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

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方式及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相应机制有着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研究角度。公司治理明确规定了公司各参与者的责任与权利分布,并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客体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

1.公司治理的起源与界定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个通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经营管理概念,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崛起而产生的。在公司制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庞大,经营范围广泛,内部组织结构复杂,所有者往往把企业委托给经理层经营,从而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经理人员与员工之间都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如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内部利益关系冲突等问题。这是因为,在公司内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可能不一致。所有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经营者的目标则是追求自身利益。同时,伴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级增加,使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往往由于传递环节多、噪声干扰等而发生衰减、失真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扭曲信息,信息不对称现象会更严重。另外,内部利益关系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内耗企业经营,如果没有良好的契约约束和良好的协调沟通利益分享机制,内部博弈问题会变得十分复杂,导致内部经济和危机发生。公司治理的核心功能就是要安排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减弱或消除存在于二者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当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全面兴起开始于詹森—梅可林(1976),他们将代理理论应用于对现代公司的研究,建立了外部股权代理成本的正式模型。他们用完全合同方法,对通过所有权或现金流量权进行配置,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成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研究的主流范式。而在此之前的1975年,威廉姆森(1975)首先提出了治理结构概念。以其实践发展的线索看,美国加州政府雇员退休基金首先探索了公司治理之路。加州政府雇员退休基金是美国公共退休基金内部循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美国最大的基金会。就运作方式看,主要是以股票形式进行投资,并长期持有所投资的股票,只有当整个股票市场组成发生变化时才会调整其投资组合。1984年,加州政府雇员退休基金所投资的Texaco公司为了缓解收购威胁,通过美国《公司法》寻找法律根据以支持股份回购。在此次回购中,作为Texaco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加州政府雇员退休基金由于无法抛售公司股票而无辜受到了损失,并无法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加州政府雇员退休基金董事会决定,在今后通过在全体股东大会上运用股东权力来制止股票市场和美国公司的非理性行为。通过创立机构投资者理事会,采取保障股东利益的有效管理方式,提高行使股东权利的能力等措施,强化了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公司管理层行为与股东利益目标的一致。

20世纪90年代后,公司治理运动开始向全世界扩展。自1992年起,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治理结构委员会先后发表了《凯伯里报告》《格林伯瑞报告》和《哈姆派尔报告》,对公司管理层权力的制约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此后,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推进公司治理改革,使之成为一场国际运动。

公司治理问题引起我国学者的兴趣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4年8月,在“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上,青木昌彦和钱颖一教授分别发表了《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首次将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引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

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方式及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相应机制有着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研究角度。例如,奥利弗·哈特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分析框架。他认为,公司治理在一个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包括所有者、经营者、职工或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二是交易费用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当合约不完善时,代理问题随之出现,治理结构才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明确规定了公司各参与者的责任与权利分布,并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费方域(1996)综合了国内外文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论点,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公司治理的定义。如: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一个结构;公司治理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是一种产权与控制关系;公司治理是董事会处理管理阶层与董事会之间的潜在冲突的缓冲层。当然,关于公司治理定义颇多,本书不可能一一列举。

通过公司治理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概念体系,也是一系列协调、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管理人员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定了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分配问题,以及企业风险的承担问题,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直指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公司治理是在既定的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不同。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客体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公司治理的内涵。从广义上讲,所有有助于缓解公司治理问题的机制都是公司治理机制,包括企业置身其中的产品、资本市场,经营者所面对的内外部劳动力市场,政府制定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或规范,还有诸如社会舆论以及社会的公信环境等。广义的公司治理并不仅仅关注股东的利益,还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看成维护和平衡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机制,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机制更多的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不仅如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更是让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公司治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还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够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还能大大提高企业战略管理的绩效。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所关注的是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由于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的机构,也称内部治理;广义公司治理除包含内部治理外,还涉及通过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等对公司进行的治理,也称外部治理。通常,所谓公司治理往往是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统一。

应该明确,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相关联,但它们具有不同的职责和作用。公司管理主要是由经理人员去行使职责,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激励、控制和协调。管理行为和组织关注的是如何通过人与组织去取得成果,管理系统针对的是信息和决策,管理的作用是通过经营公司业务而使之提高效率。公司治理则是针对公司的目标,通过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合理划分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均衡协调相关人员的利益等措施来发挥作用。

2.公司治理权配置产生的原因(www.daowen.com)

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认为:给定外生的委托权安排,资本家是委托人,劳动者是代理人,其核心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激励相容问题,委托人(资本者)如何设计最优机制,以激励代理人(经营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为委托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它的机理体现为资本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中的内在作用。资本机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战略管理起到监督和激励的作用,资本的价值实现始终贯穿于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战略选择和决策,战略目标和使命的形成及战略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的控制力。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企业委托—代理结构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和责任不对等是公司治理权配置产生的基本原因。

(1)在委托—代理结构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上总是非对称的,主要表现在信息发生的时间和信息内容两个方面,代理人可能在签约之前拥有“私人信息”,也可能在签约之后拥有“私人信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可能是相关代理人的行动,也可能是相关代理人的知识,而委托人此时不可能观测到相关代理人的行动或知识。如前所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中,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只有当各利益主体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等时,他们的目标才会趋于一致,形成最佳的治理结构。当经营者控制权大于剩余索取权时,会出现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的现象,当然这种现象可以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来加以制约,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约束激励成本通常很高。

(2)在委托—代理结构中,契约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可能在签订契约时充分界定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可能证实和观测当事人的结果。同时,代理人因拥有“私人信息”而获得特殊的权力,造成契约当事人在权力上不对等。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责任的不对等性,有效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平界定剩余收益索取权,于是就有了公司治理权配置。

3.公司治理结构及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界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当前,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结构如何确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从战略管理的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战略决策制定的制度基础,也是财务战略管理的制度基础。它涉及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如何制定和实现,如何制定公司的激励制度,各方的利益目标如何实现,权利如何分配与制衡等。其中,权利的分配和制衡所形成的结果——权利结构(股东会、经理阶层、董事会及董事会的内部结构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代理关系问题,表现为组织结构及权力分配之间的制度安排,所研究的是公司制度安排的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公司绩效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本身的一种封闭的运行,而是一种与外界广泛联系的生态系统。1999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就实质而言,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进他们长期合作,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和长期发展。但是,由于公司制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代理成本。更进一步讲,公司治理结构也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而企业所有权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念。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序列上的最后索取者,控制权主要表现于投票权,即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公司治理权研究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权的有效配置对经理层施加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以降低代理成本。

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董事会,还包括股东会和经营者阶层。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可以看出,董事会、股东会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各司其职、互相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髙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部分,是连接股东和经理层的中间机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其监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关系。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与股东大会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广泛的权力,对公司经理人员具有任免权等。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通常股东可以直接或以设立监事会的方式对董事会行为进行监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它应该站在股东的立场促使经营者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站在战略管理的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也直接作用于企业战略决策、战略实施过程。在战略实施过程中,高级管理层作为战略决策的执行者,担负着全面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责任。在执行阶段,高级管理者很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而伤害企业的利益,这种不道德行为单靠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能避免的。

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财务管理内容与职能的外在性看,股东会是企业财务的最高管理层次,其主要职能是决策和监督等;董事会是企业财务的第二管理层次,其主要职能是决策、计划、控制和监督等;企业经理及其所领导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是企业财务的第三管理层次,其主要职能是计划、组织、控制等。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来说,两者对企业财务都有管理权,但出资者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而经营者处于配合的地位。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财务在行使职权方面代表的是出资者,而在承担责任方面则代表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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