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层次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58种、涉及10个方面的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进而又对这些社会责任行为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纯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并由企业始终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的行为,这类行为要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的引导,或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得以落实。
1976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所通过的《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南》从人权、劳工权益、工作环境、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对企业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联合国“全球契约”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四个方面提出了十项原则,为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履行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阿奇·B.卡罗尔(Camoll)(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部分。普拉特利(1999)认为:“在最低水平上,企业必须承担三种责任:(1)对消费者的关心,比如能否满足使用方便、产品安全等要求;(2)对环境的关心;(3)对员工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27]
与国外某些划分的标准相类似,国内也有部分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与层次进行了划分。如田广研(2O00)认为,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卢代富(2002)、毛羽(2003)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层次高低不同的表现形式;李正(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六大方面的内容,即环境问题类、员工问题类、社区问题类、一般社会问题类、消费者类和其他类。(www.daowen.com)
在实务界,中国纺织协会于2005年制定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提出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的要求,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还应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该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对中国纺织企业提出了管理体系、劳动合同、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工作时间、薪酬与福利、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歧视、骚扰与虐待、职业健康与安全等十个方面的公共社会责任行为准则。李立清、李燕凌(2006)通过总结国外研究成果,构建了包含劳工权益、人权保障、社会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五类因素的评价体系,十三项子因素下共设有38个三级指标;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2006)发表了一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评价体系与标准》,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指标划分为股东权益、员工权益、法律责任、诚信经营、公益责任和环境保护七个方面;2010年8月,杭州市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体系》总分1000分,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市场责任(220分)、环境责任(300分)、用工责任(330分)、公益责任(150分),每个大部分都由数十条细则组成。
此外,部分学者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考虑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层次。如高尚全(2004)和雍兰利(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企业健康发展,就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这些是企业的基础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满足对企业自身、对社会、对其他利益群体、对公众的合理期待。
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学者与西方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与层次的划分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守法责任是必尽责任,经济责任是分内责任,伦理责任是应尽责任,慈善责任是可尽责任”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认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