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村的案例中,地方政府凭借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建立了贯通镇、村两级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并以镇级政府为主要执行机构,垄断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新社区建设等农村更新的整个过程。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J村的农村更新在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方面成效突出(见表3)。农民搬离居住条件差的旧房,入住农村新社区。农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社区由现代化公寓组成,建筑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与城镇住宅小区无异,推动了城乡生活环境品质均等化方面的效果。
但是,政府也主导了农村更新的收益分配格局的建构。一方面,政府有权确定宅基地退出和旧房拆迁的补偿标准,以直接分配农村更新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获得的将该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第二、三产业用地出让的直接经济收益以及农民按成本价支付的农村新居购房款在抵偿项目全部支出后还有剩余(总支出为5900余万元)。从长远看,利用这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招商引资带动的工业化、城镇化还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政府还将以税收的形式享有农村更新的长期收益(见表3)。相比之下,J村的农民只能以获得补偿款和新住宅的形式暂时且有限地分享农村更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另外,搬入公寓房后,受到空间条件限制,以养殖业为主的固有生产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加之缺乏新的谋生途径,农村更新反而对部分农民的未来生计造成负面影响。可见,政府主导的J村更新是一次性、非持续向农村转移社会财富,对农村后发发展的推动效果欠佳(见表3)。
不过,政府也运用强制性的公权力限制了农民的选择集,防止出现持久的讨价还价与“钉子户”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尽管J村更新的项目规模和工作量庞大,但项目周期与小规模的Z村更新相当。同时,在政府的严密管控下,J村更新按既定方案实施,且没有出现额外的矛盾纠纷。然而,由于上级决策者的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政府还是在农村更新的方案设计方面出现偏误,比如新社区远离耕作区,不便于农民日常开展农业生产;农民难以适应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等。访谈中,当地农民对这些问题都深表不满。所以,政府主导的农村更新会产生决策失误的事后交易费用,导致过程效率损失(见表3)。
表3 治理结构的成本与效能(www.daowen.com)
农民自组织的Z村更新具有村庄精英和村集体引导带动、农民协商合作、利益共享的特点。在村庄精英和村集体引导下,当地农户自发组织起来转变分散、粗放的居住模式,选择集中居住,再用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建设乡村酒店。村庄精英还主动承担道路、水电、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农民搬离了居住条件差的旧房和受地震影响的危房,入住新建的Z村新社区。该社区由别墅式的联排房组成,房屋坐落有序、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实现了城乡居住品质的均等化。
Z村的农村更新形成了利益共享的分配格局。参与项目的农民全额获得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款(18万元/亩),明显高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1.74万元/亩)。并且,作为用地者的村庄精英还出资100余万元用于农村新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见,自组织模式农村更新的直接收益分配能以农民为主。同时,Z村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酒店、发展旅游业,不仅为总人口为304人的Z村提供了约120个就业岗位,降低了因农村更新导致的生产方式变化给农民未来生计带来的副作用,并且还会吸引更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休闲消费。这些都能推动社会财富从城市向农村稳定、持续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发展。
此外,自组织模式内置的协商与合作机制有助于提升农村更新的过程效率。Z村农民通过村民自治实践形成的协商机制表达各自在补偿安置、新社区建设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并通过相应的合作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削弱自利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以促成集体行动。因而,参与项目的农户才会将土地及地上房屋“打捆”作价,以集体形式与用地者谈判。在设计农村新居的规划方案时,才会充分考虑农民独门独户的居住习惯,决定建设联排房而非公寓楼。可见,行之有效的协商合作机制既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又缓解潜在的利益矛盾,形成兼顾各方、贴近实际和可实施的农村更新策略,从而避免出现由决策失误或者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过程效率损失。方案实施过程中未出现“钉子户”、宅基地退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协议签订后无人提出额外经济利益要求、农民对农村更新的收益分配结果没有异议就是现实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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