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的社会责任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来自西方,但对于中国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也不完全是一件舶来品,甚至我们还能找到为其更为悠久的思想渊源。早在春秋时期,诸子百家就已经展开了“义利之辩”,从广义上看,这正是对商人社会责任的一场争辩,其中比较有代表的是儒家和墨家的思想。儒家主张“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先有义再谈利,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当利与义出现矛盾时,孔子提出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要求——“见利思义”。孔子承认人们追逐利润的正当性,但要求人们合法、合理地赚取利润,这就是俗语所讲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义与利出现根本性冲突时,孔子强调“杀身成仁”。孟子继承了孔子“义以为上”的义利观,并做了一个非常精辟的比喻,“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55]在利益与道义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放弃、牺牲个人私利,甚至“舍生取义”。
归纳儒家义利观对古代商人社会责任观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见利思义,义利合一。利是人类也是商人的普遍愿望,孔子指出:“富与贵,是人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但商人取“利”时要注意“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主张谋取利益要符合道德规范,绝对不能因为利益而牺牲道义。二是先义后利。儒家主张“义以为上”,主张通过“义”限制商人无止境追求“利”的行为。面对义与利的冲突时,主张“利”服从“义”,“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三是以义取利。“义者,百事之始也,万利之本也”(《吕氏春秋》)。认为义与利并非绝对对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在商人的经营中,义表现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成为无形资产,也能带来稳定收益。四是兴天下之利。认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为天下人之天下也”(《吕氏春秋·贯公》)。《大学》要求君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不仅仅要独善其身,还要积极造福民众,奉献社会。商人以仁德之心关爱顾客,为社会利益服务,如修路、造桥、助学、救灾等,社会也会以丰厚收益回馈商人。
墨家则主张义利兼顾,认为“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是一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思想。在以儒家伦理规范为主导的价值体系下,社会对商人有仁、义、礼、智、信、诚、孝、俭和以德服人等道德修养方面的要求。古代商人基于传统商业伦理的“义利观”,对消费者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并将商业活动作为实现价值的手段,博施济众,爱国济民。我国的儒商文化对东方各国的商人影响很大,在儒学思想熏陶下成长起来的我国商人很多都怀有强烈的秉持大义、经世济民的报国助人情怀。
(二)近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变迁
近代以来,由于我国企业生存环境、历史使命不同,因而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具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晚清时期、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和转型期)。
1.晚清时期
19世纪60年代,洋务派创办的军事工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而晚清政府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和本国封建经济解体的双重压力下,财政出现了危机。另外,部分地主官僚和买办商人积累了大量财富,这些民间资本向往近代工业。同时中国农民和手工业者日益贫困,农业商品化程度日趋提高。这样,在多方力量的推动下,以官督商办为主要模式的洋务民用企业“仿西国公司之例”应运而生了。
所谓官督商办,李鸿章概括为“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人,与官无涉”(《李鸿章全集》[56])。官督商办模式虽模式模仿了西方股份公司的一些基本做法,但主要还是沿用了清政府历史上曾采用的制度,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这一时期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在政府、投资者、雇员三方之间分配企业合作剩余。但在实际运作中,官督商办企业的决策、经营处于清政府的直接控制和掌握之下,表现为收回利权责任、报效责任和官利责任等企业社会责任形态。
所谓收回利权,是指各省绅商发起和领导的收回被帝国主义列强占据的铁路权和矿产权运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把掠夺中国的铁路和矿山利权作为对中国进行资本输出的主要目标。各个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或通过贷款,或独资经营,或通过合办,攫取了大量的路权矿权,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主权利益,“凡百恶业,概归外人之手,大有经济上列为共有之势”。绅商们认为,欲振兴中国之实业,“必收回利权始”。“经营企业是收回利权的最好手段,关系国家命运兴衰”,“苟有爱国之心,应起而响应股份之招募”。[57]也就是说,通过回收发展本国实业,使外资无隙可乘,自动撤退。在回收矿权方面,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官办或官商合办的矿务机构,这一时期新开办的矿产企业大多都带有抵制外资扩张的色彩。铁路方面,各省纷纷成立商办铁路公司,由此兴起了近代中国兴建铁路的高潮。
“报效”原指社会中某些地位低的个人或集团向地位高的个人或集团做的无偿贡献或贡赋。晚清初期,报效主要是清政府授予“专利”或是垫付官款的股份制企业向清政府无偿上交资金,这是清政府投入(权力或资金)资源后,分享企业合作剩余的制度安排。晚清后期,政府利用其在“谈判力”的优势地位,要求变更原有分配格局取得更大份额的企业合作剩余,报效日趋扩大化,主要包括缴纳税外费、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及赈灾运输等方面。
“官利”又称“官息”“股息”,是募股企业对股东本金按额定利率支付的息额,其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不管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只要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股东,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的权利;二是这种固定利率以年利计算,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三是官利自股东交付股金起必须计息,股东既是企业投资人,又是企业债权人。即使厂未开工,铁路尚未建成通车,官利也需支付。
