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发展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既可以发展规模经营,又能维护农户经营主体的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必须与农业人口的转移程度相适应。同时,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并非一搞规模经营就非要让大多数农民放弃对承包地的经营权。尽管有些地方农村生产要素(主要是耕地)流转和集中的条件确已具备,但这并不能代表当前整个农村的基本状况。据农业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农村流转的耕地已占到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左右,应当说,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户占农村住户89.19%的比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低的份额。这就需要有中介来建立平台以提供相应的信息。信息畅通了,真正要实现流转,还需要有一系列服务,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提供土地租金的参考,关于合同的签订以及纠纷的调解等等。首先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业生产要素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不可不顾农户的意愿强制推行。在进城农村人口不稳定、家庭迁徙不完整的背景下,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实际上还受着多重因素的制约。从农户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到农业生产要素真正进入流转,其间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其次是信息对称与服务。有些农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了,家里的承包地可以流转出去,但有谁愿意转入土地却不清楚;同样,有愿意扩大经营面积、希望转入土地的,却不了解有谁愿意转出土地。开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将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这些基础性的工作都将有助于维护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也为法律有效保障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的关键是要把法律赋予农户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这就必须对农村土地实行普遍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对大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林地)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在我市也正在进行之中。《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增强农民对承包土地稳定性的信心提供了有力支撑。《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并未得到切实执行。不少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仍缺乏信心,自然就不敢放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要求“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要切实维护农民的这些权益,首先就需要进行“确权”。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逾30年,但对承包关系的管理方式,大多还停留在类似租赁关系的合同管理上。农村改革以来,为了使农民“定心”,党和国家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再强调要长期稳定,把承包期限从开始的15年再延长30年。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界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国农业发展经历曲折的道路,其中值得牢记的一大教训,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但“谈合色变”的余悸却至今影响着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才能为农业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优化组合创造适宜的环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都离不开农业生产要素的必要流转和优化组合。(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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