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合并的法律形式分类
企业合并按其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一个或几个企业。吸收合并后只有合并方仍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被合并企业失去了其原来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合并企业的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并后的企业除取得对方资产外,还往往承担对方的负债。如A企业与B企业合并,合并后形成A企业,即A+B=A。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的企业股份与股东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合并后原来各企业的法人资格均被注销,由新设立企业持有合并各方的资产和负债,统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A企业与B企业合并,合并后形成全新的C企业,即A+B=C。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从而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使被投资企业成为它的附属企业。取得控股权后,原来的企业仍然以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合并的企业形成了母子公司的关系。控股企业被称为母公司,被控股企业称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它所控制的子公司,称为企业集团。(www.daowen.com)
2.按合并企业之间的关系分类
按合并双方合并前后是否同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到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不是暂时性的。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合并均发生于关联方之间,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并且这种控制不是暂时的,而是实质上的控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合并日取得企业控制权的一方称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称为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企业合并均发生于非关联方之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控制权的一方称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称为被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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