上述收回利权责任、报效责任和官利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表现。
2.民国时期
一般认为,民国时期分为四个阶段:北洋政府阶段(1912—1927)、南京政府阶段(1927—1937)、抗日战争阶段(1937—1945)和战后时期(1945—1949)。
民国初年,一方面民族资本得到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资本也呈逐渐增强的趋势。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突出公司的赢利性质,将公司定义为“谓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之团体”,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营利的社会责任,否定了原有的官利责任和报效责任,体现了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
近代中国,河山破碎,百业凋敝。特别是1927年以后,虽然受到战争等影响,抵御外侮、维护主权、救民于水火以及企业本身的逐利性,都激发同时也迫使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
(1)实业救国:企业对国家的责任
“实业”一词最早由康有为提出,按照大生企业集团创办者张謇的理解,实业就是“大农、大工、大商”,即资本主义大农业和工商业。孙中山在中华实业联合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余观列强致富之源,在于实业。今共和新成,兴实业实为救贫之药剂,为当今莫要之政策。”[58]因而所谓“实业救国”就是通过兴办农业、工业、商业、路矿、航运等,以振兴民族经济,富国强兵,挽救民族于危亡之际。
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因贫困落后而挨打的历史。为了改变受欺凌的局面,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增强国力,抵抗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便出现在了历史舞台上。一批有识之士意识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存亡联系在一起,在“设厂自救”“实业救国”的爱国主义思潮推动下,纷纷创办自己的工厂企业,发展中国的民族经济。例如:上海厚生纱厂创办者穆藕初指出:“振兴棉业,不但于平民生机上有密切关系,而在全国经济上,亦生莫大影响。故振兴棉业,即所以救贫,亦所以救国。”[59]近代最大的民族资本工业企业集团创办人荣宗敬和荣德生兄弟,他们办厂的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国塞漏卮,为民添衣食”,“致力于生利之业,以达到振兴中华之目的。”创办家庭工业社的陈蝶仙,提出国货制造都应该立志向上,精益求精,希望用国货去代替外货,挽回外溢利权。铅笔大王吴羹梅在自己研制出的铅笔上印上“中国人用中国铅笔”,以激发同胞的爱国热情。
近代史显示:中国劳工阶级工资水平低,失业率高,生活贫困,劳资关系紧张,企业只图自身赚钱,不重视企业职工权益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但是也有许多民族企业和企业家,他们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企业不为职工谋利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不利于企业本身的发展。荣宗敬、荣德生兄弟经营着二十多个面粉厂、纺织厂和其他企业,雇有三四万工人。他们积极大办工厂:一则“人多手多,生产勃兴”,国家富强才有希望;二则可以吸纳大批社会劳动力,扩大就业,这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积极途径。为尊重保护员工的权益,荣氏企业所属的工厂都设有所谓“劳工自治区”,内设男女单身宿舍和职工家属宿舍,办有工人子弟小学、工人晨校和夜校,建有医院、食堂、浴堂、影剧院、银行、图书馆、阅报室等。荣氏企业还先后创办了公益工商中学、中国纺织印染工业专科学校、中国纺织印染工程补习学校等学校,不仅为企业自身培养了急需人才,也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做出了贡献。卢作孚在他的民生公司里,把重视职工的生活福利列为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为民生公司员工提供了优厚的待遇,如免费就医、供应膳食、定期休假、定期举办文体活动等,对年满60岁以上的员工公司给予终身养老金。康元印刷制罐厂经理项康原认为:办工厂“不要专从私人经济立场上谋营利的生产”,而要“为大多数无衣无食的同胞们着想”,要把职工的文化教育事业和生活福利事业都“包含于工厂之内”,只有负起社会责任,才能一起“通力合作,谋厂务的发展”。穆藕初提出:“吾国实业人才之缺乏,……穷其原委,当归咎于教育之不修。”因此,他积极主张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他不仅捐资办小学、中学,而且还拿出大笔资金与人一起创办中华职业学校,并常年给予捐助,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
(3)捐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企业对社会的责任
民国时期,社会多灾多难,内忧外患。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企业积极从事慈善事业,除上述兴办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外,还捐资举办科研、医疗卫生、道路交通与市政建设等事业,为社会造福。如张謇在经营大生纱厂和大生系列企业的同时,还从事很多公益事业,“实业如农、如垦、如盐、如工、如商之物品陈列所,教育如初高小学,如男女师范、如农商纺织医、如中学、如女工、如蚕桑、如盲哑、如幼稚园之成绩展览及联合运动,慈善如育婴、如养老、如贫民工厂、游民习艺、如残废、如济民、如栖流之事实披露,公益如水利所建之堤闸、涵洞、河渠、桥梁,如交通所辟县乡干支各道之建设”[60]。创办“天字号”系列化工企业的吴蕴初,将其经营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利润及其自己个人所得的红利、酬金等捐助给社会福利事业,这些捐助主要集中在与他经营的化学工业企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方面。荣氏兄弟除大力兴办教育事业外,还无私奉献,热心捐助各类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并在家乡无锡建造园林、开发太湖风景资源;筑路架桥,改善交通环境;还兴办水利等公益事业,创办了平民习艺所、孤儿院、残废院、妇女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大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属计划经济时代;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现在,这一阶段又以90年代中期、2005年为界分为三个小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采用计划经济体制,整个国家经济运行都由国家来掌控,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一切都要服从计划和指令安排。