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与演变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与演变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思想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现代概念,而对经济行为是非或规范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并且在东西方文化中都有相当悠久的历史。这些早期思想渗透于西方文化之中,一些具体的实践也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悠久渊源。这一核心要旨为后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早期萌芽。凡此种种,无不对商人社会责任观产生深远影响。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与演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现代概念,而对经济行为是非或规范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并且在东西方文化中都有相当悠久的历史。《旧约全书》中就包含了对贿赂行为、从穷人身上获利的行为、滥用土地行为的鞭挞;《汉默拉比法典》中也描述了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准则。在古希腊,商人的地位低下,牟利活动被严加排斥,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就是为社区提供服务。如果他们的商业行为违反道德,将会受到制裁,社区的压力使商人追求社会利益。哲学柏拉图指出:一个人无论是从事以钱易钱或是以物易钱的交易,都应当合法地给予或接受货真价实的物品……掺假将被所有人视为与说谎和欺骗同类。任何人如在市场商品中掺假,又说谎欺骗,那他就是漠视人类,亵渎神灵。[35]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责了商人的敛财行为,倡导“分配的正义”与“平均的正义”,认为求“财”并非人生的目的,“富”的追求应限于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必要范围,否则就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从“依循自然”的伦理原理出发,告诫商人不能以追逐自己的私利为目的,而应通过自己的努力服务于人类社会。此外,在基督教犹太教的经文中,也可以找到大量对教徒们经济活动行为的劝诫和规范,在日常的宗教布道以及许多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课堂中也不乏对商业道德问题的讨论。但这些早期思想,主要涉及的几乎都是经济活动中个人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尤其关注用普遍的伦理原则来反对经济活动中个人的撒谎、偷窃或欺骗等不道德和不符合伦理的行为。

这些早期思想渗透于西方文化之中,一些具体的实践也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悠久渊源。公元前3000年,就有关于森林保护的记录,这被认为是第一部环境法的雏形;公元前1792年,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罕默拉比国王颁布了一项法则,对因为自身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施工者、监管人和农夫处以死刑,这被认为是最早的健康安全法。公元前218年,古罗马元老院的议员向商人提出社会捐赠的要求。

进入中世纪,商人的地位依然没有得到改善,教会作为社会中异常强大的政治势力,其价值观对界定商人的社会角色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会看来,商人和商业体系都是不值得信赖的,营利动机是反基督教的。至于商人,则必须绝对诚实,履行好社会义务。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对人们获取财富、交易及工资等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当时的商人为了提高社会地位,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如建乡村教堂、救济所、医院等公共设施,以此来寻求“自己灵魂的幸福”。[36]可见,中世纪时期的欧洲为商人设定的社会责任是广泛的,教会的教义在中世纪文化中渗透得如此全面,以至于商人对自身存在的道德性也产生了怀疑。[37]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及中世纪的欧洲,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然也不会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依然是以个人为单位。这一时期商人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旨是:商人不能为了逐利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将社会公益放在首位。这一核心要旨为后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早期萌芽。

(二)近代消极企业社会责任观

伴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西方社会发生了诸多重大的制度变迁,商人由原来的边缘阶层变为社会主导阶层。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文艺复兴一改中世纪教会的宗教文化一统天下的局面,使得倡导宗教与教育和国家相分离的现世主义受到普遍尊崇。现世主义的盛行改变了商人的社会角色,动摇了中世纪社会价值观念中对商人逐利的偏见。第二,个体性和集体性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之上,为个人积累财富与顾及社会利益并重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第三,加尔文和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消解了中世纪社会对商人追逐财富的敌视。加尔文主张神的预定如何,要由人的活动来验证,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因而应鼓励人去发奋进取。可见在改革后的宗教教义及其信徒那里,商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实际上同时得到了提升。第四,民族国家最终得以创建并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主宰;几千年来,鄙视商业和商人的传统观念被一种全新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重商主义所取代。凡此种种,无不对商人社会责任观产生深远影响。[38]

