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探讨与分析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探讨与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中,另有部分学者并不是一味地拒绝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提法,而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下,装入利润最大化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所有活动的核心。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探讨与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传统企业理论所标榜的“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唯一责任”的一次革命。此后,对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的界定等问题,学界、企业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形成了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传统经济观和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经济社会观。

1.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传统经济观

自由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主张,“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的自由,让他采取自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1]美国哈佛大学莱维特教授(Theodore Levitt)是较早勇敢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他认为: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极其危险的,企业应当远离政治。他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为企业参与政治的一种体现。此种趋向弊大于利,且由此而蒙害最大者当属企业自身,因为企业参与政治势必导致企业的生命力削弱而非维持和提升,企业对政治倾注的心力越多,它向社会提供产品的效率越低;企业一旦不再是社会期望的那种出色的产品提供者,则它必定陷入严重的困境。”[2]因此,莱维特主张企业应该固守创造利润功能,维护自由企业的本质。

哈耶克是自由秩序的提倡者,也是传统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他基于自己的自由理论,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经济自由的干涉。“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因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渐广泛导致政府干预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而损害自由。”[3]哈耶克在他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更把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归入“被毒化的语言”加以批驳,认为任何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行为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

波斯纳认为: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会造成很大危害。首先,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产品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其次,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最终企业会被逐出市场;第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与此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的捐款等做出贡献。[4]依波斯纳之见,企业之目标惟在利润最大化。

达尔文主义者赫伯特·斯宾塞也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慈善捐款等社会责任行为违背“优胜劣汰”进化规律,不符合自然进化过程,因为过度的社会保护会降低企业的适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中,另有部分学者并不是一味地拒绝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提法,而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下,装入利润最大化的内容。他们认为:只要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等于践行了其对社会的应尽之责,因为每个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必达致全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德拉克(Dmcker)是较早提出这一思想的学者。他认为牟取利润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弗里德曼是持这种观点的另一位代表。他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经营活动。”[5]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说:“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够像企业管理人员接受社会责任理念,而不尽力去为股东赚钱这件事那样彻底破坏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6]其反对态度之坚决、立场之坚定使之成为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著名代表人物。

在中国认为企业不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不多,但这类观点比较明确,如罗斌、刘前锋认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下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常常是有所选择的,他们是根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及承受能力来决定承担的多少和范围,公司的这些社会行为主要是由利润动机驱动的。而中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多数是由于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企业不但没有什么利润动机,相反还需要耗费掉很多利润。”[7]刘春权则认为:“以卡罗尔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对社会责任的解释,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时间点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期望和合理期望’,蕴涵了更多对真善美和正义等更高价值的追求,实质上给社会责任赋予了价值理性的内涵。而中国很多企业是迫于法律与舆论,只是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加强社会责任的做法单纯是为了在社会大众中树立良好的企业道德形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经济发展。这样做是片面的,企业难以有长足的发展。”[8](www.daowen.com)

2.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代经济社会观

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观点被称为“工具性观点”。其核心思想是企业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要求,是因为这样做将使企业变得更有利可图。该理论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实现经营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种观点被描述为“策略性的利益相关者分析”。[9]第二类观点则是“规范性观点”。其核心是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它都有一种伦理性的社会责任,应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做出恰当的回应。规范性的观点强调“做正确的事”,做“应该做的事”,它不再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而是超出对企业经营成本的简单分析。这一观点从更根本的价值判断角度,强调企业在社会系统中需要扮演的角色任务——即企业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这一观点被称为“多方面信托的利益相关者分析”[10]。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鲍恩认为:“企业应该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经营活动,即使那样做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思是,企业家有义务制定有利于当前的社会目标和价值的经营方法和策略,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11]

管理学大师彼得·F.徳鲁克指出:“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企业并不是为着自身的目的,而是为着社会的目的,并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需要而存在。它们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每一个机构都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存在。”[12]因此,企业与社会必须共荣共存,否则就不能真正得到发展。企业赚钱的目的应是丰富人民的生活,造福于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所有活动的核心。

日本金泽良雄提出:“今天的企业,本已摆脱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换言之,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不允许片面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须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提供服务的立场。因此,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才能称为现代化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13]

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表达了相同观点,认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如我国学者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和目的,而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收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为责任。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14]贾生华、李丽(2003)认为,企业在履行其囊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在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要求。刘长喜(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这种社会综合性契约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伦理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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