这一时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不存在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中的主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被视为单纯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工具和实现社会福利的场所,实际上相当于政府的下属部门。企业的资本结构单一,运行主要遵照政府的指令,盈利不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是转嫁到企业来实现的,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所谓“企业办社会”就是指企业建立和兴办了一些与企业生产、再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机构和设施,承担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封闭式长期契约关系同时意味着社会资源低流动性,使得员工对企业产生强烈的组织化依赖。不仅是员工个人,家庭也对企业全面依赖,家庭生活和企业密不可分。企业为员工提供(准)终身就业,即通常所说的“铁饭碗”,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也全部由企业负责。如果企业发生亏损或面临破产,经营者没有责任,企业也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这些做法使企业将大量资源投入非生产领域,冗员严重,政企不分,企业效率低下。
2.1978年改革开放至现在(转型期)
(1)1979年至90年代初期,企业社会责任孕育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也蓬勃发展起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企业及股东的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市场经济不仅让企业体验到了竞争所带来的益处,也让企业感受到了竞争的残酷。
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中国企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追求的是暂时的生存而不是长期的发展。无论当时的宏观环境、市场秩序还是企业家素质,都使企业表现出较强的短期性,由于企业的发展以盈利为导向,所以此时的企业只顾自身的发展,忽视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突出对股东责任的重视,对管理层责任的重视,表现出对政府责任的淡化,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对环境责任的推托,等等。
(2)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年,企业社会责任整合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日趋完善,国际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初步形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与国际经济接轨使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感受到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停滞更带给企业家以思考。很多企业和企业家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逐渐给予关注,并开始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探讨。
在这一时期,虽然我国的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与重视,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与实践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一阶段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整合阶段。
(3)2005年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快速发展阶段
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伴随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级政府、企业组织、行业协会与组织等机构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指导文件等,从法律、行业自律、政策、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等角度,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改案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
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制定了行业社会责任指南《纺织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CSC9000T)》,成为我国第一个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南。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向社会发布了第一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2年,国资委在推行社会责任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国资委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中央企业管理提升十三项专项内容之一。2013年,国资委将通过发布“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引”开展社会责任评价等措施,推动企业进一步树立责任理念,完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以实现央企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其最新发布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也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社会责任管理。这表明: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已从学术辩论,走向了社会关注的前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个别企业还设立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和发展。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举措,也引导和推动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和发展。
【注释】
[1]J.R.Lucas,Responsibility,New York,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e.,1993(5).