工业革命的产生和发展,在为欧美国家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西方企业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现代企业的出现。这一时期,企业家出于怜悯之心,有道德地经营企业,参与社区建设、捐款、兴办教育等慈善活动;这一时期的企业将改善经营所在地社区及雇员的生活看作企业成功的基本要素。譬如,18世纪90年代,英国消费者抵制购买加勒比海奴隶生产的糖,因此东印度公司改变了其经营方式,从不存在奴隶问题的孟加拉国进口食糖;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贵格教会制铅公司在英格兰为工人建小镇,并兴建学校和图书馆,还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利用水泵回收废水;此外,如英国的吉百利家族、朗特里公司、爱尔兰的健力士公司、美国好时家族公司在19世纪都设立了具有社会责任意义的项目。这些社会责任实践主要来自宗教信仰的影响,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伦理行为:一是有道德地对待顾客及商业伙伴,如商业交易中的诚实和公正,并且认为这是道德使然,而不是法律规定;二是慈善捐赠,富裕的商人认为应该将自己的财富与社区分享;三是管家及家长主义,特别涉及雇员福利。家长主义认为,社会中有特权或财富的人,应该在各种决策中考虑到那些较不幸或较弱小者的利益。

当然,在这个阶段,在摆脱宗教的束缚之后,企业的逐利性被予以合理化并极度膨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积极,源自古代社会并在后世发展起来的传统意义上的商人社会责任观,已显式微。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经济理论的影响。当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受到社会的普遍青睐,并为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所遵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只要各人按利己心行动,不仅可以增进个人的利益,更因一只看不见的手导引,亦可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39]据此人们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除此之外没有必要做其他考虑,因为企业在销售产品和赚钱的同时,也就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二是受“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人认为社会生活也是符合“达尔文主义”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也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律。因此企业捐款资助弱者是与自然进化过程相违背的,由此造成的社会保护只会降低人类的适应能力。赫伯特·斯宾塞是带头倡导这种严酷主张的代表,他在1850年出版的一本书中写道:“这看起来很残酷,一个劳动者生了病,就丧失了与其他强壮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能力,就必须遭受穷困,那些寡妇和孤儿必须自己为生或死而挣扎。虽然如此,如果不是孤立地看,而是与整个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看,这些无情的命运就充满了最高的仁慈,正是这种仁慈使得那些父母患病的孩子早早入土为安,也正是这种仁慈使得意志消沉者、酗酒者以及那些受流行疾病折磨的虚弱者早早告别人间。”(Spence,1970/1850)

在这种“弱者死有余辜”思潮的影响下,许多企业不仅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且对那些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分销商、员工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40]在法庭纠纷中,法院也不鼓励企业做自身以外的事情,否则,将被判为“过度活跃”。

(三)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变

19世纪末开始,西方企业经历了技术和生产力的突飞猛进,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工伤职业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演变为对企业的经常性诉讼和劳工运动。同时西方企业也经历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演化。管理者不再是完全拥有自己企业的企业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达尔文主义受到质疑,批评家们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残酷和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那些与其有关联的群体负起责任。1895年美国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Small)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呼吁:“不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这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萌芽。[41]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en)在1923年进行企业管理考察时第一次从学术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其在1924年《管理的哲学》一书中进一步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是为后世所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术语的起源。

在20世纪初的美国,也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权力也进一步扩张,企业侵犯社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随后,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思潮,强烈要求并呼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反对污染,反对垄断,希望通过立法建立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组织,迫使企业尊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一些有远见的公司开始重视这些社会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回应。例如:一些大公司的领导人开始主动捐款,资助社区活动和慈善事业;一些富有的实业家也开始帮助穷人和弱者,这意味着公司的领导层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关注。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出现了三种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提出挑战并相互联系的观点:第一种是“受托人观”,即认为管理是受托人,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他们的行为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第二种观点是“利益平衡观”,即管理者有义务来平衡那些与企业有关联的集团之间的利益,也就是说,企业管理者就是各种各样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人;第三种观点是“服务观”,他们认为企业有义务承担社会项目去造福或服务于公众,而管理者个人也可以通过成功地经营企业来减少社会不公、贫穷、疾病,从而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些观点扩大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42]

这些观点的迅速传播,促进了一些明智的企业领导人开始践行不同于以往的企业社会责任。1929年,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经理杨××在一次演说中指出:不仅是股东,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都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些利益。在通用电器公司的经理看来,公司具有一种社会公共性,经理是这种社会公共机构的受托人,而不是简单的股东代理人。作为公共机构的代理人,其义务要广泛得多,除了要维护股东的资本安全,努力使其保值增值外,还应该开明、公正地协调股东、顾客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不应当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牺牲广大公众的利益。杨××的上述看法,是有关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中最早和最为典型的表达之一。此类观点一经提出,立即获得了理论界的积极回应。一些激进的学者向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一改过去长期流行的那种唯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力图就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一观念做理论上的说明和制度上的设计。

当然,在自由经济制度占统治地位的美国,企业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追求利益最大化,这种思想在经济界和企业界长期占统治地位。企业不仅对股东负责,还要对与企业行为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一观念的提出,向传统的自由经济制度及其奉行者提出了挑战并引起争论。

