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场主的税收应完全落在他得自家畜饲养的收入上,因为正是饲养家畜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对他得自家畜饲养的利润进行征收的话,土地税总额就会由于农业收入在正常情况下的提高而达到整个租借费的近乎一半。因此,如果土地所有者从其土地上所得的收入总额是4亿利弗尔,那么土地税的总额约为2亿利弗尔,这还不包括同其他收入相关的各种税收,如所有者的地租、房产、葡萄园、森林、专门租赁的犁等;也不包括从马车夫、商人、农民、手工业者和工人等所收的税。
从这2亿利弗尔得自农产品的土地税中,还必须去掉1/20,这是经王国法令允许的一些著名人士和享有特权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经营被豁免的税额。这样一来,就只剩下1.9亿利弗尔了,但是加上对农场主所征收的什一税,总额至少还是2亿利弗尔。[19]
依照土地租赁费的大小征收土地税,是对农场主征税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免除任意征税的更好保证。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在自己的活动中要打交道,他们彼此的利益是由王国的法令明确规定的。[20]
真的很想为对分制佃农的税收确立一个完全确实的原则。但是,如果农业经济得以恢复,农场主的数目会大为增加,而对分制佃农的数目会随之减少。恢复农业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增加农场主的人数,杜绝任意征收土地税的恶习,建立土地所有者对保护其垫支资金的信心。不过,首先要努力去做的是,保护给国家带来最大利益的农场主,使其免除被任意征税的风险。众所周知,缺少一个管理有序的征税制度,其破坏性影响在农村比在城市要大得多。农村收入的减少,从而这种收入的减少会对整个国家带来危害。城市居民的状况根源于农村创造的收入,而城市能住多少居民,则同当地农业创造的收入是相适应的。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农村创立一种确实的不变的征税制度以增加富裕的农场主,并逐步减少只能给国家带来损害的贫穷的对分制佃农。但是,必须指出,在现代法国的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关系之下,保证实现这些原则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我们在《农场主论》中提出了其他一些保证实现税收的办法。但是,进一步的论述表明,粮食作物的生产量或需要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成为在耕作者中成比例地分配税收的最简单和最适当的基础。在现代农业状况之下,1亚尔邦土地在大农经营中能够提高74利弗尔粮食作物,土地税则仅占全部产量的1/20;在小农经营下则可得24利弗尔,土地税仅占1/24;在良好耕作之下,可得产品106利弗尔,支付的税收仅占其1/11。由此可见,仅仅由于耕作土地的不同,同一亚尔邦具有相同价值的土地,所能够生产的用于支付土地税的产品,在一种情况下是10利弗尔,在另一种情况下是3利弗尔10苏,在第三种情况下只有1利弗尔。这就说明不可能建立一种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在这些土地上生产的产品会依其耕作方式的不同而变化。这也说明,如果不考虑生产费用和留作种子的谷物量的不同,不考虑利润的多少,还有土地耕作方式的区别,就不可能确立一种依照一般生产量的土地税的标准。所以,无论是主张实行等于什一税额的土地税的人[21],还是主张实行土地实物税的人,都没有研究不同的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所有不规则的偏离,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变化。不错,在国家的一些地方实行的是一般的土地税,但这只限于一些特殊的省份,那里的耕作制度大体是一样的,因而能够简单地依据土地价值和用种子量的差别,并考虑到生产产品的差别来征税。但是,这种规则不能普及到王国的其他省份。在现在情况下,如果不事先将土地税按各个教区的同该省的农业经营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下去,就不可能确立比例土地税制。这个土地税额的分配,如《农场主论》所说,应同耕作者每年准确申报的有形财产相适应。如果全部收入都是粮食作物产品,也可以不做这种申报。如果完全实现了良好耕作,那么征税的形式还可以大大简化,按照租赁费的一定比例征收就是了。耕作者改善了自己的经营方式,增加了生产支出,当然也就能支出更多的土地税;但是他相信他能得到更多收入,而且如果税收的增加仅仅是同其利润的增加相适应,他也不会承受破坏性的税收。
由此可见,在农场主耕作土地的地方,能够按照租赁费的比例征收土地税。在土地所有者利用对分制佃农耕作土地的地方,在确立土地税时也能够找到近似的原则。每个对分制佃农生产的产品是众所周知的,去掉他的生产费用,便可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按照比例税制,不是要对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对分制佃农从其经营所得的那部分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如果这种比例税收出现了某些出入,给对分制佃农带来了损害,他们可以基于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加以解决。我认为,现在对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都可确立普遍的稳定的比例分配税制了。
