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创造了增加支出的可能性,而支出会吸引寻找工作的人。人们离乡背井是为了分享某个富裕国家的有保障的生活,而外国人的移入更增加了这个国家的财富,因为需求的增加维持了农产品的高价格,促进了农产品的生产,使之更加丰裕。应当指出,高价格不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而且还是发展农业的必要条件。被看作财富的1塞蒂谷物的价值,仅仅在于它的价格。因此,谷物、葡萄酒、羊毛和家畜愈多,它们的价格愈高,国家的财富就愈多。丰裕而无价值者,绝不是财富。昂贵而奇缺,这是贫困。昂贵与丰裕相结合,才是财富。
我指的是经常的昂贵和丰裕,因为一时的昂贵不会使财富遍及全国,它既不会增加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不会增加国家的收入,它只对那些拥有粮食并能以高价出卖粮食的个人有利。
由此可见,只有在持续丰裕和持续高价的情况下,粮食商品对整个国家来说才是财富,而这一切又是对农业作了应有改进,对这些粮食商品有大量的需求,以及允许粮食对外贸易的结果。还要注意到,丰裕而高价(不欠外债时仍然如此)对这个国家来说是很大的财富,特别是在它来自每个国家只能进行此类产品生产的有限地方时,更是如此。因此,类似于这样丰裕而高价的财富,乃是拥有大量此类产品并能将其销往国外的那些国家的优势。某个国家以货币形式保有的财富愈多,它就愈强大,也就愈有可能使个人拥有的愈多,因为货币是唯一的价值,它能被用于任何用途,而且决定各国之间的实力。
如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低廉,那么国家总是贫困的。这些产品是最重要的,也容易卖出。这些产品的短缺可能因为人口不足,也可能因为缺乏对外贸易,这样一来,失去了贸易优势的国家,其货币财富的源泉就枯竭了。这些国家的人不得不局限于消费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不可能着力于促进巩固国家的安全。我们一些省份就处于这种状态,那里的粮食价格水平很低,产品丰裕,但极其贫困。在这些省,即使再努力劳动和厉行节约,也休想得到货币。只有在产品价格处在高水平,收入和支出成比例增长时,才可能安排开支,支付税收,进行消费和保障自己子女的未来,等等。这种可能性是同一定的富裕程度联系在一起的,而这又是产品高价格的结果。为什么王国一些城市或省份的产品价格水平高,它的人口就比那些产品价格低廉的城市和省份的人口多,道理就在这里:低价格减少了收入,缩减了开支,破坏了贸易,其他各种职业的报酬没有了,手工业者和工人的工作和工资也没有了。更有甚者,低价格还会使国王的收入枯竭。因为消费品贸易的主要部分是粮食贸易,而这种贸易又不经货币流通,这就使国王失去了粮食贸易的税收,也很少得到土地财产的收入。
如果商业是自由的,那么商品价格的高涨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个限度决定于与它通商各国的商品价格。与粮食商品的贬值或昂贵相关的其他情况,则是禁止自由贸易的结果。它们彼此无规则地交织在一起;无论贬值还是昂贵都是有害的;而且几乎都是国家管理的缺失所导致的。
粮食作物的优价保证了国家更多收入,也不会给社会底层的居民带来损害。一个人消费3塞蒂粮食,如果因高价他购买1塞蒂要贵4利弗尔,他每天的支出就要多支出1苏。他的支出当然是相应地增加了,但是,同他从谷物高价所取得的利益相比,这种增加对他没有什么意义。得自谷物高价的利益,无论如何不会因为工人工资的必然增加而遭到破坏。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的增加不及农场主收入、土地所有者收入、什一税和国家收入的增加。还应当指出,所有这些会促使从事工业劳动的人力价格上涨1/20或1/40。然而,我们的制造业者却不明智地坚决主张禁止谷物出口,这会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让人民习惯于以极低价格购买谷物,也是非常不好的。他们会变得不太勤劳,总想以不多的付出就得到面包,变得懒惰和厚颜无耻。耕作者难以找到工人和佣人,以致在丰收年景对他们用得特别狠。很重要的是,下层居民为了多挣钱,不得不多干活。在过去年代,谷物售价一直很高,人民也都习惯了这种高价和相应的劳作方式。他们那时更勤勉,生活也富足。
