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框架理论在制度安排中的应用

框架理论在制度安排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illiamson提出了交易的三种属性,即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它意指特定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概率无法被确定的情形。制度安排通常表现为一系列正式的和成文的规则,包括产权制度、政治制度、行政制度、法律和司法制度等。它能够起到创造秩序、缓解冲突、增进共同利益的作用。

框架理论在制度安排中的应用

1.框架的中心:行动舞台

行动舞台是IoS分析框架的中心,表现为现实中可以直接观测到的各种现象。在“社会-生态”系统中,自然物理过程和人类社会过程在行动舞台上产生交互作用,共同影响制度变迁和制度绩效(Hagedorn,2008)。农村更新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了“社会-生态”系统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并可以在实际中被直接观测到。因此,本研究把农村更新视为一个行动舞台。进一步地,农村更新还能细分为四个阶段,即农村更新的方案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和收益分配。这四个阶段构成了行动舞台中不同的行动情境(见图1)。

图1 农村更新的IoS分析

首先,是方案设计。它不仅是开展农村更新的第一步,而且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农村更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涉及农村土地,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和土地利用布局的再调整,以改善村容村貌和居住条件、提高农村的生活品质;也涉及农村发展路道的再选择,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如果农村更新的方案缺乏科学性,或者由于没有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求,利益相关者之间未能就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农村更新不仅难以顺利实施,而且绩效也会大打折扣。比如,农村新社区的规划不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缺乏地方特色,将带来事后成本。农村未来的发展模式选择没有考虑当地的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约束,将无法实现预期效果。违背农民意愿,借助政府等外部力量强制推行某种方案将引致高额执行成本和负面社会影响。

然后,是资金筹集。不论是农村的旧房改造、新社区建设还是发展新产业、形成新业态都需要资金支持。如果农村更新的资金有限,无法支撑农村土地再开发并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原始的资本积累,即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意参与农村更新,项目的实施也无从谈起。此外,农村更新的资金筹集本质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它决定着农村更新的成本分担,影响着最终利益格局的构建。

接着,是方案实施。农村更新过程中,需要一套管理体制来控制和监督各利益主体在农村更新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出现“搭便车”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以确保农村更新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方案得以精准执行并如期完成。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农村更新的预期目标,全体参与者的利益也最终会受到损失。

最后,是收益分配。它既是农村更新的最后一步,也是另一个关键性的环节。收益分配体现着农村更新的最终结果,是判断农村更新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的效果的直接依据。农村的面貌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是农民和农村收益增加的表现。以农村更新为载体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以及促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则说明农村更新的收益分配以农民和农村为主,城乡社会财富差距逐步缩小。

2.框架的四大要素:交易、行动者、制度安排、治理结构

在以农村更新为行动舞台的IoS框架中,如图1所示,四个角上的要素是探讨农村更新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绩效及其成因的切入点。具体而言:

第一,农村更新的交易及其属性。交易属性是造成交易双方相互依赖,影响双方利益从而左右交易费用规模的要素。Williamson(1991)提出了交易的三种属性,即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结合自然资源的物理性质,交易属性又得到了进一步扩展,比如复杂性、不可分割性、不可逆性等(Hagedorn,2008)。如果将农村更新视为一个大“交易”,农村更新的四个阶段就是具体的小“交易”。通过判别四个小“交易”的属性可以展现农村更新的交易属性“全貌”。

从方案设计来看,农村更新的方案不但涉及存量用地再开发和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的规划、农村未来发展方式的选择,还要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要等多方面内容。可见,复杂性是方案设计的重要交易属性。另外,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农村更新的方案未必能够轻易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体现了方案设计的又一交易属性,即不确定性(Ⅰ)。它来源于行为主体有限的认知能力(Ostrom,2005)。从资金筹集来看,农村更新一般投资周期长且数额较大,将资金用于农村更新会产生机会成本,进而体现了资产专用性。另外,投资主体或者地区的资金实力也会对农村更新投资的专用性水平产生影响。从方案实施来看,农村更新需要集中连片开发存量用地资源。这意味着农村更新项目的实施依赖于特定区位的土地,体现了土地区位的专用性。换言之,农村更新会带来一种“锁定效应”,如果实施者不能完整获得项目区内的所有地块,之前的投资也将遭受损失甚至失去价值。同时,农村更新能在多大程度上按既定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大小等都体现着该交易的另一属性,即不确定性(Ⅱ)。它意指特定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概率无法被确定的情形(Ostrom,2005)。收益分配阶段也具有不确定性(Ⅱ),比如有多大可能会出现事后的利益冲突

第二,农村更新的行动者。农村更新必须借助行动者的具体行动才能得以实现。农村更新的行动者具有多种特征,主要包括:规模,如整村推进或个体零星进行的农村更新;利益一致性,如农村更新中所追求的利益趋同或利益多元化甚至存在冲突;自愿性,如主动或被迫参与农村更新;社会资本积累的程度,如社群已经或尚未形成互惠处事模式和声誉网络等。(www.daowen.com)

第三,农村更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North,1990)。制度安排通常表现为一系列正式的和成文的规则,包括产权制度、政治制度、行政制度、法律司法制度等(Williamson,2000)。农村更新的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如土地确权情况,也包括相关的政策规则,如从中央到地方关于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以土地流转为代表的盘活农村存量用地的政策、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等。