1.20世纪20—30年代,贝利与多德之间的争论

在传统企业中,企业管理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不存在对谁负责的问题,而在现代企业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管理者”阶层,针对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该对谁负责的问题引发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贝利(Afdof A.Berle)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全面表达了他在公司权力问题上的传统观念。贝利对企业管理者拥有难以控制的权力深表忧虑,他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加以规范和限制。他指出,属于企业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只有在能够为所有股东带来可判定的利益时,方为允当。贝利强调:“企业管理者只有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力应本着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受益人之原理而创设和拥有,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企业的其他潜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3]显然,在企业的功能、角色和企业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等问题上,贝利代表的是传统的观点。

贝利的这种观点立即引起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E.M.Dodd)的激烈回应。多德认为,贝利提出的“商事企业的唯一目的在于为股东赚取利润,企业管理者只是股东的受托人”的观点是不合时宜的,也是不可取的。“公司是既有社会服务功能又有营利功能的经济机构,公司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因此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社会责任感’亦将成为企业管理者‘妥适的态度’而得到采纳;企业的权力来自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并以兼顾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不仅要通过确立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企业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控制企业的管理者还应自觉地践行这种责任。”[44]

对多德的这些观点,贝利并未轻易地加以否定,甚至还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认同。在一篇回答多德的论文中,贝利提出,关于企业管理者的“更大范围内的受托人”的职责,实际上在他早期的论文中有过相关的论述,只是贝利认为企业管理者对这些利益集团承担社会责任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此之前,企业管理者仍然只是股东的受托人,应只对股东负责。贝利相信:“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股东以外的各种利益集团对企业资产的收益的权利主张将得到考虑,企业创造的财富亦将在股东和这些利益集团之间公平地分配。相应地,企业管理者最终会对企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负担起法律所要求的广泛的社会责任。”[45](www.daowen.com)

贝利对多德的回应,缓解了两者之间的对立,贝利逐渐接受了多德的观点。得到贝利认可的多德教授却在1942年承认由于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对管理者应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受托人负责的观点产生了动摇。他说:“1932年春天,……我过于草率,虽然在传统上我们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在于管理者的作用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应该更宽泛地看到,公司的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受托人,正如贝利先生立即指出的那样,这里所涉及法律上的困难显而易见。”[46]论战的方向并没有因为多德立场的转变而发生改变,因为贝利明确表示认同多德的早期观点,他在1954年毫不隐讳地承认:“二十年前,笔者与已故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展开了一场争论,笔者以为公司的权力乃为股东利益而设定的信托权力,多德教授主张这些权力系为全社会利益而拥有。这场争论明显地以多德教授的观点获胜而告终。”[47]

2.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贝利-多德论战“尽管以贝利的最终认输而暂告一段落,但企业社会责任并未因此而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企业社会责任涉及面不断拓展,各种认识精彩纷呈。1953年,美国学者博文(bowen)出版专著《商人的社会责任》,较为规范和明确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因此被誉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如果公司在决策中认清了更广泛的社会目标,那么其商业行为就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和经济利益。[48]其他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艾而斯(Eells,1956)的《自由社会中的公司捐赠》、赫德(Heald,1957)的《管理者的社会责任》和塞利克曼(Selekman,1959)的《管理者的道德哲学》等;一些重要的学术期刊如《哈佛商业评论》等也开始刊登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

哈佛大学的莱维特(Theodore Levitt)教授是较早勇敢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针对20世纪实务界蓬勃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理论界日渐兴盛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潮,莱维特在1958年就提出了“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极其危险的”!他认为企业的目标,唯在营利;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是政府的责任。[49]

在20世纪60年代初,贝利与曼恩(Manne)继续就“贝利-多德论战”中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有意思的是,贝利这时由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彻底转变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他和曼恩展开了激烈的论争。1962年自由经济论的支持者曼恩在《哥伦比亚法学评论》上发表了《对现代公司的“激烈批评”》一文,批评贝利立场的转变,认为将企业管理者视为企业所有利益人的委托人的观点甚为荒谬。并指出“如果公司要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出售产品,他就不可能从事大量的非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如果他一定要这么做,那么很可能就无法生存”。针对曼恩的指责,贝利重申并进一步论证了多德早期的观点,并解释:“自己早年没有将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所有利害人的受托人和企业财富分配者看待,主要是担心企业管理者变成十足的政治活动家或者成为对学校及慈善机构起决定作用的资金供应者,并非出于企业管理者不是最适合担当此种角色的人选的考虑。而后来的平实和整个企业世界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多德的观点是正确的’。”[50]