还必须指出,这里所谓高价不是指某种出奇的高价,它不过是我们同邻国通商时的普通价格。
有人对财富分配的考察是很出格的,他们认为物价昂贵仅仅有利于售卖者,而使买者陷于贫困,在使一些人增加财富的同时,使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减少。按照这种想法,物价昂贵决不会增加国家财富。
但是,农产品的高价和数量丰裕,难道没有增加耕作者的利润、国王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什一税形式的利润吗?这些收入难道没有首先增加了支出和工资吗?工人、手工业者和工场主等人所花的时间以及付出的努力,同他们的生活费用不是成比例的吗?国家的收入越多,则有利可图的商业、工业、工艺、手工业和其他职业就越是需要,但是这种繁荣只有在粮食高价的情况下才能出现。政府如果阻止农产品销售并降低它的价格,也就是在阻碍创造丰裕的产品,减少国家的财富,其减少的程度是同应当转化为货币的农产品的价格降低的程度相适应的。
当我们生产的谷物是贸易的对象,我们的农业受到奖励和人口众多之时,这种高价下的丰裕状态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王国之中。但是,对贸易的限制,现存的税收形式,将人力和工场的财富不合理地用于生产奢侈品,连年的战争,还有其他各种导致贫困的原因,终于使我国上述的优势荡然无存。现在国家每年损失的谷物相当于一百年前收获量的3/4,不必多说,这是农业经济和人口大衰退的必然结果。
[1]魁奈的《谷物论》同《农场主论》一样,也发表在《 百科全书》上。该文曾被收入翁肯编辑的《魁奈的经济学和哲学著作》中,巴黎和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出版,1888年。该文的再版见于:《弗朗索瓦·魁奈和重农主义》,巴黎,1958年版。魁奈的这篇文章过去从未被译成俄文,这回是首次。魁奈这篇文章具有很大的学术意义。——俄译本注
[2]如果耕作者都很富裕,3600万亚尔邦土地都进行高级耕作,而不是现在这样由高级耕作进行的只有600万亚尔邦,那么,每年的收获量大约是6600万塞蒂,而不是4400万塞蒂,这可以根据对现代高级耕作状况的研究加以证明。——原注
[3]亚尔邦作为面积单位在法国境内并不统一。——俄译本注
[4]这比德·沃邦所规定的亚尔邦单位要大1/5。如以此单位计算,则每亚尔邦所生产的谷物要比这位学者(指德·沃邦)所说的要多1/5。——原注
[5]我们这里不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并且假定征税是在使农场主获利和给所有者支付的范围内进行的;它以某种方式支持了国家的富裕,并使农业处在期望的秩序之中。——原注
[6]魁奈上述注释的说法十分重要。魁奈显然知道怎样征税,也知道农民和农场主对它的看法,但触及这些是危险的,因此他以明显的暗示为限。——俄译本注
[7]大农场主拥有大型农场和肥沃土地且耕作精良,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尽管租借更肥沃土地的价格更高。因为这些土地所生产的大量产品所能提供的丰厚收入,会远远超过所花费的资金和种子费用。我们在这里只作了一般的计算,所依据的是关于各种不同土地价值和各类农场主不同状况的平均资料。关于土地收入和耕作费用的种种关系,后面还要作进一步考察。应当注意研究这些关系,以确立产量和所有者的收入、农场主的利润、各种赋税和什一税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因产品类型而变化。——原注(魁奈说“Les gros fermiers”,即大农场主,这是罕见的。——俄译本注)
[8]获得的产品稍微少一点,或者费用稍微多一点,这个不大的收入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种计算只在这种情况下才是正确的:丰收年景,干草价格不超过10利弗尔,而且冬季期间不会导致牛要消耗掉大量干草。——原注
[9]这就说明下述观点是缺乏根据的。这种观点认为,农村荒无人烟缘于大土地所有者霸占了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民无地可种,无法得到生活必需品。但是,实际上,土地租借费是很低的,农民能轻而易举地租借到他需要的土地。阻碍租借另有缘由,对此我们将在下面加以考察。必须摒除通常的偏见,对事实真相加以深刻研究。——原注(www.daowen.com)
