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税务登记与账证设置要点

企业税务登记与账证设置要点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表7.1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以及税务登记专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税务登记与账证设置要点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的基本步骤:先由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最后由税务机关填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基本类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查登记及注销登记。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称注册登记。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书面申请书;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如表7.1所示。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2)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及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报表种类、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折旧方式等。

(1)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 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②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步,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如表7.2所示。

表7.1 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以及税务登记专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如果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根据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税务登记窗口。

表7.2 税务登记变更表

第三步,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注意事项:

① 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的必须先缴销发票

②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③ 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①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②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③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④ 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⑤ 发票、发票购领证;⑥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第二步,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表7.3所示。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报税务登记窗口。

第三步,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注意事项:

①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② 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③ 纳税人注销手续办结前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停业、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连同以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第二步,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表7.4所示。

表7.3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表7.4 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后,交税务登记窗口。

第三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2)注意事项:

① 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② 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③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www.daowen.com)

第一步,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验证、换证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手续,需换证的纳税人还应领取并填写相应类型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第二步,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齐全后,盖章确认,交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

第三步,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按规定收缴工本费。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2)注意事项:

① 纳税人未按期验换证的,视作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② 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③ 验证和换证必须提供原登记证件,换证的收缴证件,如有遗失的应先在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程序。

第一步,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第三步,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2)注意事项:

①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处以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 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

2.账证设置

1)涉税账簿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一般企业要设置的涉税账簿有总分类账、明细账(按具体税种设置)及有关辅助性账簿。“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使用特殊的多栏式账页,其他明细账使用三栏式明细账页,总分类账使用总分类账页。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附:什么是税控装置?推广税控装置有何现实意义?

税控装置是指能正确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的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其应用对象主要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纳税人。税控装置从技术装置入手,是为降低税收成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在加油站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已收到较好效果。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携带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然后凭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中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一般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领购簿的申请、核发。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如表7.5所示,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表7.5 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注:① 本表系纳税人初次购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
② 经审批同意后,有关发票内容填写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中。
③ 此表不作为日常领购发票的凭据;
④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发在发票领购簿上,同时对发票领购簿号码进行登记。

(2)普通发票的领购。

领购普通发票时,纳税人须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一般纳税人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需提供税控IC卡,供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在审批发售普通发票时查验,对验旧供新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还需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

审验合格后,纳税人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领购发票,并审核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申请、核发。

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然后提交下列资料: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如表7.6所示;②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③ 办税员的身份证明;④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⑤ 领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表7.7所示。

表7.6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各级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表7.7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企业留存;第二联,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签署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面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审核意见。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① 企业名称;② 税务登记代码;③ 开票限额;④ 购票限量;⑤ 购票人员姓名、密码;⑥ 开票机数量;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 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发售,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审批后日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上一次发票的使用清单;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予以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收据交纳税人。

3)发票的开具

纳税义务人在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发生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款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① 发票开具应该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联、全部栏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④ 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要按照普通发票的要求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①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④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账证的保管

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发票,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在启用前要检查有无缺号、串号、缺联以及有无防伪标志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并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统计并向税务机关汇报。

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管10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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