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村地区的空间规划主要包含以上两种,这些规划有着各自的特点,均对乡村地区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但各自的学科体系、生产工艺、标准尺度上的差异为对规划统合力和有效性提出挑战(张强,2018)。
1.体系规划关注重点侧重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区划划定规划中,比较注重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模,并将其中一些要素指标,如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量等作为主要的规划指标。在城乡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乡统筹和地块管控,空间联系、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管控是其关注重点,但往往对乡村地区关注不足。在村庄规划中,往往以建设规划为侧重点,注重基础设施落实和环境改善,强调乡村地区的产业发展、环境改善及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发展诉求为主。同时,村庄建设是比较独立的规划体系,指导期原则上为15年,而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细化,注重近期建设安排,指导期原则上为5年,两者在衔接中容易造成规划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冲突。由于各规划的导向和侧重点的不同,往往会造成各个规划间的矛盾,导致规划管理者在实施规划中难以抉择。
2.编制标准磨合有待考验(www.daowen.com)
由于目前乡村地区规划设施的标准还在研究或试运行当中,面对完善乡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往往会直接将比较成熟的城市规划设施乃至用地标准应用到乡村地区,但乡村地区相较城镇地区存在土地利用差别、生活方式差别、产业结构差别、可投入财力差别和生态环境差别等诸多不同,导致本身的意愿很好,但难以落实的情况出现(赵之枫和郑一军,2014),另一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明确要求全域全覆盖的编制方式,而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于开展时间比较晚,还是采取有条件试点推开的阶段,这样全要素全覆盖的推进模式也容易造成规划操之过急,流于形式风险,也容易造成乡村建设与现有的土地征收和用地管制政策发生矛盾。
3.实施管控抓手有待落实
乡村地区的各类规划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政府引导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和手段。当前编制的乡村规划,特别是住建系统的规划往往缺乏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样明确的强制性指标,只是在宏观意向和空间概念上做文章,导致规划管理者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贺勇等,2012)。国土条线的规划还是跟行政管理相符合的5级管控模式,用地指标与用途管制在乡镇层面进行了落实,缺乏对下位各村庄的约束性指标分解。同样在镇域层面,两个规划模式还是注重大区域的建设要素和耕地要素的管控,但由于行政体制与空间治理机制的限制,管控措施缺少山、水、田、林、湖全域全要素的管控抓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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