[10]小农户对由小麦加工而成的饲料不大感兴趣,因为他们很少利用这种饲料。他们倒是愿意播种黑麦,因为这种作物即使在不肥沃的土地上也能得到好收成,因此一部分种小麦的土地会被他们用于播种黑麦。我们在这里是把黑麦和粮食作物放在一起加以说明的,以免作过多的解释。这些不同的谷类作物的价值的区别,总起来可以说,它们的平均价格稍微低于小麦的价格。——原注
[11]《论大不列颠的优点和缺点》。——原注(大概是指托马斯·曼的《英国对外贸易的优点和缺点》,伦敦,1700年版。——俄译本注)
[12]对魁奈来说,苏利是能正确理解法国需要的国务活动家的典范。——俄译本注
[13]《租税包征人》,第3、第4章。——原注
[14]魁奈在其著作中多次批评柯尔倍尔,在魁奈看来,柯尔倍尔是法国重商主义及其全部消极后果的主要代表者。——俄译本注
[15]我们假定,每亚尔邦土地,除去种子,能够提供6塞蒂的收获。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土壤肥沃,耕作良好,每亚尔邦的收获量可以更多。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们还是以6塞蒂计算。为了对这里所说的每亚尔邦土地究竟能生产多少有一个明确概念,让我们从凡尔赛宫中尉狩猎官所撰写的《农场》一文中所引述的一段话作为例证。他说:“我面前有
[16]一个面积300多亚尔邦的农场。这片土地是肥沃的,但不是最好的。有4年时间这些土地在一个农场主手中,耕种得很好,但施肥很不足,因为他把秸秆卖掉了,家畜饲养得不好。即使在最好的年景,这些土地每亚尔邦也只能收获3~4塞蒂粮食作物。结果这个农场主破产了,不得不将自己的农场转让给了另一个精明能干的农场主。从此一切都改观了。支出未曾减少,但土地耕种得更好了;牲畜成群,从中得到了很多肥料。两年后每亚尔邦可收获10塞蒂粮食作物。如果坚持改良,收获会更多。每次进行这样的尝试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增加一群牲畜,收成就能成倍地增加。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都应当相信,如果这个信念能变成大家的信念,并得到鼓励,我们很快就能成为农业迅速发展的见证人,农业的迅速发展能保证我们富裕起来并享受到它的全部成果。”——原注 这里所谓“条件”,显然是指每塞蒂价格18利弗尔;而“全部收成”,则显然是指每亚尔邦的全部收成即6塞蒂。——中译本注
[17]《租税包征人》的作者(他的意图很值得赞扬)大力鼓吹征收产品税,而他对这种税收制度的缺点的看法,给人的印象是不够客观的。他只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在他看来,消费者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把多少支出花在酒上。但是,消费者花在酒上的支出额,对种植葡萄的收入以及对种植葡萄的居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在这个农业经营部门工作的人很多,而且还会更多。从人口方面来说,特别值得予以注意的是,种植葡萄的土地能够提供大量产品。政府的最重要任务,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努力增加收入,增加税收来源。生产大量产品的土地能够负担大量税收。葡萄园每年都能提供产品,这意味着每亚尔邦种植葡萄的土地所能提供的税收,是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所能提供的税收的两倍。这对王国来说同对销售的酒征税几乎一样。然而,由于征税人的冷酷无情和商人的欺诈,使得这种对酒征税的办法破坏了王国的这个重要的商业部门,并使葡萄种植者深受其害。在农业经营良好状况之下,王国收入的主要源泉是来自农业的土地税。这方面问题至今完全没有研究。存在有害的非法的舞弊行为,这是人所共知的,对这些行为也发出了持续不断的抗议,但弊端依然没有得到纠正(参看《赋税论》)。
