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交易模式的改变,跨境电商相较于以往的国际贸易而言,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基本都是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来完成。跨境电商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实时沟通,跨境电商B2C模式甚至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与之前的传统对外贸易相比,跨境电商的渠道大大缩减,不需要再经过层层经销商,可以直接进行终端销售。这样减少了对外贸易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环节。不仅交易达成的速度比以往更快,而且由于渠道缩短降低了商品的交易成本。针对企业而言,跨境电商的这种交易模式有利于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业务扩展。针对个体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零售价格有时近乎厂家价格,商品的高性价比是跨境电商对于个人而言最大的吸引力。
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形式,跨境电商与国际物流之间同样存在着前文叙述的相互促进关系。一方面,跨境电商需要国际物流来实现商品的跨境交易,当国际物流发展水平一定时,跨境电商只能按照现有的国际物流水平进行商品交易,国际物流的成本、效率、质量限制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另一方面,基于跨境电商的特点,原有的国际物流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国际物流需要做出改变调整以适应跨境电商的需求。
(一)供求结构
跨境电商的风靡,给国际贸易市场带来了新的变革。国际物流作为派生性需求,需要根据贸易市场的供求结构来做出相应的调整。跨境电商作为一种高效、省时、经济的国际贸易模式,只有国际物流保持高效率、高质量的运作才能保证跨境电商的顺利进行。跨境零售电商终端为个体消费者,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相比,商品的销售数量以及频率都随之发生改变。一天二十四小时,任何时间都有可能会产生新的订单,而收到的订单可能只是一瓶卸妆水或者是一台最新款的苹果手机。跨境零售电商的碎片化订单,派生出碎片化的国际物流需求。传统的水路运输或者是铁路运输仅仅适用于大批量、有一定时间间隔的商品订单。对于这些订单数量较少,而且订单发生频次较高的情况而言,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并不能体现出其规模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业务以速度快、效率高为特点,长时间的物流运输,与其特性相悖。相较于水路运输与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具有安全、快速、便捷的特点。因此,跨境零售电商的发展,带来航空货运量的攀升,航空货运占比逐渐增加,改变原有的国际物流供求结构。
(二)业务模式
跨境零售电商订单面向消费者,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更加注重个性化服务,与此同时缩短了经销渠道,减少了谈判频次,大大降低贸易成本。跨境零售电商表现出新的特点,对国际物流服务的各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国际物流需要进一步提高整体运作效率,降低物流运作成本,提升物流服务质量,从而保障跨境电商的长远发展。国际物流可以通过简化通关程序、集成规模化运输、增强对物流过程的控制等方法,实现国际物流业务模式的创新转型,推动国际物流向更高效、更经济、更优质的方向发展,从而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
随着跨境零售电商的发展,以“海外仓”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物流业务模式应运而生。“海外仓”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国际物流业务模式。海外仓凭借自身独特的优势,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前文介绍过,国际贸易的达成是国际物流行为的前提。(www.daowen.com)
海外仓的概念,颠覆了这一传统思维。国际物流行为,在国际贸易达成之前就已经开始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由于当前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可以利用过去的统计资料来预测未来将会发生的国际贸易行为。根据预测结果提前进行国际物流运输,将商品事先储存在海外仓库。当订单发生之时,商品就直接从海外仓库发出。因为发生在订单之前,不是即时的个性化订单,跨境运输时可以选择采用水路运输或是铁路运输,集约化的运输方式可以降低一部分物流运输成本。尽管海外仓这种物流模式,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缩短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时间。
但是,通过提前完成出境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的运输时间近乎等同于国内运输时间。订单的完成时间大大缩短,从而提升跨境零售电商业务的成交效率。不仅如此,由于海外设有仓库,更加便于供应方提供一系列的售后服务,进一步解决了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三)海关监管
跨境电商由于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商平台实现商品交易,贸易模式慢慢转变为碎片化、网络化、无形化。其中跨境电商B2B模式本质上属于传统外贸,按照现行的监管体系,商品查验与税费征收等相关程序已经形成规范的操作流程。但是跨境电商B2C模式下的订单,由于针对个人消费者,通常采用个人物品类邮件或者快件的方式出入境。跨境电商商品以个人物品方式出入境,避开了海关的货物查验,同时免征了商品的进出口税费。有些商家因此步入灰色地带,利用海关监管体系的漏洞,逃避海关的商品查验与税费征收。海关部门需要根据跨境零售电商的这些特点,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运用数字化信息系统,将海关监管平台与跨境电商业务有关的外贸、物流、保险等企业进行数据对接,统计各类相关数据,实时监控跨境电商业务全过程,从而保证跨境电商贸易行为安全可靠、合理合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关总署为此开辟了专属于跨境电商的通道。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文明确界定了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2016年4月7日,海关总署针对税改再次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2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界定了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与征税方式,进一步规定了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的义务、责任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废除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
目前,有关部门仍然在积极研究,期望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的监管体系,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2021年7月1日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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