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全面完成。在规划体系建设上,持续完善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五级全覆盖。自2017年以来,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着手探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支撑其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较为充足,《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为规划编制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刘国臻,2005)。《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要切实合理使用土地,实行土地管制,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由此可见,对编制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农用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并对建设用地的数量、布局进行严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六条指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实施情况评估、规划的背景和土地供需分析、规划目标、优化方案、差别化政策、实施责任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指出要突出落实基本农田,确定地块分区、布局、用途、边界,安排土地整理(李寿廷,2010)。从制度设计层面,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比较重纵向轻横向的规划特色,其在乡镇层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个层次上强调的是对上位规划的落实和用地边界的确认和落地,而对如何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开发利用效益则涉及不多。同时传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宏观轻微观的编制风格也没有从产业导向、村居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改善农村发展“灵魂”的措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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