上述作者给人的另一个印象是,他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业抱有流行的偏见。由于工业支付人力以报酬,所以养活了许多人。但是工业不创造收入,工业得以维持只能依靠公民购买工业品的收入。作者因害怕工业遭到破坏而力主为工业免税。但是,王国的工业却由于拥有来自奢侈品的收入而始终存在着。征税仅使奢侈品的价格稍微有所提高,而这对我们的对外贸易没有多大关系。外贸之所以能使我们富裕,只是由于销售了我们生产的产品。上述作者还坚决主张,在公平分摊税收条件下,实行包收捐税制。他认为,这种制度能保障王国的收入,给所有者以无人负责的利益,赋予农场主、转借人和工薪侍者以诚实赚得的财富。不过,他认为王国的租税包征人必须诚实行事。这位作者认为包收捐税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它能在不损害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情况下增加税收。应该说,对欠发达的王国来说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入的唯一方式。但对于工业和贸易很发达的王国来说,类似租税包征这样烦琐的制度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土地所有者完全可以从他的土地产品中来保证自己的收入。——原注
[18]康替龙:《商业性质概论》,第5、第6章。——原注
[19]我们这里假定,对农场主所征收的什一税只有大约1000万利弗尔,但是相当于什一税的生产量,不会加重耕地所需要的花费,所以它能负担较重的税收。因此,租赁费的什一税,即不是按照教会的收入所征的什一税,在农业经营恢复的情况下,可以达到1亿利弗尔,因而对这些农场主征收2000万利弗尔以上的土地税也不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达到对耕作者征税的比例,在我们的农业恢复的情况下,负担什一税的农场主的获利还是很高的。——原注
[20]土地税等于租赁费的一半,显然是太高了,而实际情况确是如此。如果明确规定了土地税额,农场主就会从这个严格规定的税率出发去租赁土地,这样做的好处甚多。土地税不再是任意的,因为农场主在租赁土地以前就知道了,而随意定税会导致农场主破产。同时,土地税额在租赁期间可以随意增加,而农场主却不可能在租赁费中多留一部分,以便弥补任意提高土地税给他带来的损失。如果农场主在确定租赁费时就知道他应缴纳的土地税额,不再担心任意征税,就不会伤害他的经营。土地税将从农场主所生产的产品中征收,而构成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是完全可靠的,这样一来,随意征税就根本不会危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了;相反,向农场主随意征收土地税会使他们的状况很不稳定。他们的收入要受到他们与土地所有者的契约限制,这种契约不会随税收变化而作相应的改变。如果税收太重,农场主无法支付必要的费用,他们的经营就会面临威胁。因此,征税的对象必须是闲置的资金,而不是进行农业经营所必要的资金,同时还要考虑这些资金的数额和农场主的经济状况。租借费是这方面的最好指标。
可能会产生一种疑虑,即如以租赁费来决定土地税,则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可能在租赁协议中,为避税而就租赁额达成某种欺骗性协定。然而,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者对其应得的全部租赁费有一个界限,而且会形成某种专门的协议或文书。这种协议的形式当然会显得与众不同,这就难免引起怀疑,也不难被发现并采取措施坚决加以制止。例如,这种文书可能载明土地所有者预先借给农场主多少钱。因为土地所有者借钱给农场主极为罕见,而且如果载明的借钱日期同租赁期又很接近,那么这种协议就不能不引起怀疑。相关文书没有经过公证也会引起怀疑。由于不许可包含这一类引人怀疑的条款,所以也就不会认可欺骗性契约。但是,如果这种文书是在租赁期满3~4年后订立的,并且经过公证,租赁协议的内容也没有改变,就不能说该文书关于支付租赁费的不正确说法是欺骗。如果在租赁协议有效期间,家畜和收成发生了什么意外,如果土地所有者有求于农场主,那么这种文书对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来说还是很必要的。如果农场主为了在契约中将租赁费说得很低,以行贿的方式垫支货币,这就是欺骗。这种欺骗容易被识破,因为同当地其他土地的价格相比,它的租赁费太低了。如果契约有明显的矛盾,就必须予以解除,并甩开这个农场主。——原注
