康德那里,人们行为的善恶、道德与否,只能从行为的动机本身来评价。道德动机决不掺杂任何情感上的好恶、趋利避害的因素,以及对行为效果的任何考虑。
这种道德动机即所谓“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只在于“善意”本身,不在于它的功用。它的有用或是无结果,对于这个价值既不增加分毫,也不减少分毫。康德说:“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一无所得,所剩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55]
“善良意志”又是与“责任”观念相联系的。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责任”是一个最基本概念。康德是以责任为中心来勾画他的伦理学,他将责任视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他要求人的行为必须为了责任而责任,来实现人的自由和提升人的尊严。康德是通过三个命题来界定责任概念的,认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是善良意志的体现,是“道德的最牢固的支柱,是绝对命令的唯一真正的源泉,只有责任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才使行为具有道德的性质”[56]。
“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论述的各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57]首先,康德关于责任的第一个命题是责任的动机命题,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更不是出于直接的爱好甚至是利己之心,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即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善。出于责任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而合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动力可能是在别处,因此必须区别是出于责任还是合乎责任。他认为,责任的内驱力就是意志的道德力量,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个体对道德律令的遵守,而这种遵守恰恰表现成为对责任的恪守和履行。第二个命题可称为责任的形式命题。康德认为,人在行为时必须实现自己的责任,而不管责任是什么。责任行为的价值,也就是他所遵循的道德法则的内在价值,也就是善良意志的内在价值,同欲望对象、现实利益等外在目标无关。第三个命题是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一种出于责任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来自其期望的效果,而来自一种形式原则,即为责任而责任,不管责任是什么。即理性的个人在行动是纯粹为了责任而责任,而责任是以规律为基础的,人们必须遵循道德律而行动。所以,责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58]正是对这种规律的尊重,才赋予行为独有的无条件的价值。
在康德的义务论中,他将自由视为人的内在本质,是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唯一证据。他认为自由源于人的先验能力,它表现为对自然规律,特别是人的自然欲望、本能欲求的摆脱,这种摆脱就是人特有的“自由规律”。所谓自由就是人通过“道德普遍立法”从而达到人的自然本能的提升,而这种道德立法正是责任的实质,是责任存在的内在依据。因此,所谓自由规律,就是人通过道德立法把被动的责任变成主动的自由的规律,就是人既把自己当作道德法则的立法者,也是道德法则的遵从者,其终极目的是追求本体世界的自由。而人遵从道德法则,使自己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相符合,就是使责任与人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人通过责任的恪守而达到的意志自律,正是自由的体现。“自律是理性的人的自由的体现,为了责任而行为就是自律的表现。”[59]因此,自由必然构成责任所追求的目标。同时康德又认为,对合理规范的遵循,即责任的履行,是达到自由的条件。“个人的道德自由就在于对义务的意识和履行。”[60]总之,人的自由的实现,只能在现实世界中才能获得,而实现这种自由的手段,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责任承担。“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61]换句话说,康德的自由始终是出于道义的自由,是在责任担当中表现出来的自由。
康德关于责任的三个命题,分别从道德价值、道德法则、规律与理性的逻辑关系入手,阐述义务内涵、特征和本质。康德“责任论”,说的是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责任,尊重规律的“责任”,遵循善良意志的“责任”。“通俗地说,‘责任’就是出于对规律的尊重而必须去做的事。所以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性欲望,完全按照实践理性自身所规定的道德法则而行动,即服从和执行‘绝对命令’。”[62]
(3)康德的义务论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康德的义务论崇尚道德的内在价值,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道德价值的崇高性,强调义务和责任的至上性、优先性,表现为一种理性化的、严肃的、绝对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它是一种理想主义和利他主义,要求个人(或企业)都具有高度理性,按理性推理的准则行事。“行为的道德价值要以它的动机来评价,而且只能从它的动机来评价”,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在商业经营中,我们习惯把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看成是道德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的,而康德并不认同。按照康德的逻辑,除非诚实守信是绝对、纯粹的为客户着想,童叟无欺真正出自对老人和小孩的同情、爱护,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而如果出于讨好顾客,为了有更多的回头客和更多的利益回报,那么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道德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商家的动机是出于个人私利,而不是绝对纯粹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看来,道德规律也就是实践理性为自身创造的道德法则,它是责任存在的内在依据。“一个处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63]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普遍必然的,人的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无条件遵循,并以责任为存在方式,来展现道德法则的内在约束力。在康德理论视域下,民营企业同样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民营企业受到感性世界欲望本能的驱使,不断追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理性世界,民营企业需要恪守相关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义务论,在对善恶评价的根据上是有其合理因素的,康德强调要把出于责任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看到了道德评价不同于其他评价形式的特殊性。
康德义务论也有不足之处,即他在强调动机对行为道德性质的决定作用时,完全抛开了行为的后果在评价中的作用,割裂了动机和效果的联系,一味地追求动机的纯洁性而忽视或根本否认效果的作用。这种评价无形中会导致道德生活中人们对其自身行为后果的忽视和不关心,最终的结果是削弱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此外,道德义务论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解决道德认知问题,但道德认知不一定能自动转化为道德行动。一方面,康德的义务论提供了规范的义务和责任意识,他把“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有助于我们在现实中厘清民营企业担当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和“假”,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在今天价值观多变、多元、多样的时代,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很难做到像康德所预设的具有纯粹理性的道德责任主体一样,完全出于遵从绝对道德命令的目的而履行社会责任,因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很容易流于一种缺乏现实关照的长篇空文。