第四,农村更新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是实施农村更新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模式。它能够起到创造秩序、缓解冲突、增进共同利益的作用(Williamson,2000)。市场制、层级制、混合制(或自组织)是现实中多样化治理结构的理论原型,其成本与效能各异(Ostrom,2010;Williamson,1991)。对农村更新而言,可以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采用分权化的市场制;也可以发挥政府的控制能力,采用集权式的层级制;还可以将激励与控制、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起来,采用农民自组织的混合制。

3.模式选择和绩效差异

现实中,我们可以观测到的是农村更新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绩效,即是否实现了城乡生活环境品质的均等化、城乡社会财富差距的缩小化以及城乡统筹发展成本的经济化。而农村更新的绩效是具有不同属性的交易、多元化特征的行动者、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以及不同成本和效能的治理结构相互作用的产物。

一方面,不同的交易属性将产生各异的治理需求。对于具有不同属性的交易,需要选择特定的治理结构才能实现交易费用最小化的治理效果(Williamson,1991)。Williamson(1991)、Alexander(2001)等已经分析了控制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等交易属性引致的交易费用所需要的治理结构。就农村更新而言,不同阶段的交易属性对治理结构有着不同的需求。对不同治理需求的恰当回应是节约农村更新的交易费用以提高其过程效率的关键。

比如,农村更新的交易专用性水平提升会增加行动主体间协商谈判、达成合作的难度,并引致“锁定效应”,诱发“钉子户”等机会主义行为(Alexander,2001)。交易不确定性水平(Ⅱ)的提升会加大有效应对各种扰动的需要,可能导致适应不良的风险(Williamson,1991)。从理论上看,层级制可以借助自上而下的命令机制来抑制过度讨价还价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迫使全体行动者尽快达成妥协,以约束各主体的行动(Williamson,1991)。当然,其他具有专门的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治理结构也能够削弱过度的自利激励、强化行为控制和增强适应能力(Williamson,1991;Ménard,2004)。再如,农村更新的交易复杂性水平提升加大了协调主体间的多元利益关系以及经济、社会、生态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必要性(Hagedorn,2008)。交易不确定性(Ⅰ)的水平提升会加大信息搜寻、处理等的需要(Alexander,2001)。从理论上看,市场制和混合制(如自组织)等具有分权化特征的治理结构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来调整各种利害关系,还能够激励行为主体充分利用分散的地方性知识,让身临其境的人做决策,以化解复杂性和不确定性(Ⅰ)引致的决策失误等风险(Hayek,1945;Williamson,1991;Ostrom,2010),从而优化农村更新的直接效果和过程效率。

另一方面,行为主体的特征影响着治理结构的可能供给。比如,行为主体的规模越大,集体内部的利益一致性可能越弱,集体成员的“搭便车”动机可能越强,集体行动的成本就越高(Olson,1965)。相反地,如果行为主体积累了充实的社会资本,则也很有可能形成自组织的治理结构(Ostrom,2009)。

进一步来看,把具有不同成本与效能的治理结构与前面两个因素相互匹配将引致不尽相同的农村更新结果。换言之,一旦选择了特定的治理结构,不仅决定了农村更新的过程效率,还基本确定了农村更新对物理环境的改造效果和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效应。比如,层级制的控制能力很强(Williamson,1991)。它可以自上而下强制推行农村更新。但是,上级或者说权威中心也主导了农村更新的收益分配,能否真正实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还有待观察。另外,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中央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引致的决策失误往往制约着该模式绩效的提升(Furubotn&Richter,2005)。再如,混合制(如自组织)模式下,适度的分权和集权或能更好处理农村更新中各主体的利益关系,整合分散的资源,妥善激励并控制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财富,实现收益共享(Ménard,2004)。不过,自组织的实质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行动。它时常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故而自组织模式的出现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前文提到的一些特殊的行动者特征)(Olson,1965;Ostrom,2009)。

最后,制度安排对经济(社会)绩效有着深远影响(North,1990),它也是决定农村更新绩效的基础性因素。其中,产权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作用尤为突出(Prager,2010)。产权制度界定了使用资源的权利及收益归属(Vatn,2005)。如果产权模糊特别是收益权界定不清就可能导致“理性”的个体争相攫取“无主”的收益,造成租值耗散(Barzel,1989;Cheung,1974)。因此,土地产权界定欠明晰引致的利益纠纷和租值耗散会增加农村更新的交易费用、减少其总收益,制约了农村更新的绩效。此外,制度还可以起到约束个体的行为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标准的作用(North,1990)。所以,农村更新的相关政策或能规范主体的行为并为最后的收益分配提供参照,而一些政策利好还能调动市场主体和村集体参与农村更新的积极性,为农村转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借助IoS分析框架解释中国现阶段的农村更新模式及其治理绩效多样性的基本逻辑是:立足于农村更新的具体实践,先辨析各行动情境(即方案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和收益分配)下的交易属性,再分析主要行动者的特征,然后将交易属性和行动者特征与实际存在的治理结构进行匹配,从而揭示各种农村更新模式产生及绩效差异的原因。同时,还要兼顾现行的制度安排对农村更新在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方面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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