[21]在考察得自不同土地生产方式的产品时,我们看到,对使用牛耕的土地所征收的等同于什一税的土地税,约占土地所有者收入的2/3。但土地税不能从当前这种耕作方式下的收入出发来加以确立。因为在良好耕作下土地所有者能获得更多收入,结果,从这种土地中所征的土地税要比从现在以应有方式耕作的土地中所得的要少7~8倍。
现在,从事大农经营的土地的产品要多于其他的土地,但是,同允许谷物自由贸易下所能达到的收入相比,它还达不到一半。现在,什一税等于租赁费的一半;等同于什一税的土地税还是很重的,但是在允许自由出口条件下,土地会带来更多的收入。这时,什一税就其大小而言将等于租赁费的1/3,等同于什一税的土地税大约是全部收入的一半,负担比现在轻多了。可见,土地税、什一税和租赁费之间的比例关系,会依得自不同土地的产品量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在小农经营下,如果土地税占什一税的一半,负担也是很重的。而在良好耕作条件下,即使土地税额等于什一税额,这种税负也是轻的。土地税额与不同经济条件下的产品量之间的关系的不一致是很少的,但是这种不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为试图建立某种统一的原则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应当将粮食作物价格、经济状况、土地性质以及关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资料的综合,作为确立土地税的基础。在确立土地税时,还应当记住。由使用牛耕地的土地所有者负担的什一税,在一种场合会占到收入的一事,而在另一个场合则会侵蚀全部收入。——原注
[22]不少比较富裕的农场主为了逃避兵役,想方设法为儿子在城市谋份工作。对农业特别不利之处在于,这不仅使农村失去了一些本来可能成为农场主的人,也失去了他们的父亲用于土地耕作的资金。为了防止出现这些破坏性现象,洛林省省长加莱希尔颁布法令,免除车夫和农场主的儿子服兵役,这对保证农村劳动者是必要的。要农民服兵役对国家和国王的损害是很大的,这会使农民陷于贫困,丧失他们维持自己不大的经营的可能性。这对生产、消费和收入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样的做法虽然使国家避免了相关活动的开支,但是远未节省国家的资金,国家的开支反而更高了。如果这些活动由国家有偿地进行,花费要少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要各省从税收中拿出一点,便足以支付这些活动的费用。此外,各省从方便交易的活动中无疑可以得到好处,只要费用使用得当,他们就愿意出钱参与这些活动。——原注
[23]霍伯特:《论谷物政策》。——原注
[24]丹肖尔:《大不列颠的优势和弱势》。——编者注
[25]尽管理由充分,还是有人疑虑粮食作物出口会导致饥馑;如果在允许出口的同时,也允许外国粮食作物免税进口,疑虑便随之冰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粮食作物价格不会高于出口国。大家从长期经验知道,出
[26]农村的道路,或同主干道、城市和市场相连的交通要道,在所有的省份不是完全阙如,就是状况极差,这已经成了发展商业的严重障碍。不过,这种障碍不用太久就能消除: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产品的销售是极为关心的,但他们又不想为修路出钱。可以从农场主缴纳给他们的土地税中收取少量的税,例如,1利弗尔征收1苏,而农场主和无地农民则予以免除。修路之事在同居民商议之后,再由地方长官决定,然后委托专门的承包商去执行。应当先修那些最难通行的地方,然后再改善其他各处。农场主和农民应当负起维护路况的责任,还应当借地方之力整顿航道秩序,以利航运。各地应该很好地理解采取这些措施的好处,立项申请并拨出相关经费。然而,事先为此而确定的资金却被用于国家的其他需要,对国家福利如此有用的意图,不应导致这种可悲的结果。——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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