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可以适用相邻关系。在确保地下空间产权范围其互不相侵的前提下,相邻空间的权益问题通常可纳入相邻关系调处的范畴。尽管可以从上海相关行业领域的管理规定中,找到特定类型地下空间安全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依据,但是,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并未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保护范围的权利内涵进行具体解释或一般性解释。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可以适用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明确的相邻关系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建造或修缮建筑物、架(铺)设各类管线等利用相邻土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上海在2014年起实施的《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中,同样对地下空间相邻关系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明确:“地下建设工程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在确保地下空间产权范围其互不相侵的前提下,相邻空间的权益问题通常可纳入相邻关系调处的范畴。
实际上,相邻地下空间权益问题的焦点为:在明晰地下空间产权范围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确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保护范围。如前所述,上海在建设、交通、市政、绿化等领域,从工程建设、安全维护与风险控制等角度出发,对特定类型地下空间的安全保护范围及相关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尽管可以从上海相关行业领域的管理规定中,找到特定类型地下空间安全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依据,但是,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并未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保护范围的权利内涵进行具体解释或一般性解释。(www.daowen.com)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建设、多部门联合管理的需求的基础上,加快地下空间综合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明确将地下空间安全保护范围的权利内涵界定为相邻关系的范畴,并对地下空间安全保护范围的定义、设立条件、管理要求与使用限制条件等分别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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