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比我们更了解贸易的好处,更了解生产农产品(贸易对象)所需要的费用;他们在组织贸易活动时并不忽视耕作者的支出和利润。问题的这些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不应当以为,即使损害了农产品生产,国家也能从发展对外贸易中得到好处。力求尽可能扩大谷物出口的英国,如果它的商人能用16利弗尔而不是20利弗尔买到谷物,那么它的谷物出口的确就能大为增加。但是,消息灵通的政府应当知道,没有农业的增长,商业的成就是没有成果的。因此,为了同时对贸易和农业有利,它在谷物价格以外还对出口的第一夸脱谷物予以奖励。
法国则为了享有特权的商人的利益而采取了相反的措施。在商人破坏了国内大麻生产以后,印度公司于1719年向议会提出了一个十分奇怪的恢复大麻种植的办法:它要求给予它以每公担33利弗尔的价格收购大麻的特权,条件是它以同样价格向船队提供大麻。议会决议授予它这个特权。但是,这个决议只能看做是在这个条件下允许在国内种植大麻,即全部大麻均按每公担33利弗尔的价格出售给印度公司。耕作者并没有从这个决议中得到任何好处,因为恢复种植大麻对印度公司来说不过是一个借口;按照商人的传统,他们在自己的计算中并没有考虑这项作物的生产费用。议会不了解这个问题,整个方案根本上就是有缺陷的;船队照旧继续向国外购买大麻,国内的大麻种植并没有恢复。
给予呢绒和其他毛纺织品商人特权,并没有为产毛的牲畜的增长带来更好的结果,我们的土地肥力也没有因此而得到加强。盲目地给予蚕丝商和棉布商的优惠,反而导致了我国畜牧业的急剧缩减。因此,特权对商人有利,但对商业不利,至少不利于畜牧品贸易,只会使我们的生产以及国家和国王的收入的源泉完全毁坏。
商人非常圆滑,而且能从自己的庇护者那里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他们能从对外贸易中取得预期的利润。今天,应当期待这个重要政府部门的领导者采取更明智的措施。(www.daowen.com)
可以在不损害土地所有者、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情况下征税,[14]但是,绝对不应当向耕作者和对外贸易商人征税,不应当减少他们的财富,因为通过耕种土地和从事对外贸易,他们每年在更新着国家的财富。这些财富可以不断地花掉,因为耕作者和商人在不断地恢复着它们。总之,不难明白,国家每年创造的财富中究竟其中哪一部分应当征税。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发现对国家麻烦最少的征税形式。
早有人说过,对国家来说,危害极大的不是税收本身,而是征税的方式。这个真理被猜中了,但是它没有得到证实,也没有被深究。提出过各种方案,以使征税方式对国家的负担最少。但所有这些方案都缺乏实施的充分根据。随意地向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方式,这种征税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最正当的和最容易的征税方式,或者对管理征税方式的人来说,这种方式也许是最黑暗的和最方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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