我们在研究大农经营的生产规模时,可以看到,现在的土地税额大约是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3。在这种经济中,几乎全部土地都是由农场主经营的,课税额比例于租赁费决定的收入,没有什么困难。
然而,小农经营的土地就远不是这么回事了。这些土地变成农场是很稀少的。土地所有者从这种土地中所得的收入数额,只能根据其生产量来计算。我们在研究这些产品额时看到,在小农经营之下,土地税同样大约是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3;但是,这些完全不确定的收入可以依照另外一种观点,按照我们的计算来考察。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由于采用不同的计算土地所有者收入的方法可能带来的混乱,这些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提供给对分制佃农,垫支货币资金,并要用一部分收获物保证耕牛饲料。前面提到的若干例证说明,在这种耕作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在平年可获得3000利弗尔粮食作物(除去种子)。大家知道,费用在这3000利弗尔中占了1050利弗尔,所以他所得的总额是1950利弗尔。
在这1950利弗尔中,得自牧场和用于养牛的荒地的收入是1375利弗尔。这意味着,带来收获物的土地,在这1950利弗尔收入总额中,只有575利弗尔。因为来自草地和闲置土地的收入也是总收入1950利弗尔的一部分。如果土地税是1950利弗尔的1/3,它就是650利弗尔,如果由5户对分制佃农平均分摊,则每户为130利弗尔。
所有这些对分制佃农可以分得全部粮食作物的一半即3000利弗尔,每户可得600利弗尔。如果土地税是1950利弗尔的1/3,即每户分摊131利弗尔,留给他养家糊口的费用只有479利弗尔16苏。这里考察的例证所显示的产量多于使用牛耕地通常产量的1/4以上,在后一种情况下,支出不变,但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不会超过1450利弗尔,因而每户对分制佃农的份额只有453利弗尔。如果土地税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3,即497利弗尔,每户对分制佃农分摊102利弗尔。这样一来,留给这些小佃农的就只有348利弗尔了,这当然不够他们的全部支出。因此,尽管土地税应当由对分制佃农支出,但有必要由土地所有者支出其中的一半。同时,土地所有者不得不负担更多的土地耕作支出,使他们的收入变得完全不稳定了。如果土地所有者为了使对分制佃农的状况有几分保障,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支出土地税,那么他预计支出的税收总额,至少要比租赁自己土地的土地所有者要多支出1/3的土地税。租赁土地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由租赁契约准确决定的,他的收入不会引起任何疑问,也同进一步的支出无关。相当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3但并不由此收入缴纳的土地税,也是由租赁契约的内容来决定和保证的。同时,如果按对分制佃农耕作土地的纳税的比例征收土地税,那么至少一半不得不由土地所有者用他自己的收入来支付。因此,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就没有任何保证,也完全不确定了。所以,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使用对分制佃农耕作是非常不利的;土地所有者如不在当地并从事管理,那对对分制佃农经济的管理是很麻烦的。如按大农经营的土地缴税的比例对对分制佃农经营的土地征收土地税,这种税收就太重了。
但是,如果土地税额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一半或1/3,如果被大农经营租赁或小农经营租赁的土地及其收入额在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那么这种征税就是公平的。如果土地由对分制佃农耕作,土地收入额是不固定的,那么以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4征收土地税也是公平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收入的1/4大约等于对分制佃农收入的1/6。
因此,如果掌握对分制佃农的生产量,那么确立对分制佃农在土地租赁期间所应支付的土地税额,这不是一件困难事,它等于对分制佃农所获得的那一半产品的1/6或1/5。(www.daowen.com)
有这样的情况,土地非常肥沃,对分制佃农只能获得他所生产产品的1/3。