20世纪60、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一是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二是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经上述两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之争,学界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坚持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二是认为除股东利益之外,企业还应该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群体的广泛的利益。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中,除了哈佛大学的莱维特教授外,还有芝加哥学派的米而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哈耶克(Hayek)等,而反对最为激烈、也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

弗里德曼是一位长期信奉传统理论而对企业社会责任颇有微辞的著名经济学家,他认为:企业是虚拟的人,其责任也是虚拟的。在1962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弗里德曼(1970)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自由社会,存有一项且仅存一项企业社会责任。这就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使用其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竞争。”[51]1970年,弗里德曼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一文中又指出:“企业管理者,从他自身来说,也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或许有许多现实的或潜在的责任……对家庭、良心、宗教情感、教会、俱乐部、城市和国家的责任……如果这些是社会责任的话,它们是个体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他认为应该把企业家作为个人的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区分开来,如果企业管理者把“股东的钱”捐给慈善机构或用于其他社会目的,他实际上就是非法处置作为所有人的股东的财产,是对股东权利和财产的非法剥夺;同样,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通过提高价格而转嫁给消费者,这个管理者就是在花消费者的钱。因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是有失严谨的。“很少有其他倾向能够像企业管理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奉守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钱那样,严重地动摇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52]

诺贝尔经济奖的另一位得主哈耶克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他是自由秩序的提倡者,也是传统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他认为在经济领域,自由意味着包括企业在内的经济个体自主地追求其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不受外在干预,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经济自由的干涉,是有悖于自由的,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渐广泛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不断强化。“因为企业应服务于特定公共利益以践行其社会责任的观念越是深入人心,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言人有权要求企业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论调便越是令人信服;从长远来看,企业及其管理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善的权力必然是暂时的,他们将最终为短暂的自由付出高昂的代价,那就是不得不按照被当作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政治权威之命令行事。”[53]结果是损害自由。

自由主义经济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尖锐批评遭到管理学派学者的反对,譬如戴维斯(K Davis,1960)不仅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机构和企业,而且还提出了“责任铁律”,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它们的社会权力相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斯蒂纳(Steiner C)在其1975年出版的著作《商业与社会》中明确指出: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应该做出有利于社会却不利于企业的决策。麦克奎尔(MeCuire,1963)明确地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延伸到经济和法律范围以外,指出企业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

3.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深化(20世纪80年代至今)

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于80年代以后,它彻底颠覆了“股东至上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

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受多种市场和社会影响的组织,不应该是股东主导的组织制度,应该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具体来说是指股东、雇员、代理商、客户、当地的社区以及处于代理人角色的管理者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企业应追求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而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该理论一经提出,便受到来自管理学界和企业伦理学界的追捧。至此,几十年的争论得以平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终得以确立。

20世纪90年代,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果越来越多,许多学术会议也相继召开。

在实践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世界悄然兴起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990年,美国宾夕尼亚州通过《宾夕尼亚州1310法案》,规定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在立法支持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住房、城区改造、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1991年,美国Levis公司在亚洲的工厂雇佣低龄女工的行为被媒体曝光,受到社会指责,其产品则受到消费者抵制。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造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Levis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商业利益,制定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在1994—1995年已建立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审核体系,开始审核自己的供应商。

在劳工和人权组织以及消费者团体的压力下,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许多企业如沃马特、迪斯尼、麦当劳等,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同时,一些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和机构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积极酝酿新的企业行为标准。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自1999年起就着手修订“跨国公司准则”,以期建立一套对全社会负责的跨国公司行为标准。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社会责任守则,其中118个是由跨国公司制定的,其余是由行业、商贸协会、政府或国际组织与机构制定的。这些社会责任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国。

尽管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在企业实务界,履行和担当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张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同。越来越多的组织加入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行列中,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英国道德贸易促进会(ETI)、加拿大社会责任商会、荷兰“洁净衣服运动”(CCC)、日本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这些组织的宗旨大多是追求以尊重道德、人类、社会和环境的方式获得商业成功。

总之,20世纪80、90年代以后,从政府、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到消费者、投资者等各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对企业社会责任探讨和研究的重点也从“为什么”逐步转向“是什么”“怎么办”;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日益成为全球企业的共同义务、挑战和追求,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义,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又不断衍生出利益相关者、社会回应、企业公民、企业社会绩效、社会契约、社会责任投资等概念,这表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在不断发展。

综观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演变脉络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从古代商人社会责任观经由近代的利润最大化到现代的社会责任观,这似乎是一种回归,但这是更高层次的回归。[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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