[2]转引自苗力田:《希腊哲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16页。
[3][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三论: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1页。
[4]Augustine,On Free Choice of the Will,translated by Thomas Williams,Indianapolis/Cambrige:Hacket Publishing Company,1993.
[5][美]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等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6]Albert Flores,Deborah G·Johnson,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and professional roles,Ethics,1983,93(3):(537-545).
[7][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7页。
[8][英]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7页。
[9]Jdm K.Roth,Internation Encyclopedia of Ethics,salem Press Inc,London,Chicago,1995(568).
[10]William Schweiker,Responsibility and Christian,Eth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78-105,40).
[11]William Schweiker,ResPonsibility and Christian,Eth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78-105,40).(www.daowen.com)
[12]转引自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13][美]约翰·马丁·费舍、马克·拉维扎:《责任与控制——一种道德责任理论》,杨韶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242页。
[14][英]彼得·斯特劳森:《自由与怨恨》,薜平译,载于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5]同注释①,第26页。
[16]Gary Watson:Two Faces of Responsibility,Philosophical Topics 24:1996(227-228).
[17]郭金鸿:《道德责任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18]范晔:《后汉书·杨震传》,转引自:《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65页。
[19]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5页。
[20][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21]转引自乔治·恩德勒等:《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22]高湘泽:《一种可能作为比较纯正的规范伦理的原义“责任伦理”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页。
[23]郭金鸿:《道德责任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24]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7页。
[25][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7页。
[2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页。
[27]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12页。
[28]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29]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363页。
[30]同注释①,第363页。
[3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的性质》,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页。
[3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33]同注释①,第75页。
[34]N.Ebersbadt,“What History Us abou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Business and Society Reuiew,1978(8).
[35]巫宝三:《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6-27页。
[36]转引自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1-53页。
[37]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
[38]同注释②,第30-31页。
[39][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7-58页。
[40]转引周祖城:《管理与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41]马力:《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界说述评》,《江淮论坛》2005年第4期。
[42]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坚、王春香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4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
[44]E.Merrick Dodd,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Haruard Law Review,1932(45):1145-1163.
[4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46]Dodd,E.Merrick.Book Reviews:Buresucracy and Trusteeship in large Corperations.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42(9):546.
[47]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48]Bowen,H.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Harpor and Row,1953(6).
[49]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50]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
[51]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第75页。
[52]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第53页。
[5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8页。
[54]高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缘起与演变》,《苏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55]孟轲:《孟子》,杨伯峻、杨逢彬注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98页。
[56]李鸿章:《李鸿章全集》,《奏稿》卷20《试办轮船招商折》。
[57]虞和平:《中国现代化历程》第一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58]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0页。
[59]穆藕初:《振兴棉业刍议》,载赵婧主编:《穆藕初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97页。
[60]张謇研究中心:《张謇全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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