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本节所称的审批制项目,主要是指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其策划与决策的程序如下。
1.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项目建议书的受理与审批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查意见,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审批手续。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受理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原申报程序和事权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附以下文件: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④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需附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⑤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项目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按规定时限委托相应资质的入选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5.转入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组织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决策程序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国务院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和《核准目录》确定。实行核准制决策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列入国务院颁发的《核准目录》内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实行企业投资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一般为:
1.编制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基本情况;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③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④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2.报送项目申请书(见表1-3)
表1-3 项目申请书的报送
3.项目受理与项目核准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三)备案制项目决策程序
除《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项目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证明》和项目备案代码,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
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的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的建设和运营模式的项目。这类项目的决策,一般仍按照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相应的立项、决策审批。其决策程序是:
1.识别、筛选适用PPP模式备选项目,列入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2.项目准备,编制实施方案,交联审机构审查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方面,应重点明确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五)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决策程序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这类项目的决策程序主要是:
1.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工作方案,发布申报公告或通知
2.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汇总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www.daowen.com)
4)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3.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和申报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2)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3)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4.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和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规定要求内容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①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②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书核准批复文件;③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六)国外贷款项目决策程序
实施国外贷款项目决策程序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投资项目。这类项目的决策程序一般为:
1.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申报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的备选项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简要情况;②项目建设必要性;③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④贷款金额及用途;⑤贷款偿还责任。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3)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凡《核准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准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编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①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书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②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③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④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条件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审批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七)外商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分类管理,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或备案申请,除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策程序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决策程序的项目,其决策程序为:
(1)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及投资方情况;②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③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项目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②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⑥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⑦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项目申请书初审。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书。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3)受理项目申请书。
(4)项目申请书核准审批。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估所需的时间不在规定的核准期限的计算时间内),完成对项目申请书的核准。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决策程序
对于在《核准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仍需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角度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管理。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决策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外投资项目的条件为: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2)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决策程序
除境外投资实施项目核准制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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