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为华、王玉颖认为,跨境电商作为“互联网+外贸”的新型业态,学术界对其定义还存在一定的争议[1]李楠、柯丽敏则认为,跨境电商可以从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角度进行解释,可理解为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进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2]。
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未对跨境电商作出明确定义,仅仅从国家政策、监管部门、参与主体以及国际规则等方面作了描述性阐述。
广义理解的跨境电商是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在外贸领域内不同环节的应用,包括电子提供服务(例如售后支持或在线法律咨询)、对公司之间协作的电子支持(例如协作设计)等。狭义的理解即跨区域的网上购物,客户群体主要是个体零售。此外,还有一种解释认为,跨境电商是一种国际商务活动,这种活动需要不同关境(又称“关税国境”)的交易主体,以电子商务在线平台通道,完成交易和支付结算以及物流售后服务[3]。
本书认为,可以从交易流程的三个阶段对跨境电商进行定义。跨境电商按交易流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阶段。(www.daowen.com)
(1)交易前阶段。交易前阶段指的是在达成正式进出口合同前通过电商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实施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等活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进出口商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和寻找贸易机会。信息获取应当包括市场行情和市场需求信息等,信息交流主要是针对订单的具体信息获取,其内容可能包括买家和卖家的信息、付款条件、订单价格和订货量等。
(2)交易中阶段。交易中阶段指的是在网上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过程。在进出口过程中,网上达成交易订立合同一般都是金额较小的类似网上零售,金额较大的传统进出口贸易一般不在网上达成交易。这一阶段基本上限于针对终端消费者的B2C、C2C或者小额B2B交易。其特点是金额小、批次多、以国际快递和邮包为物流方式,用信用卡或第三方工具来支付。
(3)交易后阶段。交易后阶段指的是达成进出口合同后的履约阶段,也称交付阶段,包括货物交付和货款收付,涉及国际物流运输和国际结算。该阶段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信息化服务,交易主体是企业,交易模式以B2B为主。这一阶段除了控制好货物流和资金流外,进出口商还需要接受海关、税务等部门监管。
从上述三个阶段去理解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有助于认清跨境电商交易的本质和平台、信息、技术、服务在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这三个阶段,跨境电商业务是指涉及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交易行为。但只有交易后段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跨境电商可能存在争议。对于该问题,可参考海关统计进出口贸易的方法。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统计范围和数据来源,凡能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即实际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上述三个阶段中,交易后阶段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和单据的交换,通过外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交付电子单据、交付货物,只进行交付而没有进行交易的跨境网上贸易行为,也会引起跨境电商规模的增加,因此应当属于跨境电商范畴。因此,以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阶段的交易,以及只有交易后阶段的交易行为属于跨境电商,这一定义可以较为全面、具体地定义跨境电商的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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