综上所述,社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和康德的义务论,从社会学、经济管理学及伦理学等视角分析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论证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外在的、工具性的,也不是外部环境和社会强加给民营企业的负担,而是民营企业内在的、自生的义务和责任。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存在本身就蕴含了人类的价值取舍和理想诉求,而且其具体内容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是目的”,幸福是人的最终目的,只有拥有德性,我们才有资格得到幸福。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帮助人类实现幸福的一种德性。无论公民还是“企业公民”,都在社会中承担着特定的责任,公民对特定职责的实现是其存在的卓越状态,也是自身幸福的所在。
【注释】
[1]刘伟:《当代中国利营资本的产权特征》,《经济科学》2002年第2期。
[2]晓亮:《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0-41页。
[4]同注释①,第67页。
[5]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页。
[6]同注释①,第25页。
[7]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7-78页。
[8]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7页。
[9]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0]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
[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页。
[1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页。(www.daowen.com)
[1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14]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6]同注释①,第117页。
[17]朱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18]李淑英:《社会契约论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9]转引自[美]戴维·J.弗里切:《商业伦理学》,杨斌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20][美]唐纳森、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研究》,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21]同注释①,第26页。
[22][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23][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24]李淑英:《社会契约论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5]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坚、王春香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26][英]帕特里夏·沃海恩、爱德华·弗里曼、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刘宝成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9页。
[27]转引自[美]戴维·J·弗里切:《商业伦理学》,杨斌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28]陈宏辉、贾生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管理伦理的新发展》,《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29][美]R.爱德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30]陈宏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31]陈宏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经济管理出版2004年版,第107页。
[32]Freeman,R.E 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Boston MA:Pitnian,56-61.
[33]Porter,M.E.& Kramer,M.R.Strategy:The Link between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ty.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6,84(12):78-92.
[3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0-41页。
[35]转引李洪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36]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与责任边界》,《学术交流》2011年第2期。
[37]Logsdon J M,D J Wood.Business Citizenship:Form Domestic to Global of Analsis.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1994,4:415-417.
[38]Moon J,Crane A,Mattes D.Can Corporate Be Citizens?Corporate Citizens As A Metaphor for Besiness Participation in Society,Business Ethics Quartely,2005,15(3).
[39]Mattern,Dirk.Carne,Andrew.Corporate Citizenship:Toward a Extended Theoretical Conceptualization,Acadeny of Managiment Review,2005,vol.30(1).
[40]冯梅、范炳龙:《简析企业公民的权与责》,《中国质量》2009年第12期,第49-52页。
[41]龚天平:《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42][美]乔治·恩德勒:《发展中国经济伦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197页。
[4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页。
[44]同注释①,第5页。
[45]同注释①,第18页。
[4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47]同注释①,第120页。
[48]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VI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
[4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00页。
[50]同注释②,第100页。
[5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00页。
[5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53]转引龚群:《现代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页。
[5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页。
[55]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8页。
[56][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页。
[57]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5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59]刘登科:《康德的责任概念及其责任伦理观》,《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60][苏]阿尔森·古留加:《康德传》,王炳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7页。
[6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4页。
[62]苗力田、李毓章:《西方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50页。
[6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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