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在明确管理职能、核实摸清家底、建立管理队伍的基础上,要注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控,强化民主监督,以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管权、管人、管事、管物,实现农村“三资”齐抓共管、制度约束的局面,促进农村“三资”的规范化管理。
实行合同预审会签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对包承户租赁,作为村集体经济的一大收入来源,关系着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合同的签订向来备受争议,部分发包合同中往往存在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甚至于个别村干部为了谋取私利绕过程序签订有损集体利益的合同协议。针对这一突出问题,要严格合同签订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合同预审,实行合同会签。合同预审,即在村集体通过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决定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租赁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前,要将合同样稿报送乡镇农经站或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及司法所,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联合审阅,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发包、重复发包等问题,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等问题,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法合理,合同有效力。合同样稿联合审阅无疑义的,由农经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签字批准,村集体方可进行合同签订工作;审阅有问题的,由农经部门和司法部门提出相应意见,村集体和承包人根据反馈意见再行修改合同,直至获得批准许可。预审合同签字后,一式两份,由农经部门和村集体留存。合同会签,即在合同预审通过后,由村集体法人、村民理财小组联合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适当情况下可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以此避免个别村干部谋取私利违规签订不合理合同。
实行重大项目委托招投标制度。当前部分地区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服务群众意识不断增强,实施了道路硬化、村庄绿化、水电网改造等重大工程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具备资金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特点。乡镇政府应在鼓励农村实施重大项目的同时,注重对农村重大项目的管理监督,实行委托招投标制度。即在农村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联合乡镇司法部门以及项目对口部门共同实施,实现“一方主持,两方参与,共同监督,公开透明”。委托招投标过程中,要注重招标公示,对拟实施的项目,在乡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农村主要干道张贴公示,增加投标人范围。要注重标底保密,由村集体、司法所、项目对口部门分别设定标底,投标结束后,于现场将三方标底折算为最终标底,确定中标人。委托招投标结束后,由司法所监督签订施工合同。从而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人为操控等问题,增强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降低项目成本,维护村集体权益。(www.daowen.com)
实行财务支出预公示制度。针对农村“三资”管理,尤其是村级财务管理使用,我国已建立起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财务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成员,并由全体成员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地区存在着财务公开不规范,重事后公开、轻事前公开的问题,往往是村集体有了支出,再公开支出项目、支出金额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群众的热议,一些群众不同意、不满意的支出项目成为了既定事实,群众有意见。这就告诫我们,在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中,在保证财务公开及时、规范的同时,要注重财务支出的预公示,将计划支出的事项内容,包括支出事由、支出预算等,在支出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详实,在公示时限内接受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民主的积极性,最终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再行决定是否支出。
实行财务审计预警制度。乡镇纪工委审计站、农经站或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村财审计力度,依法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对水电费、发包及上交款、土地补偿费以及“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等,定期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查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坚决杜绝非法立项、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以常态化的审计工作促进农村财务的规范。同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根据审计结果,注意做好预警工作。对于农村财务混乱、报账不及时等情节较轻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和农经部门联合对村集体提出反馈预警,安排专人督导跟进,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审计发现侵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依照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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