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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管理现状分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地下空间土地审批管理具体情况如下:审批(供地)方式参照地表建设用地,区分经营性用途和公益性用途,分别按照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做出审批。

地下空间管理现状分析

1.地下空间规划审批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上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审批程序。

在规划条件核定环节,重点核定建设项目选址、规模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控制条件、参数。规划条件核定通过后,方可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

在设计文件审查环节,重点核定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控制条件、参数。在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设计文件中与地下空间相关的内容包含:平面图(反映地下空间平面位置)、建筑地下层数与各层屋面、地面标高、地基设计方案等。相应地,根据《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的要求,在核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2.地下空间土地审批

在《试行规定》的基础上,上海在2013年实行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以下简称《出让规定》)中,对于地下空间的出让范围、出让方式、出让年期、价款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上海地下空间土地审批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审批(供地)方式

参照地表建设用地,区分经营性用途和公益性用途,分别按照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出让要求

出让方式方面,上海对于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工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地下经营性工程;存量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经营性工程。

出让年期方面,根据《出让规定》,上海对于地下建设项目出让年期,遵循国家和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参照地表建设项目管理,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出让价款方面,上海地下空间出让价格,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价格(以下简称“基本价格”)为依据。根据《出让规定》,基本价格是指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体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区分不同用途和相应级别,按照与基准地价的比例关系(表1)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6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按照上一层的70%确定。地下一层基本价格与基准地价比例关系具体如下。

表1 地下一层基本价格与基准地价比例关系

地下经营性建筑范围内的民防工程部分,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价格,按照上述规定的50%确定。对于具体宗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主要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进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经出让人集体决策,确定标底或底价。采用协议出让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经出让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价款。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本价格的70%。

3.地下空间民防管理

为规范民防工程建设,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监管,上海于2003年修订了《上海市民防条例》。2003年4月1日起,上海正式施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民防管理办法》)。

在《民防管理办法》中,上海对民防工程的出入口部用地及连通要求,新、改、拆、补建与质量监督、使用备案、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2009年,上海为健全本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地下空间安全监管职责,发布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民防办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工作。2010年,上海发布《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在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等要求。

上海对于民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口径与要求如下:

(1)所有权主体

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取得民防工程所有权,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方式

民防工程按照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两种:公用民防工程和其他民防工程。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区县民防办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他民防工程由其他投资者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民防办的监督。

(3)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www.daowen.com)

(4)使用限制

在不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以多种形式使用(包括经营性)民防工程,同时还应符合消防、治安、卫生、房地、工商税收、物价等方面的规定。

(5)连通要求

新建的民防工程应当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或者预留连通口;已建的民防工程由市、区民防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4.特定地下空间管理

根据国家和上海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地下轨道交通、越江(河)隧道、市政管线、城市道路下穿通道、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等特定地下空间,在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总体上适用上海对于一般地下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在建设、市政、交通、绿化等相关领域,从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安全维护与风险控制等角度出发,对该类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与设计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1)地下轨道交通

①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做出审批。

②安全保护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1)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m内;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③建筑限界:建筑限界指为保证各种交通的正常运行与安全,而规定的与交通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具体根据行车车辆、道路附属设备以及其他服务系统所需的空间制定。地下轨道交通建筑限界的设计要求应当满足国家《地铁设计规范》以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

④建筑离界间距:根据《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关于地下轨道交通线路、车站与周边建筑离界间距控制要求如下:1)已建和在建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50m以内,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外边线外侧30m以内,进行建造或拆除建筑物等作业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2)规划的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一般10m范围内,特殊困难条件下6m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3)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结合建设的,间距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2)地下市政管线

上海现行的地下市政管线管理法规政策主要有《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等。地下市政管线作为典型线性工程,其安全保护空间远大于其实际占用空间(共同沟、综合管廊除外)。市政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主要由埋设(覆土)深度以及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水平间距确定。

①埋设(覆土)深度:根据管线类型与埋设方式的不同,其最小埋设深度要求在0.15~1m不等。

②水平间距:根据管线(含建(构)筑物)类型的不同,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要求在0.5~5m不等。

(3)城市道路下穿通道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地下建设工程与相邻建筑的衔接段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①通道宽度、净空高: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m,净高度不小于2.8m,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连接通道宽度、净空高的设计标准,具体应执行国家《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以及上海《道路隧道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

②荷载标准(埋深要求):荷载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具体地下通道项目的埋深要求。城市道路下穿人行、车行通道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地表道路、地下通道的荷载标准。具体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隧道设计参数等进行计算。具体参照国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以及上海《城市道路设计规程》《道路隧道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以道路隧道(车行通道)为例,上海规定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4)公共绿地地下空间

上海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执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开发地下空间;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项目。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①埋深(覆土)要求: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m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m。

②顶板设计要求: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地面附属设施要求: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国家《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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