在这种情况下,对分制佃农所获得的这1/3产品,与他在不肥沃的土地上获得对分产量的一半同样有利。在这两种情况下,土地税同对分制佃农所获得的产量的比例是一样的,但是它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比例就不一样了。在较肥沃土地上,土地所有者获得的收入是其收获量的2/3,而这种情况下的土地税已经被确定为收入的1/3。可见,当收获量在对分制佃农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对半分时,把土地税额确定为对分制佃农应得产品份额的1/6或1/5,在建立比例土地税制时,应被确立为一个普遍的和十分简单的规则。
这种比例土地税制的建立,保证了王国农业收入的增加,而农业的发展首先又保证了谷物自由贸易,改善了税收。
根据租赁契约向大农经营征税的总额,大约是小农经营的2倍,因为大农经营的产量要多得多。
我不知道我所设想的征税比例,同现代征收土地税的状况相比,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得到同样的收入,不过,进行适当调整,接近于一定的比例,这是不困难的(参看《赋税论》)。
如果这些准则得到一贯严格的执行,如果允许谷物自由贸易,如果农场主的子弟免服兵役,废止服兵役,[22]那么许多有能力支付土地税的土地所有者,当初逃避到城市而又无所事事的入就会返回农村,设法以他们的财产得到收入,并且参与分配得自农业经营的利润。正是这些富裕的离开城市的城市居民,如果相信农村会重新充满耕作者,便有能力复兴农业经济。他们会像农场主一样从来自耕作的利润、比例于自己的土地收入中支付土地税,就像农场主向他们承租一样。作为应当纳税的所有者,如果他们自己不耕种土地,而是将土地租赁出去,他们就要依其财产支付土地税,还要缴纳所获租赁费的1/10。利益会促使人们追求正当和有利的事业,而没有其他哪个经济部门能像农业那样被人相信是正当的。当然,为了发展农业,需要创造一些条件。因此,农业经济是能够被那些拥有达此目的的资金的人们迅速恢复的。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还非常需要允许那些开始独自着手从他们自己的土地上获得收入的身份显贵的人,通过租赁土地来扩大他们的活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能力随着租赁费的增加而支付税收。他们要是获得了大量利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这种职业比起当商人在城市销售商品,更适合他们的身份。城市商业的扩张会拉走更多的人,这只能损害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农业比发展商业对国家更重要。
当大农经营在王国越来越普及时,富裕耕作者的地位就会得到尊重和鼓励。牛耕经营随之几乎消失,因为土地所有者从农业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使其能将土地租赁给农场主。这些富裕的农场主将会有足够资金支付大农经营的需要。如果小农经营在一些地方比大农经营更合适从而得以保留,那么他们也会采取更现代的形式以保证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些绰绰有余的收入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补偿他们垫支的资金。在这些条件下,对分制佃农能够像农场主一样从自己的收获中支付土地税。如果对分制佃农的每亚尔邦的粮食作物收获量比小农经营多出18或20布阿索,他们就能得到比现在更多的收入,支付比现在多4~5倍的土地税。这就是说,对分制佃农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的收获量,是实行比例土地税的完全可靠的源泉。
这种简单易行的可靠的方法,能使耕作者免除横征暴敛之苦,也使国家收入消除了因实行破坏性的专横的税收制度而面临绝境,所有这些都将促进农业经济和王国实力的恢复。
其余农村居民的比例税也应以其工资和收入为依据。但是,因为这些人的重要性小得多,所以在征税时,与准确性相比,应当表现得更加谨慎。这里即使出现一点差错,对王国的收入的影响也甚微,这里最重要的是鼓励和促进人口增加。至于城市的征税制度,它不应基于和农村同样的原则,城市本身应当提出怎样的税收形式是更合适的建议。我在这里不去谈论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某些政治观点,包括认为可把任意收税看做是强制执行的可靠手段。伟大的政治家不应接受这种荒唐的看法,他们不会不理解这种观点是完全不合理的和荒谬的。被压制者即缴纳税收的人是一些生活保障很薄弱的人,他们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压制。他们完全服从王权和现行的法律。如果他们有了一些财产,这只会使他们的依赖性更强,更惧怕恐怖和惩罚。他们的粗鲁和傲慢常受非难,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一种简单的行为方式,对国家完全无关紧要。他们只限于反对那些以其引人注目的地位而自居的人,而不是针对那些比他们更傲慢并力求领先的人。这个微不足道的缺点无论如何不会破坏国家的公共秩序,甚至相反,它还可以作为小资产者对一个富强和令人尊敬的国家发泄不满的出气口。压制了需要得到关心和保护的人,这种任意征税制度还能得到什么好处啊?这种制度所没有排除的,是允许某些人胡作非为,破坏和损害国家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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